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观国际认为,较之2007年底出台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此次《意见》的出台更为详细,但达成执行和监管目的仍存在较大难度。
1.监管“一刀切”与电子商务市场多样性的矛盾。易观国际认为,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模式多样化,具体划分如下图。
针对第三方平台提供的B2B、B2C和C2C电子商务模式,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在监管条例的执行与修订中应充分发挥平台服务商的作用,使得监管条例和平台协议形成照应和互补。
针对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易观建议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并通过支付服务商是规范自建平台B2C电子商务的业务,具体内容见2007年11月易观发布《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是规范B2C电子商务的前提》一文。
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应制定全国性监管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并出台具体违例处罚细则,已打击负面交易和行为鼓励正当合理交易的原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