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

宠物标本制作店

  为了满足那些想把宠物长久留在身边的人的愿望,成都一位女孩开设了一家专门制作宠物标本的工作室。这个想法源自她在宠物医院实习的那段经历。从医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宠物医院实习后,她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失去宠物的主人,因为心爱的猫猫狗狗将永远离开自己而伤心落泪。有的很不忍心就这么把“宝贝”处理掉,但又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把它们留在身边。于是她萌发了将宠物制作成标本的想法。宠物标本的制作要经过药物浸泡、皮肉剥离、填充干燥等程序。因为制作工艺复杂,一般要耗时一个半月左右,而标本制成后却可以保存20年的时间不腐烂。

  咖啡艺廊

  店主石岛原本只是在风景优美的日本明治神宫开了家咖啡店,但每天看着游客、商务人士以至一般民众在这个艺术风气盛行的地区匆匆看风景却无暇感受艺术的魅力,于是萌发了开一家“咖啡艺廊”的想法,将“艺术”引进咖啡店中。石岛将300平方米的咖啡厅分成可以展示艺术品的若干小区域,以每一小区域每小时3000日元的价格出租给艺术家,这样不但为许多艺术家提供便宜的展示空间,同时展示的作品也为咖啡馆增添了不少艺术气息。渐渐地,许多文人开始以咖啡馆作为聚会交流的场所。

  整体造型店

  所谓“整体造型店”,是打破传统“买服装到服装店、剪发到美容院”的一种概念,做法引自欧美。具体地讲,这种新主张就是将美容、美发与服饰的选购放在同一个店内,让顾客在护肤、做发型的同时,一并做好服装搭配与整体装扮。 “整体造型店”的前半部分被店主规划为“服饰展示区”,后半部分则设为“美容空间”,顾客来到店里不仅能剪出流行、穿出时尚,更难得的是能得到最具个人风格的整体造型建议。设计师出身的店主把目标顾客锁定为20~30岁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在开店之初,便吸引了许多紧跟潮流的年轻人的目光。

  婚礼支持服务公司

  婚礼支持服务公司的老板齐小姐辞职前在单位做人事工作,因其“好管闲事”的性格,常成为单位和同学聚会的主办人,甚至同事、朋友的婚礼也会找她帮忙。渐渐地,她就萌发了开一家“你结婚,我代办”的婚礼支持服务公司的想法。投资10万元成立的这家婚礼支持服务公司“代办”与结婚相关的一切事宜:家族间的意见沟通、婚礼会场的定制、礼服租赁以及蜜月规划等等。除了针对年轻新人不了解的礼俗、仪式以及硬件的场地、礼服等提供协助外,考虑到新人的紧张心情,也提供新人心理上的咨询与支持,让新人有个快乐、放松的心情。

2009年06月15日

    费孝通的理论:世界上最不可靠的就是人际关系

    50多年前,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乡村人际关系具有特定的结构原理,用图像来表示,就像一枚石头扔进宁静的池塘,泛起一圈圈涟漪:涟漪外形酷似一圈圈同心圆,以自己为中心,一层一层向外推,向外扩散。这个同心圆图式有三个要点:(1)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以外在的别人、有形的团体或国家为中心;(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均等,有亲疏之分。越是靠近中心,越是亲近;越是远离圆心,关系越疏远;(3)个人与每一圈上亲疏不同的人际关系,都有特定的伦理规范和各自不同的相处之道,方式规则各不相同。

