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上周完成刑法部分,结果居然如愿,真是很高兴啊,本周的任务是刑诉,也一定要按时完成。
明天就要去报名了,似乎还没准备照片呢,真糟糕!下午搞定吧。
每个通过司法考试的朋友都知道真题练习在备考中的重要性。因此,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和解析类书籍可谓比比皆是,但常常出现答案互相矛盾的现象。究其原因,2003年以前,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对司考阅卷标准答案并不公布,真题解析所采纳的答案往往是“学者答案”。众所周知,每年司考试题都不乏尚未在学术界形成定论的知识点,所以矛盾难免。
“乱花渐欲迷人眼”,考生们在各种“权威解析”的包围下陷入了迷失,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权威,什么才是标准答案呢?为帮助众多考生在众多的选择中挑出精品、去伪存真,现展示司法部阅卷标准答案2000年卷四部分。
一、(本题11分)
答案
1. 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1分)。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为当事人(1分)
2. 两份合同均有效(1分),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
3. 该合同未生效,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不生效(1分)
4. 有效,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1分)
5. 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债权具有平等性 1分)
6. 优先支持银行、庚、己诉讼请求(1分),合伙财产具有团体性,应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1分)
7. 可以合伙人负有无限连带清偿义务。(1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45条;合伙法第38条;担保法第41条;民通意见第45条;教材110页;教材15页;合伙法第32条;
评分标准
1. 答“满意水果店;“满意店”;“满意水果店”为被告均给分,如答甲、乙、丙;甲、乙、丙为被告;水果店为被告均不给分,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核准登记字号的合伙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或被告”均给分。
2. 两分均有效或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效有效及合伙与银行所签合同有效均给分,两份合同答一份有效给0.5分,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合伙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均给分,其它答案均不给分。
3. 仅答未生效,未说明理由不给分;答无效且说明任何理由均不给分;答未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或汽车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生效或汽车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均给分,其它答案不给分,
4. 仅答有效不给分;答有效,理由不对不给分;答有效,理由表述为:合伙负责人诉讼行为或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郊外力或法律效力;合伙、负责人的行为或诉讼行为具有对外效力或发生对外效力或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或对第三人有效均给分,
5. 应按债权比例清偿给分;应按同一比例清偿或三人平分财产或三分各得财产的1/3均给分,债权具有平等性或债权不具有差异性或债权应平等对待或应平等对待各债权人的债权均给分。
6. 优先支持或支持银行、庚、己的诉讼请求均给分;答优先支持银行或庚或己或辛或庚、己、辛等其组合均不给分,
答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或合伙财产先清偿合伙分债务均给分,
7. 只答可以不给分;答合伙人负连带清偿义务不给分,合伙人负无限清偿义务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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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题10分)
答案及评分标准
1、不合法,因其开展的业务属金融业务,依法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区政府的审批无效(1分)。(未答现由者或现由答错者不给分;只答“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只答:“区政府审批无效”可得分)
2、无效,因出借人甲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开展货款业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1分)(未答现由者或理由答错者不给分)
3、无效,因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1分),且划拔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1分),(未答理由或理由答错者不给分)
4、无权。因丙中学与乙公司为合同型联营,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1分)。(未答现由者或理由答错者不给分)
5、甲有权要求王某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王某投资不到位,依法应在投资不到位的份额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分)(未答理由者或理者或理由答错者不给分)
6、甲无权要求谭某承担责任,因谭某注册投资不到位后,依法不再对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分)(未答理由者或理由答错者不给分)
7、甲不能要求查封丁公司的财产,因乙公司和丁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1分),(未答理由者或现由答错者不给分)
8、甲对乙公司的合同债权不受法律保护(1分),但甲乙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法律保护(1分)(或答“为保护投资利益,应由乙返还给甲,再由甲返还给投资人”)
依据
《商业区银行法》第11条;〈民法通则〉第58条;《担保法》第5、41、42条;《民法学》教材第25页;《公司法》第3条。《民法学》教材第22页;《民法学》教材第22页,
三、(本题9分)
答案
1、有效(1分),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1分)
2、工厂,因工厂迟延交付,其风险仍由其承担(1分)
3、不能,因为甲购买卡车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1分)
4、可以,因为交付卡车不符合约定(1分)
5、不能(1分)。甲可以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对二者只能选择其一(1分)
6、可以。因为其损失是由于工厂交付不合约定的卡车造成的(1分)
7、可以,因当事例同时约定了质量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1分)
依据
〈合同法〉第107、112、113、114、115、116、117、142条
评分标准
1、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买卖合意或符合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均给分,
