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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藏玄密,正方有妙招。 角形分五种,对角一键敲。 打字如此易,畏难似云消。 敢教人亿万,飞键乐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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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见到有这样的情况,在一段平直的大道上,突然设置了一个60km40km的限速标志,而且标志并不醒目,甚至有可能被树木遮挡。为什么要在该路段设置一个过低的限速标志,理据不足。我们还在省城闹区见过一段不足100的创收路,每天有两名当值交警在这里抄牌执罚,驶向这一路段的司机屡闯“禁区”,几乎无一例外没有领到“罚单”。原来他们采取的是“请翁入瓮”的做法,一个“公交车除外”的禁行标志并不是设在街道的入口处,而是设在街道出口前100的地方,迫使司机就范,就算司机足够机灵,侥幸看到了禁行标志,也只得往高架桥底下调头,白走了一段冤枉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条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见到的往往是,公安交管部门统揽了道路管理和安全执法的全过程,交通建设部门发挥的作用甚少。本来,交通建设部门对某道路或路段依据车流量、时速、承重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他们对路基厚度、路面宽度以及弯度斜度等指标都进行过精确的计算,对道路的通行能力最有发言权。但是道路建好以后,道路的限速、允许何种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却只由公安交管部门设定。这样容易造成道路资源浪费,甚至为人为设限、制造创收路、滋生部门腐败创造了条件。

公安交管部门故意设限,为罚款而管路的现象相当普遍,群众意见纷纷。有鉴于此,为了保证道路畅顺和行车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行路权,杜绝腐败,建议实行道路交通管理(管路)与安全执法管理(管行)相分离的制度:

1.交通信号标志的设置和调整统一由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或称道路管理部门)负责。道路管理部门接管以后,要对原有交通信号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坚决整改。

2.交通安全的执法管理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即负责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行车安全执法管理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信号标志的设置和调整有建议权,也有临时设置权,但不能把临时标志作为罚款的依据。

3.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管路和管行的共享信息平台。道路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故高发路段的情况,科学设置分流、限行及警示标志,并注意及时发现和维修损毁路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对于城市道路,道路管路部门还应与市政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合理分流,保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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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8年03月21日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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