    但是,世界上最难处理的就是人际关系,最不可靠的也是人际关系。

    古人言“靠山山倒,靠树树倒,凡事靠自己最好”。

    在现代社会,以权钱为纽带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内耗。

    首先,任何人的关系圈都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无限扩张。因为关系必须建立在“熟悉”即面对面交往的基础上,而一个人的时间、精力、阅历都有限,不可能认识无限多的熟人。研究表明,关系网的平均规模大约在200~300人左右;可以取250人近似值,极限则是1000人左右。
    其次,关系的作用是会互相抵消的。关系圈是一个个彼此封闭的圈子,你在此圈子中得到的好处,必然在彼圈子中被别人抵消。因为在关系主义的差序格局下,处世原则遵循的是亲疏、远近,而不是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平等、公正和普遍原则。且由于关系圈的有限性,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的才能和能力发挥的“无限性”。
    第三,任何关系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非常强的不稳定性。特别是权钱关系,其不稳定性更强。现代关系社会的亲疏,早已脱离了血缘亲疏,而是由交往频度、利益关联的深度、双方的默契度来决定。假设委托不够亲的人办事,担心动力不够,那就需要加倍送礼,这是关系社会的基本规则。为了维持关系,当事人必须不断地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以防更强势人物随时乘虚而入,把你从别人的关系核心挤到边缘;或者,由于“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一旦官员易位,新官上任,你又必须和新官建立新的关系,才能维持住现有的地位和利益。总之,在关系社会中,每个人都是身不由己的。就像结一个蜘蛛网,你网住了虫子,却也把自己一辈子围在了网中央,最不能挣脱的其实就是你自己。
    第四,在关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不仅指财富、地位、能力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不平等,你的自由、尊严都随时面临挑战。在传统价值观中,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的提携、栽培、教育,被认为是一种“恩情”。恩情之大,有如再生父母,终生报答不完。进入这种关系后,有可能成为一生都难以摆脱的包袱,一旦有人试图挣脱,随时有可能背上“忘恩负义”之类的道德指责。所以,像清代朱锡绶这样的智者会在《幽梦续影》中告诫人们:贫贱时少一攀援,他日少一掣肘;患难时少一请乞,他日少一疚心。

    古往今来的中国社会,大抵也都是如此,市场化程度越低,关系越重要。即使在以关系为主的社会里,才能和品德也是冲破一切关系、获得更自由广阔空间的最好通行证。随着资源要素市场化程度和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才能和品德将会愈显其光辉。更重要的是,任何人的时间、精力、才智都有限,在有限的“人生能量”之下,如果深陷于关系之中不能自拔,则一定会在自身的才能提高上打一个折扣。这就是“人生能量”的守恒法则,也是所谓种豆得豆,种瓜得瓜。老子曰: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这是多么智慧的人生辩证关系!与其患得患失于琢磨人际关系,不如多琢磨事少琢磨人,在专业、事业上多下工夫。若干年后,那些凭关系和不凭关系的人,势必会有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我们所看到的事实是:好男儿志在千里,靠的总是自己,而非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9年05月10日

 聚集人气最关键
 户外用品小店的顾客大多都是旅游爱好者,要想吸引顾客,除了服务周到外,组织一些活动也非常有必要,这是聚集人气、积累客源的有效渠道。建议建立一个网上俱乐部,以会员制的形式吸纳旅游爱好者加入,提供免费的旅游路线、装备咨询服务,开设BBS供“驴友”交流心得,并定期策划、组织会员旅游活动。
 低价进货很重要 由于走“群众路线”,户外用品小店大多采取平价策略,因此,控制商品进价非常重要。上海本地旅游用品厂商的价格明显偏高,因此去广州、北京等地进货。进货时最好多联系几家供货商,以便货比三家。由于地域偏远,所有的商品都需要一次性现金买断,而不能代销,因此备货成本较高,一般需要10万元左右,对创业者的资金周转能力是一大考验。
 宣传推广少不了
 如今,体育用品生产大量采用高科技,设计出多种类型的专用户外旅行用品,大大提高户外活动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但这些新产品、新消费理念需要通过不断的介绍、推广,才能被更多人认可和接受。建议创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或专业媒体进行宣传,也可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攀岩、群众性登山等活动,在活动中推广产品。 连锁经营是方向 户外用品小店打响了品牌,积累了一定的顾客资源后,可考虑连锁经营的模式,这是户外用品店做大生意的一个方向。广州地区有不少知名的户外用品商店,都是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茁壮成长起来的。
 淡季经营巧安排
 小店经营同样会受到季节性的影响。每年的寒冬和仲夏都是旅游淡季,出游人数大幅减少。这时候,小店不妨组织一些户外运动主题活动、旅游品展览、特色纪念品寄卖等,维持人气。对于爱好旅游的创业者来说,不妨乘机放假,在经营淡季出门旅游,顺便积累经验和朋友圈,一举两得。