2、工厂(0.5分)。答工厂迟延交付也给分。
3、不能(0.5分)。答购买卡车不属于生活消费也给分(0.5分)。
4、可以(0.5分)。答交付的卡车不符合质量要求也给分。
5、不能(1分)答可以请求工厂支付主违约金。也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给分,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约分,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给分,
6、可以或能均给(0.5分)
7、可以或能均给(0.5分)
四、(本题10分)
答案及评分标准
1、公司董事会第一项投资决定违法(1分)。因为,依公司法第12条的精神,公司法人不能作无限责任股东,因而不能投资组建合伙企业(2分)。
2、公司董事会第二项决定合法(1分)依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分)
3、公司董事会第三项决定违法,依公司法第38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决定,而本案只由董事会决定是不正确的(1分);依〈公司法〉第161条规定,甲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足6000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分)
4、公司董事会第四项决定合法(1分)。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1分)。
5、依据现行公司法第12条规定,本案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两项对外投资总额已超过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即一般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1分)。
说明:未答公司法具体条文的不影响得分。
依据
〈公司法〉第12、38、46、60、161条,〈商事法学〉第4、21、22、24页
五、(本题8分)
答案
1、不正确(1分)。因为天南公司与A银行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不能将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1分)。
2、不能(1分)。因为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双方合同争议的管墨守成规权(1分),天南公司只能起诉A银行(1分)
3、仲裁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1分)
4、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1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分)。
依据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第153页、157页、170页。
〈仲裁法〉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评分标准
1、所考知识点为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未参加签订仲裁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作为仲裁程序的申请人,答出此意思即给分,
注意:
1) 答“不妥当”,“不完全正确”等均给分,
2) 分析实体法上的责任如A银行负担保责任等内容不给分,不答或答错此意思不扣分,因为A银行负担保责任等内容不给分,不答或答错此意思不扣分,因为A银行在实体上有无责任与A银行能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无关,
2、考点为仲裁协议效力内容——对约定仲裁的各方排除诉讼,
注意:
分析实体法上责任分担,无论对错均不影响得分
3、考点为仲裁机构的权限——无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
1) 答出“提交法院处理”,无论是否答法院如何处理,均给分。
2) 只要答出“提交法院处理”,无论不否答法院如何处理,均给分,
4、考点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注意:
1) 答重新申请仲裁而未说明“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秋裁协议”者扣1分。
2) 标准答案中的两种程序只答或答对其一者给1分。
六、(本题12分)
答案
1、代位权(1分)
2、丙为被告人(1分),乙可以作为第三人(1分)。
3、C县(1分)。
4、普通的共同原告(1分)。
5、应当受理(1分),因为证据充分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不影响受理(1分)
6、裁定中止诉讼,等仲裁决作出后恢复诉讼(1分)。因为本案诉讼必须以仲裁案件裁决结果为依据,而仲裁案尚未审结(1分)。
7、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1分),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分)。
8、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分)。
依据
〈合同法〉第73条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2条、第56条、第108条、第136条、第153条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4条。
评分标准
1、答“代位权”或“债权保全代位权”者给分,答其创始内容如“代位请求权”、“代位求偿权”、“起诉权”等均不给分。
2、略。
3、多答者不给分,即只能答“C县”,除答“C县”外又答别的地方者即不给分。
4、答“共同诉讼原告”或“共同原告”者给0.5分。解释普通共同原告之间关系的内容无论正误,不影响得分。
5、答不应受理,无论如何解释理由均不给分。
6、答“中止诉讼”未答“等仲裁决作出后恢复诉讼”者给0.5分
7、回答“法院不予处理”或告知另行起诉“者给0.5分
8、意思相同即给分,多答不相关内容者不影响得分
七、(本题11分)
答案
1、a、张某与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1分);b、因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的,不得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1分)。
2、a、张某与郭某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1分);b、对张、郭二人的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应实行并罚,因为非法拘禁发生在拐卖妇女之前(1分)。
3、a、郭某奸淫A的行为不另成立强奸罪(1分),b、因为拐卖妇妇的犯罪女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不另成立强奸罪,只是法定弄升格的条件(1分);c、就拐卖妇女罪而方,对郭某与张某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弄(1分);
4、a、陈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1分),但由于他让A返回原住地,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5、陈某非法将A关在房间反锁1个多月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1分)。
6、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行为构成盗窃罪(1分)。
依据
刑法第240、241、264条
评分标准
1、a、只答张某、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没答“共犯”的,也给1分,答构成其他罪的,不给凭借张、郭二人扣押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回答该问题的,不给分。
