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于国家,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代表着民主、和谐的社会生活。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中所规定的条文件,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国家以此规则来保障社会机器运行的稳定和均衡。
法律相对于生活在某一阶段中的人们来说,它是相当稳定的规范。它不会三天变两次,它可能会持续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不变。人们也不能随便改变它们,它们就像尘凡化的神一样,由人们塑造出来,再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这使我想起了周星驰的〈整盅专家〉中的一段对白。周说自己所整盅过的人绝不回头,这是〈整盅秘诀〉中某条某倒所规定的!当有人要求他修改条文时,他又说这是他发过毒誓,不能修改的,除非有人可以破解他发的毒誓!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人们试图制定一套有条理成系统的行为规则,不管是文字化的,还是意念中的。制定了这套行为规则之后,以后碰到相类似的情形,就可以套用,不必再思考质问事情的原因为何。这将大大提高人们做出判断的反应速度。与此相类似的情况是从公理推出定理,并根据定理解决问题。因此可以推论出,谁的行为规则制定得科学、详尽,谁的反应速度就会相对来说比较快,处理事情的效率就会比较高。
另一方面,是制定法律的能力。法律是有生命力的,随着社会形势的转变,新生事物的出现,可能有一些旧的条文不再适应,一些新的领域需要制定新的条文去处理。面对这种情况,国家机构会专门组织一些人马来制定、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文。这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痛苦的擅变过程。在个人生活里面,修改自己的生活信条,同样也是痛苦的进化过程。这个过程转变的速度,有赖于对环境的适应,以及旧的信条影响的深化程度,以及一些传统思想的顽固程序综合决定。
这两方面都是生活中的事实。我的错误在于,往往只看到事物变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相对稳定时期内,规则的重要影响。这将致使处理事情的效率相当低下,因为每一件事情都需要经过全盘的思考才能做出决策。而有一些人的错误在于,只看到规则的强大功能,看不到事物变迁的事实。这将致使他们因循守旧,不思改进,同样,在新的环境下可能效率低下,甚至完全不适应。
事物大体都是这样,在两个格端中存在,我们只能取其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