  (注:以上数据均来自《新沪商》杂志“60位专家预测上海未来十年发展大势”问卷调查结果。百分比数据为专家投票率)

  信息产业29.4%

  能源环保37.2%

  会展39.2%

  物流41%

  信息与咨询56.9%(财经媒体、管理咨询、商业调查等)

  创意58.8%(工业设计、服装设计、时尚创意、动漫产业等)

  金融保险60.8%

  教育培训64.7%

  保健74.5%(陪护服务业、托老等)

  休闲88%(都市旅游、邮轮、游艇制造、郊区休闲、都市娱乐等)

  分析师94.1%(金融分析师、保险精算师、证券分析师等)

  心理咨询师74.5%

  律师70.6%(涉外律师、各专业与行业律师等)

  企业管理顾问64.7%(私人理财顾问)

  健康管理专家58.8%(个人健康顾问等)

  家政服务52.9%

  专业培训师47.1%(金融、航运、证券等在内的各种培训师)

  教师31.4%

  传媒人士19.6%

  规划师11.8%(行业规划、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李雁争

  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清算业务提供了框架式指导。

  通知明确,被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上海通和咨询公司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潘湘成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与新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精神一致,更符合清算业务的实质。

  在通知出台前,企业应根据清算所得纳税,但是按照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后的原则,清算所得已经等于零,再扣除各项清算费用和损失后,就会出现负数结果。所以,一般企业清算时不需要纳税。

  潘湘成指出,由于账面价值反映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是现在“理所当然”的价值。对公司而言,会计清算所得和税法清算所得差异很多,增加了清算难度。

  对此,通知明确,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我国将在今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也就是单位为职工代扣个税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工收入、扣缴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

  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要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今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

  据了解,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就是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通常指单位为职工代扣个税)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009年03月31日

  本文主要讲的是实体店中专卖店的设计方法,但是希望广大店长看了至少把自己的心态也调整到网店那边去,希望您想实体店的老板那样一样得用心来专修和摆设网店产品:

  一个成熟品牌给人的第一感觉应该是具有高度美感的视觉享受。所以像迪奥、夏奈尔、古琦等这样的国际品牌才能够让人耳熟能详。

  无论从品牌的字体、颜色、产品风格,还是从品牌的终端形象推广上,这些品牌都做到了保持绝对的统一性。

  服装公司为什么要重视终端卖场设计及陈列呢?其一,一个简单的例子,服装品牌在全国推广标准店务,相当于在每座城市最繁华的商业地带树立了一个标准形象,一块户外广告牌,这种影响自然不言而喻;其二,随着品牌的发展,货品将系列化推出,货场陈列将由公司统一培训后整体执行,所以没有统一的店务将无法保证货场的生动性。

  店务推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走品牌化道路的必需条件,是形成双赢局面的基础,所以必须引起服装公司及加盟商的重视。

  终端卖场设计技巧:

  风格定位,要清楚你做的品牌是休闲还是正装,是男装还是女装。休闲服装的卖场应该给人以随意、轻松的感觉,可以给出节奏感强的背景音乐,拥有对比强烈的色彩和绚烂的灯光,折放、正面展示、侧面展示要互相穿插,货架的摆放要在随意中又有整体的感觉,正装则反之。女装买场的色彩要有女人味,淡蓝白、红白、紫红白、驼色白、白、黑白等都是不错的选择,买场的线条要流线、纤细,灯光柔和,多点镜子(女人天生爱照镜子,当你这里镜子多的时候,就算他们没有看你的衣服也会把她们吸引过来。)而男装则以粗矿的线条,深沉的色彩为主,多用胡桃木等材料制作。