B、没有回答“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的,不给分。
答“因债务纠纷而扣押他人,不得定绑架罪”的给1分。
2、a、只答张、郭另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没答共犯报导给1分;答张、郭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给0.5分;答构成其他罪的不给分;就出卖A的行为没回答或答不构成犯罪的,不给分。
b、答张某的非法拘禁与拐卖妇女二罪从一重处罚的,不给分;答张某的非法拘禁与拐卖妇女二罪应并罚,但没说明理由的,也给1分。
3、a、答郭的行为另成立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不给分;答张的行为也成立强奸罪的,不给分;答郭的奸淫行为应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的,不给分,
b、没有以“汗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另成立强奸罪”为由的,或者没有以“奸淫被扣卖的妇妇,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为由的,不给分;没答“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但说明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另成立强奸罪”的,也给1分;没答“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另成立强奸罪”,但说明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的,也给1分。
C、没有说明“就拐卖妇女而方,对郭、张应适用不同法定刑”的,不给分;回答了“就拐卖妇女而言,对郭、张的量刑应有所区别的给0.5分,仅答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情节加重犯”的,也给0.5分。
4、a、答陈某收买A的行为无罪或构成其他罪的,不给分;但答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给0.5分。
B、没答“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事责任”的,不给分;但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也给0.5分。
5、只要答陈某成立非法拘禁罪,不管是否讲明理由,均给1分,没回答或答构成其他罪的,不给分;答陈某的非法拘禁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吸收的,不给分,
6、只要答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管是否讲明理由,均给1分,答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罪或无罪的,不给分,
八、(本题11分)
答案
1、a、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1分),b、与放火罪(1分),c、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故不能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1分)。d、钱某帮赵某打电话行为不构成共犯(1分);e、钱某参与绑架时因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绑架罪(1分),f、孙某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1分)。
2、赵某的法定量刑事情节有:a、放火罪的自首(1分),b、犯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1分),c、敲诈勒索未遂(0.5分);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d、犯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1分),e、敲诈勒索未遂(0.5分),f、立功(1分)。
依据
刑法第17、23、25、67、68、115、274条
评分标准
1、a、答赵2000年7月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没讲理由也给1分,答2000年7月的行为构成其他罪或无罪或没回答的,不给分。
b、答赵1999年4月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没讲理由也给1分;答该行为构成其他罪或无罪或没回答的,不给分。
C、答赵1999年4月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不给分;答赵1999年4月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不给分。
d、答钱打电话的行为构成共犯的,不给分;没回答打电话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的,不给分。
e、答钱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的,不给分;答钱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0.5分,没回答钱的绑架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不给分;仅答对钱某的绑架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给1分。
f、回答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给1分。如果前面答赵2000年7月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然后回答孙与赵构成共犯的,给1分,答孙某无罪或构成其他罪的,不给分。
2、a、只要答赵某对放火罪属自首的,就给1分。没回答的,不给分;答赵某属一般自首的,给0.5分;答赵某属特别自首的,也给1分。
b、只答赵某犯放火罪时不满18周岁的,给0.5分,只答赵某犯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的给0.5分,答对赵某的放火,敲诈勒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给1分,答对赵某的放火、敲诈勒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给0.5分,
c、答对赵某敲诈勒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给0.5分;答对赵某敲诈勒索应当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不给分;只要答敲诈勒索未遂的,给0.5分。
d、答对孙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给1分;答对孙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给0。5分
e、与C同
f、答孙某立功的,无论答立功、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均给1分;答孙某坦白的或没回答该情节的不给分。
九、(本题10分)
答案
1、a、法院对人民群扭送来的人,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而不能推出门外(1分)。
b、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1分)。
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为7天,而案例中超过了这一法定期限,(1分)
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将在押人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案例中公安机关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对崔某进行了错误的羁押。(1分)
