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连篇|Talking about IT

It's Me | 我就是我

今天,Donews、新浪、SOHU都用重要的位置转载的一中国经营报的文章,题为数字电视运营融资政策紧缩 民营资本将禁入。文章主要意思是 虽然在2003年11月广电总局印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境内资本获准进入数字电视领域的运营,并在广电总局随后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直接提出投融资渠道的指导性意见,国有资本要不少于51%的股权,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随后在2004年6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印发的《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中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吸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并再次强调广电部门要保持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力。2005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中更是明文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这一次的规定,民营资本被明确排除在外。文章最后是一个类似八卦的无考证的消息:“最近传出的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民营资本严禁进入付费电视运营领域的消息,让原本紧缩的融资政策干脆完全封了口,颇有些滴水不能漏的味道。”因此,各路新闻沸沸洋洋大炒民营资金没有戏了。
恰好我之前阅读过《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所以,我重新翻出来阅读,读后我就哑然失笑。

下面这条是最早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有关民营资金参与数字电视方面规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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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一)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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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条是最早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中有关民营资金参与数字电视方面规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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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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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从头到未,有据可查的文件中,一直非常明确民营资金可以参与到数字电视内容提供,甚至于数字电视接入网和终端的建设中来。对于民摇资本的禁止,也是一直规定的区域,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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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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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件中,对非公资本甚至都没有把外资去除在外,由此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态度是越来越明确。而那没有根据的最后一段小道消息,我也无从考证。

所以,只能说这篇报道从“小道消息”那里臆想出一只黑手,彻底非礼了一把国家有关数字电视的政策,弄的“嘶哩哇啦乱”乱叫,引起人家关注才过瘾,从目前角度看,它的目的基本达到了。

我对此想说的是,作为一名记者或一份大报,想用一些哗众取得短暂的读者宠爱或策略性的表演来赢得市场,有时候是可以的,乃至必要的,只要你表演的依据靠的住。无论人或者一份报纸都需要谋生,大家都理解这。重要的是。不要以为你能蒙蔽所有的眼睛,你爽一把,误导一大堆读者,甚至影响了一个产业,如此总以为自己穿上了皇帝的新装,那就有一天万劫不回了。
连续四份态度明确连贯的文件,居然比不上一份没有考证的消息,如此误导。在我的心里,和所有的读者一样,记者一贯是崇高的、可以信任的、真实的形象,现在是,未来也是。本来不想用“非礼”的字眼,不过现在的新闻,没有这样的字眼估计也没有人关注,因为这只是博客浩瀚文章中的一篇而已,那我也哗众一把吧。
不要有意作“恶”,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流氓的DNA是会在人民的心里存档的。
读了上面的四政策文件后,大家再交流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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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6年02月12日 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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