  我们找准了定位,下面介绍的就是卖场设计的要素:

  1、卖场的色彩要统一,服装和装修色彩要很和谐的融为一体,让人一眼就能看出你卖场的主色调,但我这里说的统一不是让服装和装修色彩完全一致,那样会让卖场显得很单调呆板,应该让局部有对比并服从整体。

  2、灯光的目的性。在服装卖场中灯光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样一件衣服打光和不设灯光出来的展示效果完全不同,特别是模特、点挂这些单件展示的,一定要用射灯进行烘托。灯光的颜色也要适当,蓝色光给人很冰凉、冷酷、迷幻的感觉(卖夏装),黄色的灯光,给人很温暖的感觉(卖冬装)。

  3、试衣间很重要,顾客作出买衣服的决定大多是在试衣间里作出的,现在有很多卖场的试衣间简直不堪入目(这很影响销售),你试想:当你顾客走进你的试衣间,踏上软软的羊毛地毯,关上精致门把手的门,试穿后还有个梳妆台可以让她梳一下试乱了的头发,还可以喷一下精致的小香水,是否感觉自己是公主?(公主一定会买自己喜欢的衣服的)

  注:第3条提到的羊毛地毯、梳妆台、小香水等试衣间物品适合于高档定位的女装,以免被盗。

  4、货架摆放留出行走空间,分为主通道和副通道,其主通道宽度

  不得小于120厘米,次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0厘米。形象背景板对主入口或买场主通道。

  什么样的卖场,就可以卖出什么价,不要吝啬你的卖场装修,以为它可以为你提升衣服的价值。同样一件衣服,放在黑大理石上然后打上一盏精致的灯光它可以卖到5000,如果它放在随便一块木版上,它定多卖500。

  陈列技巧:

  1、同一色搭配。同一色系的衣服放在一起会给人很舒服的感觉,单注意同一色搭配中不要同样款式、同样长短的放在一起,以免让人感觉像仓库。

  2、对比色搭配。就是说用冷色来烘托暖色,比如:用绿色衣服衬托红色衣服,用蓝色衣服衬托黄色衣服,摆放在一个竿子上时,不能让冷色和暖色各占50%,最好是3:7左右的比例比较合适,要注意穿插1011101101(1代表暖,2代表冷)

  3、合理利用活区。所谓活区就是面对人流方向首先最容易看到的区域,反之为死区。要把自己主推的款放在活区,把另外的款放在死区,这样可以大大提升销售。

  4、模特数量要控制。有的加盟商认为模特比较容易出展示效果,就在自己的买厂堆很对模特,其实起到了相反的效果,让人感觉这个牌子有的“水”,所谓“物以稀为贵”,把最好的款穿在模特上有交好的效果。

  5、合理利用“活模特”。卖场的营业员(导购员)是服装的活模特,她们穿哪个款就会卖哪个款,这可是减少库存的好方法呀!(营业员的身材好才适用)

  6、时间的把握要到位。首先你要了解每天到你这来买衣服的人是谁,以女装为例,星期一、二、三、四来的一般是:全职太太或二奶,这样的话你就把一些时尚的、贵的、款式独特的衣服放在活区和穿在模特上。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日,逛的人多是平时上班的女性,那么就把普通的衣服挂在活区和模特身上去吧!

  7、卖场陈列要有节奏感。不要把色系分的太死板,卖场的左边是冷色右边是暖色太不协调,应该有节奏感,就象音乐一样。

  看了大家会感觉实体店的老板的确很用心,居然大家都是在做生意,那为什么大家不一样的用心来做,也许你用心后会有一个意外的惊喜,你会发现,长期坚持后收获颇大!