4、人民法院虽有权决定逮捕,而无权执行逮捕,不应自己派法警执行,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1分)。
5、a、成年人(崔某17岁),法诞可以批准其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1分),b、应当让崔某另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1分)
6、有期徙刑的缓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而非犯罪人所在单位,(1分)
7、有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抗诉,只能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而不能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分散
8、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审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审判。(1分)
依据
刑诉法84、69、70、59、34条、刑法76条、刑诉法205条、206条
评分标准
1、a、答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扭送来的人,应当接受的,也给1分;
答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扭送来的人,应立即讯问的,也给1分;
答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扭送来的人,不应拒绝的,也给1分;
没回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b、答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给1分;
答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应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报处理的,给1分;
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2、答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超过了7天的,给1分;
答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也给1分;
没答此误码题的,不给分。
3、仅答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而没有立即释放的。给1分。
仅答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将没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不给分;
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4、仅答人民法院无权执行逮捕的,也给1分;
仅答人民法院的不应自己派法警执行的,也给1分;
仅答人民法院应当将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也给1分;
答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逮捕的,不给分;
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5、a、应批准崔某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不给分;没答此问题的不给 分。
b、应当让崔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给0.5。
答法庭应当为崔指定辩护人的,给0.5。
6、仅答缓刑不能由犯罪人所在单位执行的,给1分。
仅答缓行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给1分。
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7、仅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抗诉不能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也给1分.
仅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抗诉不能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抗扩的,也给1分;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8、仅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市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给1分;仅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审判的,也给1分;
没答此问题的,不给分。
十、(本题8分)
答案
1、通告属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1分),因对象特定(1分)。
2、对通告不服,以市政府为被告(1分)吊销执照、许可证不服,以工商局、卫生局为被告(1分)。
3、乙、丙有权起诉,乙、丙对处罚和通告不服(1分),丁也有权起诉,因处于公平竞争权人地位(1分)。
4、属于确认行为(1分),不能据此吊销照、许可证(1分)。
依据
司法解释3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司法解释第13条、教材40-41页
评分标准
1、得分点有二:一为具体行政行为;一为特定对象。
主要知识点:(一)在于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在于对是否特定。
评分标准:只要回答具体行政行为和对象特定即可分别给1分。否则不给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多答或未答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影响给分,关于特定对象,回答针对特定的人或对象特定均可给分。
2、得分点:市政府为被告,对其通告不服;工意见书中、卫生局为被告,对吊销证照不服。
主要知识点:对不同的行为起诉,分别以不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评分标准:四个要点:市政府为被告;对通告不服;工商局、卫生局为被告;对吊销证照不服,各得0。5分。
3、得分点:乙、丙有权起诉,对处罚和通告不服;丁有权起诉,公平竞争权起诉。
评分标准:四个要点:乙、丙有权起诉;对处罚和通告不服;丁有权起诉;公平竞争权人。各得0.5分,漏答对通告不服扣0.5分,每少一项扣0.5分。
4、得分点:确认行为,不能据此吊销证照。
主要知识点:对于行政确认行为的理解。
评分标准:两个要点:确认行为;不能据此吊销证照;各给1分。答错不给分,回答确认行为或行政确认行为均可给分,其他回答不给分。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题试卷四
本试卷为实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各题,简要回答每一实例所提出的问题(共10题)。
一、(本题11分)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二、(本题10分)
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针,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针偿还了20万元利息。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数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有哪些?
