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死了。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遇害人数之多、手段残忍之外,围绕是否对嫌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所引发的争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
媒体的报道来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而法庭拒绝了这个请求,理由似乎有两个:第一、法官认为被告人无精神异常;二、会增加诉讼成本。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法院在这场较量中占据了绝对上风,不仅不允许进行被告人“精神病”鉴定,而且赶在“
死刑复核权将统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三天前将其处死。
在林达的《
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用大量的篇幅以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过程为例子来说明美国的宪法,其中一段非常引人深思。
“在辛普森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导,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 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的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罪有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对于邱兴华的这个案件,同样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什么呢?再加上一个问题,你认为正义能够通过不公正的审批获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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