  大多数人都适合打工,但适合创业当老板的人却是不多,尤其是在打工基础上进行同步创业的准老板。各位在决定进行边打工边创业之前,还得好好想一下自己是否真适合来当这个准老板。

  创业也就是选择一个商业项目来起步、操作,普遍的来说,适合边打工边创业的项目规模都比较小,但这个再小的项目也是个商业项目,独立运作的商业项目。既然是商业项目,就得按照商业规律办事,需要操作者具备一定的商人特质和相关前提条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玩得转,否则,就变成商海大潮中的牺牲品和垫脚石。

  每个商业项目都可以说是有钱赚的,前提是要通过相关的条件因素和人为运作,不可能有哪个商业项目是傻瓜式的,可以自动运作的,极少有生意能做到人人都能上手操作并赚钱的,就是在车站卖茶叶蛋的,还有赚有赔呢。

  具体需要哪些条件才适合去进行边打工边创业呢?笔者依据自己客户开发运营情况的一些经验,整理出如下几点,以供各位对照参考使用:

  第一:是否具备商业心态有什么样的心态做什么样的事,做商业,自然得要具备商业心态,那么这个商业心态、有那些因素构成的呢?简单点来说,就是得了解商业的本质在那里,商业过程与目标结果的关系。通俗点来说,商业的根本目的是赢利,所谓的市场选择、产品、项目、运营方式等等都是过程和工具而已,一切都应该是以实现赢利为最终目的为核心来运作的,作为指导思想的。而不是依据准老板自己对某项产品的喜好,或是单方面对某块市场的看好,或是坚持认定自己的某种市场操作思路非常具备先进性,而作为项目的发展运行指导思想。许多准老板就栽在这个方面了,完全是以自己的个人喜欢和单方面判断标准来选择市场和产品,以个人化的感性心态而非理性化的商业心态来规划运行发展方案。结果往往是准老板砸了一大批自己很喜欢的商品在手里。

  还有许多人把这个商业心态的问题简单化了,以为有赚钱的心态就会做生意了。绝大多数国人都有赚钱的想法,问题是怎么赚钱想清楚没有,思路方案是正确的吗?客户和消费者能接受吗?资源投入和回报率是合适的吗?每一步具体的做法又在那里?有没预见性的进行一些问题和事故的预防准备工作。

  所以说,具备商业心态,是从纯粹打工者提升到准老板最为关键的前提因素。

  第二:有没人脉资源有句俗话说:“钱不是自己赚的,而是朋友送的”,边打工边创业多为小成本起步,各方面的起动费用预算都比较有限,而在起步阶段又是各方面资源耗费的最大时期,就必须考虑借助各方面的人脉力量,来减低成本,提高工作推进效率。特别是在市场调查、产品储运、客户开发、借壳运行、手续注册等等方面,在准老板所涉及到的每个环节,最好都需要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存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不管是在起步初期还是在后期的正常营运期,拥有足够的人脉关系非常重要,也是进行边打工边创业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是准老板们尚没有足够的人脉关系,那至少得有相关的人脉关系的开发与管理维护计划。

  第三:要能在上班时间走出来在边打工边创业的初级阶段,出于成本及业务量的考虑,没法也没有必要来直接招聘员工,许多具体的工作都得准老板自己事无具细的亲自出马。问题是这些需要自己亲自出马的时间大多是在工作时间以内,这就需要准老板们要能在上班时间走的出来,而且是合法的走出来,总不能天天请假出来跑自己的业务吧。在一个常规企业里,也只有业务部门和市场部门的人员可以名正言顺的每天出来活动,从而趁机处理各类自己业务方面的事情。

  别小看这个能不能在上班时间跑出来的小细节,这将决定了创业项目中许多具体工作的推进进度和市场反映速度。

  第四:能摊销掉多少费用开支资源除去基本的进货资金及必备固定费用外,商业运行还要涉及到各式各样的维护性开支成本,例如这个交通工具成本,通讯工具成本,办公设备使用成本,资讯来源成本、客户开发成本等等,而准老板的创业初期,资金本身比较有限,利润短期内又见不着,各类开支成本完全要准老板自己承担,难免显得很吃力。在这个问题上,准备就得考虑清楚,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给自己的创业能提供那些费用开支的摊销,不然的话,所有的费用开支都得自己承担,那估计赚的钱在初期很可能连支付这些费用成本都成问题。