4.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6.甲能否要求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7.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为什么?
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为什么?
三、(本题9分)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四、(本题10分)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责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五、(本题8分)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六、(本题12分)
A县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七、(本题11分)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八、(本题11分)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九、(本题10分)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避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伪,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十、(本题8分)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今天终于完成了民法的部分,真题做完感觉还不错。下周一计划一周内完成刑法。从今天起到司考还剩下82天的时间,留上18天的激动时间,用作最后梳理一下重点之用。那就还剩64天的时间。准备再42天内把历年真题做上一遍,也就到了8月8号了,之后结合大纲复习重要考点,争取把知识点形成网络、系统掌握,同时再快速过一遍真题。22天内完成第二轮。从9月1日起,梳理一遍只是网络,背重点法条,视情况精做一到两套高质量的模拟题。
这段时间每天都浪费大把时间在网上,一点民法的题,迟迟不能做完,这样下去的话,我这几个月时间就都废了。
干脆给自己定一个纪律,以后,每天早8:00-晚6:00学习,晚上主要为休息娱乐时间,可以自由上网娱乐,或是出去和朋友玩。
这样也够了,关键一定得严格遵守!如果连这一点点克制力都没有的话,那我也就注定是个平庸的人了。
等着看星空九点钟那档“挑战极限”,真是巨变态啊!上次看了半集,就看见吃了猪鼻子、牛睾丸、还有各种昆虫之类,极尽恶心之能事,但看起来确实比较过瘾,不会象有些节目那样不痛不痒的。
所以今天就还想看看,切到星空,发现“挑战极限”还没开始,却突然跳出“美人关”来!吓了一跳,赶快换掉!老实讲,我看到“美人关”就象踩到大便,要恶心好久缓不过劲儿来,不论是节目内容还是主持人,无一不是恶到极点,要让我看,比“挑战极限”还挑战,估计要是硬看完,不知要不几天前的饭都吐出来!只不过前者是刻意以恶为卖点,而后者怕是没想到自己轻轻松松就超越了前者那么专业搞恶的节目吧!
怎么恶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屎臭,也不用细究为什么臭,但我奇怪的是,它为什么可以在电视上存在这么久?难道还真的有人爱看?这几乎是一定的,否则必然早就被枪毙了,我大概是前年吧忘记了,方正是星空刚刚出现的时候,看到美人关的介绍,以为有大量美女可看,非常期待的早早等在电视前,越看越不对劲儿,强撑了半个小时,终于忍不住换台了!其实我看电视算是不太挑,最多就是不看,能让我想吐想打主持人制作人的节目还真是不多(另外一个就是李冰,这SB我也很奇怪居然也配当主持人,真是牵条狗放台上都比它可爱许多),主持人似乎换过一次,反正现在的不是我当年看到那个,但却是一样的傻,又老又傻还装B 的不行,我对这样节目根本无法形容!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碰巧有爱看这个节目或者能坚持看完的朋友看到我这篇东西的话,一定一定一定。。。要告诉我。。。W.H.Y?为什么???支撑你看下去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谢谢!一定哦!
