精英的构成、社会地位、影响力一直是劳动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和斯坦福大学Andrew G. Walder在其论文《转型社会的精英机会》中,详细论述了精英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转型社会这一特殊发展形态中面临的机会和挑战,以及决定这种机会和挑战的经济转型类型。

Walder的这篇论文虽并没有明确定义精英,但从他将“精英”与政治体制直接相连来看,他所谓的精英是指权力或政治精英,是能对政策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人。Walder指出,由于计划经济没有给精英提供丰厚的物质条件,所以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共产党的精英们并没有因此而失去机会。相反,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在社会阶层的形成和流动方面的积极变化为精英的致富提供了新的机会。精英获得潜在机会的可能性取决于市场化转型所发生的政治环境,包括政体变革的广度以及对精英们侵占公共财产的限制。而限制又包括人为的政策和监管环境以及非人为的资产集中性。利用上述两个维度对各个转型经济进行“高”“低”的两档评估,就能将它们划入四个不同的转型类型。而每一种政治结构的情形都会决定过渡时期的经济,进而为身处其中的精英提供完全不同的各种模式。Walder选取了流动性作为考量精英机会的指标,描绘了与四种转型经济模式相对应的精英流动状况。在此,他引进了一个新的指标:资产结构,并以中国为例分析了它会如何进一步限制或促进精英的机会。该文的最终结论是:早期和迅速的民主化以及随后的规制良好的私有化将极大地消减精英的机会。其它所有类型的转型为共产时代的精英们提供了种类繁多的经济优势。这取决于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与计划经济一起被拆毁,迫使从一开始就有更高比率的精英流动。这同时也取决于公共财产的分配,这一分配因为政策和管制环境是为私分资产设置障碍还是提供机会而不同。这还取决于在特定的经济部门中资产的集中和流动性。但转型经济中精英流动的一般性理论并非不可能,每一个转型社会中的精英流动都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该模型吻合。

Walder根据中国政体变化广泛性低和对私人侵吞财产限制高的特性将中国划入类型2的经济转型中。从政体变化方面说,共产主义极权在改革的最初十年基本没有被触动,精英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挑战。但是限制私吞财产的是国有财产的私有化进程进展缓慢,而非像类型1中是因为严格有序的私有化进程的规则限制。正因为存在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严格管制,农村干部普遍倾向于留在官员群体中而不是“下海”经商;而另一方面,而这种小规模的资产和乡镇企业准入的低门槛使大量的企业精英成长起来,成为一股与干部经精英平其平坐的政治力量。中国的未来取决于接下来政体变迁的过程以及是否随着政权对私有化的抵制而同时减少资产私分的障碍。如果缺乏持续的政体变迁和对私有化的严格控制,那么中国的未来将滑向第三类和第四类的结果。

Walder对中国农村干部的分析是准确的,尤其对他们维护现有身份的动因的分析,可谓十分精彩。他在文中所提的“农村以家庭作为生产和收入的单位,干部可以从经济多样化中获利”在作为改革典范的“苏南模式”中能得到直接的应证。在苏南地区,村、乡、镇政权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是相当严密和坚实的,在那里,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它本质上是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干部班子就是乡镇企业的领导班子,必然要从企业的利益中分得一杯羹,这种收益是相当可观的,足以让官员放弃自己经营私营企业的尝试。

Walder所忽略的“工业化的城市部门”,恰恰是中国经济转型中问题最多的地方,这个领域中的精英机会问题也非常值得讨论。正如Walder所说,由于国家对土地流转制度的严格限制,中国农村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明显。但在工业部门的市场化转轨中,规则不严导致的非法侵吞国有资产事件屡见不鲜。一些旧体制下的精英,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在转轨开始后利用自己的内部人优势,在一场起点不公平的竞赛中转变为私营企业主,将大量国有资产纳入自己的私人账户。他们既不继续履行国家对公共财产的责任,也没有被置于针对私吞财产有效的法规限制之下。这与Walder所描述的以哈萨克斯坦为代表的第四类转型社会更为接近。所不同的是,这些国企经理人要求的只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在企业转轨后成为行业内的垄断力量,而没有像前苏联联邦国家的经理人一样追求政治影响力,成为寡头。  总之,如果把这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考虑在内,就不能简单将中国归入类型2,而应当是类型2和类型4的一个混合体。城市精英和乡村精英机会的两分,也更符合中国二元社会的特质。尤其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城市和乡村相互脱离趋势日渐明显的时代背景下,将城市精英和乡村精英混同起来更是有失偏颇的。

另外,尽管Walder只是划分了四种精英流动性类别,而没有对其优劣进行价值判断,但很明显,他暗示出类型一最符合民主和私有化的要求,有利于转轨的顺利完成。而类型四则最有违民主化的诉求,也是一种有失公平的、混乱的私有化进程,对国家的经济有不利影响。他对第二类转型社会的最大担忧也是它们会滑向第四类的深渊。然而这种担心在中国转轨的过程中一定程度变成了现实。2004年“郎咸平旋风”中成为众矢之的的国企通过“自购自”(MBO)实现国退民进就是一例。原先的国企经理人作为旧体制下的精英,掌握着国企的经营权。他们通过歪曲执行MBO的方式,不通过公开投标或拍卖就直接将国企低价买入自己名下,摇身一变成为企业家精英。这表面上无可厚非,事实上却是一种偷梁换柱倾吞国有资产的伎俩。在今天的中国和其他一些类型4国家,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国有资产经营者未经所有者——国家或是全体人民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公正的转轨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这样才能给新体制下的所有参与者平等地位,让其他社会阶层也有向精英职位流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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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7年11月25日 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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