  第五:接触人的条件做生意就是和人打交道,和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这些人包括零售商,渠道商,消费者等等。当然了,与这些人打交道是要有前提条件和成本的,例如,得有个合适的平台才能接触到你想要接触到的人,得有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与客户交往难免得产生一些费用等等,这些前提要求大多是得通过本职工作来解决的,所以,准老板们得想好,面对这些你将要接触的人,相关的辅助条件是否都具备了。

  总而言之,在企业市场部门和销售部门工作的员工较为适合进行边打工边创业,当然这是一个方面的前提因素而已。许多市场和销售部门的员工在公司里虽然也是从事商业活动,等于说是为公司做生意,可能也有一些经验和技能,可这不代表自己就能独立出来进行商业项目操作,虽然准老板和老板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准老板和打工者的差距更大,所需要相关前提条件就成为一个打工者是否能成为准老板的重要因素。

  但许多人把这个问题想的太简单的,以为自己做生意也就那么回事,只要机遇赶的上,都能赚钱。于是许多招商广告也就顺从这点,一方面鼓吹其所推出的商业项目是个绝对的新领域新机会,另一方面又把这个商业项目的具体操作和相关的要求条件简单化,似乎是只要把钱交给他们,再安排他们的指导方案去接手这个项目,就可以确保十拿九稳的赚钱。虽说国人是是十亿人民九亿商,其实,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真正懂得商业本质的人又多少?越是大众群体看起来都明白的道理,其实就是越不明白真理所在,大家都嚷嚷着下海做生意的时候,也就说明这真适合下海做生意的人并不多。

  进行独立商业项目运作,必定是有门槛和条件的,在决定进入之前,一些基本的前提因素首先得考虑清楚。如果想不清楚必然做不起来。

一、税前扣除类
  1、问: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⑴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⑵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例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⑶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纳税人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2、问: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3、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4、问: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作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5、问: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2008年起能否改按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用2008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6、问:企业自行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由此产生的折旧差异可否进行纳税调减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按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自行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这种情况是符合新税法折旧年限规定的,两者并无差异之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按照会计核算计算的折旧额与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问: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之前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
  二、收入确认类
  问: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答: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原税法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暂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问题解答
  1、问:2008年度房地产企业按什么政策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内外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暂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下调部分房地产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标准的通知》,上述规定与新税法相抵触的,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2、问:内资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税法规定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新税法后如何扣除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规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且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结转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3、问: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房如何扣除
  答: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业务招待费暂按国税发[2006]31号上述规定执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暂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4、外资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时,期间费用按照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税前申报。那么截止到2007年末,假如未完全销售,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期间费用有部分未税前申报扣除,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2008年税前扣除其中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2008年以前年度预售阶段尚未扣除期间费用(不含业务招待费),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可以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2008年以前年度,外资房地产企业未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中包含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和2008年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根据新税法规定标准在2008年汇算清缴期间计算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进行纳税调整。若属于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可以根据31号文规定按各自的期限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5、问:2008年度起外资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其预收房款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利润总额中申报纳税,但其以前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预收房款部分),是否可以填入季度申报表的预缴税款栏次中
  答:不可以。
  按299号文件规定,季度申报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企业本年度的累计会计利润+本年度累计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25%,预缴税款栏次仅限于填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的实际已交税款,不得填报以前年度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
  年度申报时,如果该企业已经完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括在本期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以前年度预售收入根据预售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如果该企业未完工,不得调减以前年度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因此无论季度申报还是年度申报,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不能直接作为已交税款冲减。
  四、税收优惠类
  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五、税收征管类
  1、问: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⒈)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并已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次年可直接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2、问:内资企业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原实行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问题
  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各自亏损弥补的剩余期限内,由总机构按计算当年可弥补金额进行弥补。
  上述解答如与今后出台的新政策相抵触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