PS:再恶的节目也不会一无可取之处的,好比再臭的屎里,也可能会有几粒玉米花生什么的,这里的花生就是里面的几个美女主持人,虽然完全不算是在主持,但有几个还算是美女,这就够了,但可惜出现在这里,再好的花生也就只能算是大便里的花生了。。。非常遗憾啊!
司考笔记民法部分
第二十二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免遭对方因不遵守本应遵守的双方约定对自己带来的损害。
违约责任的特征在于:
1. 是一种民事责任。
2. 违约的一方承担的责任。
3. 当事人履行有瑕疵所承担的责任。
4. 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有违约行为。
2. 无免责事由。
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主要是指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自然没有责任;如果事前越好何种情形下之违约行为不复责任,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违约方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若既无不可抗力,也无免责条款或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便须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实际履行,与一般的合同履行不同,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违约为前提,并且需要对方请求,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履行的标的仍然是原合同的标的.那么何时才适用继续履行呢?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非金钱债务,能适用就适用,但不适宜继续履行的除外)
2. 采取补救措施。(也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补救措施的适用)
3. 赔偿损失(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以对方所收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是以本应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赔偿损失的形式是支付金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应遵循以下原则:a.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b.合理预见规则、c.减轻损失原则/)。——>约定的损失赔偿是否等同于违约金?
4. 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没有惩罚性,乃补偿性制度,故而若约定的违约金畸高或畸低,法官都有变更权。)。
5. 定金责任(本身是一种债权的担保,但但一方违约时,便转化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本事德国人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一定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点应该在合同生效,此前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此后的属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属于先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应看作是对此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考生起码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1)缔约过失行为违反的是前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缔约对方的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之债,与违约责任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4)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2与前契约义务并列的是后契约义务,规定在《合同法》第92条,考生应掌握其义务内容。
3依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简称“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简称“订约欺诈”);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简称“侵犯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几种情形下,一方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才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法律上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但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这些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不要混淆】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适用:
1合同不成立;
2合同被确认无效(参见《担保法》第5条第2款);
3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三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 有偿合同
2. 双务合同
3. 诺成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违反,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2.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对价,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以登记为要件的,所有权于交付时转移。
2. 风险责任:如果有过错存在,过错方承担,若无故意及过失情形,则遵循交付原则,交付前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属于买受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风险有所有人承担。
对于各种不同的交付方式:a: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的地点,风险转移;b:出卖运输的在途货品的,除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起,风险转移。C: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无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地点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 孳息归属:以交付为界限。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将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的一种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并非指的买卖出卖人提供的样品,而是指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保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为一样的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于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一般认为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合同。
不动产买卖法律有以下限制:a: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须将所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B.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未发生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C: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特征:a公益性
b持续性
c格式性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供电人义务:a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照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中断供电的通知。
C及时抢修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a支付电费
b安全用电
第三节 赠与合同
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方将标的物给予对方,对方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
特征:a无偿合同
b单务合同
c诺成合同
效力:
赠与人的义务:a承担给付标的物的义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b瑕疵担保责任。
受赠人权利义务: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单若约定承担义务的,亦须承担。
赠与合同的终止: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第四节 借款合同
概念和特征: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合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
特征:a标的物是金钱。
B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C借款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D除自然人之间的为实践性合同,其余为诺成合同。
E一般为要式书面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 a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B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C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贷款人的义务:a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提供借款。
B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漏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义务:a提供真实情况
b按照约定收取和使用借款
c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要式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有偿借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允许计复利。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a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B双务、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
种类:按租赁物的不同,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按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分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按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形式:六个月以上必须为书面,若未采书面,不论期限是否约定,都视为不定期。以下任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义务:a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B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D瑕疵担保。
承租人义务:a支付租金。
B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C妥善保管租赁物。
D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E瑕疵通知
F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
出租人不负担标的物的维修及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须交付租金。
承租人有取得所有权和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
伊战的支持者,反对者共同发起新的临时政府
美联社

2004年6月9日联合国 -伊战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联合军队共同帮助推动临时政府的成立,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关于支持伊恢复主权并由以美国为首的多国军队进行监管的决议案。
这项决定授予了以美国为首的多国军队统治伊拉克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如果民选政府取得政权,估计最早在2006年,或者伊拉克政府对此提出要求的话,这项授权将被终止。
决议也授予了伊拉克政府控制自己石油收入的权利。
但新政府是否能够在6月30日主权重建后取得胜利,将取决于其能否支持到足够的支持。而目前其他国家对于此项要求军队物资援助的决议案会作何反映,局势仍不明朗。
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原意提供财政和军事援助。俄国驻联合国大使Alexander Konuzin表示:””我不认为有那么多的志愿者,已经有150,000人的军队了,这已经足够了!”
安理会在经过了两周的激烈谈判后于星期二全票通过了这一决议。美国在最后一刻才在关键的一点上向法国和德国妥协,后者要求决议中表明伊拉克政府将可以控制所有的伊拉克军队并在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中持有否决权。
法国和德国,伊战主要的反对国,希望伊临时政府对美军的主要军事行动,比如围攻Fallujah那场战斗,也有否决权。
但伊拉克的新领袖并不奢求这样的权利,所以巴黎和柏林也就同意了美伊之间的交易,美国需要新政府与其就“敏感攻击政策”达成一致意见。
法国驻联合国大使在投票后表示:法国无法想象多国部队会走向反对伊拉克主权政府那一面去。
法国和其他一些成员国赞扬了美国的在求的一致中的妥协,星期二所采纳的决议案是美英联合自五月24日起草的草案的第五版。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投票说明了在去年对于伊拉克战争各国产生了分歧以后,现在安理会正在积极的合作,帮助伊拉克人民对他们自己的政治命运负责。
“虽然我们还没有做到,自由、公正的选举。。。将会成为伊拉克通往稳定与和平之路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他说,但安理会必将于2005年一月促成选举的举行。
美国总统布什认为,此次的决议案会会在伊形成一个民主政治的时期, 并且成为整个中东改变的“催化剂”。
“世界异口同声的支持伊拉克新政府,”英国总理布莱尔在八国首脑峰会上说“伊拉克人民现在知道全世界都联合起来帮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负责。”
下个月早些时候即将成为驻伊大使的美国大使 John Negroponte说“议案的一致通过是世界支持建立一个统一、民主、多元化的联邦的,有着对人权绝对尊重的伊拉克的绝好证明”。
临时政府被联合国公使召集起来,美国人和他们的伊拉克盟友希望一致的表决将授予他取代旧政权的合法地位,美国同意让伊拉克人自己治理议会,这种合法性对于寻求其他阿拉伯政权的支持和海外的经济援助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伊拉克人会一心一意的重建自己的国家,而且对已经打倒的暴政深恶痛绝并不想再来一次”,安理会伊拉克代表、伊外交部法律顾问Feisel Istrabadi表示。“我们很欢迎国际社会的帮助”
俄国的Konuzin认为伊拉克目前这种局势就是“在中东乃至世界政治上保留一道滴血的伤口”他还强调“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是否通过这个议案真的能让形势扭转”
“现在更多的取决于伊拉克人自己是否能够真的意识到从一个军事占领区转化恢复主权国家给他们带来的改变”他说。
阿尔及利亚驻联合国代表Abdallah Baali,安理会唯一的阿拉伯代表,警告说伊拉克人未来仍将满怀危险和不确定的情绪,而决议案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这种情况将一直持续到政府成功的领导政治上的转变并保证人民对自由、民主的梦想成为现实那一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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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在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对伊拉克的决议以15:0的全票通过。(2004年6月8日,星期二AP Photo/Osamu Ho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