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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we think different | 閑言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争议性极强的话题。这种争议并不像学界所认为的那样难以表达,从一个简单的参与者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的界定较为困难。因为所有知识的贡献者都公开的承认自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偏执的讲,一个人所接受的任何教育都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某个人的知识产权。而又由于那个人也面临着这样的尴尬的局面,所以,知识被划分成公共知识和专利两个部分,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尽管如此,专利保护制度仍然饱受抨击:它被认为抑制了创新和交流,并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力量的出现。而对于专利保护的年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而过短的年限、相对自由的保护策略也是一种对创新的抑制——至少它不是鼓励创新的制度设计。
从经济学的制度路径出发,问题则变得具有连续性:知识并非被“划分”成了两个类别。相反,是以一种连续变化的变量来作为标记。这个变量就是知识作为产品的竞争性(competitiveness)。知识似乎是一种产权结构不完整的产品:对于占有、使用、转让等基本权利而言,知识似乎是相互交杂的个例;当你转让知识之后,你仍然保有这种知识的占有和使用权;这个特性显然不适用于土地和金钱。关于竞争性的解释最好是这样:如果别人也和你一样享有对某种产品的产权,那么他的“共享”是否使你的状况变坏了?(与你独享相比)你变坏的程度越大,产品就越有竞争性。大部分知识只有很小的竞争性,甚至是“负的”竞争性,即共享的人越多越好,所以艺术家和教师这两种职业越发受人尊重。而少量知识的竞争性很大,这些知识需要用额外的费用来弥补“共享”的损失,法律上称为专利费用。

互联网并非完全的自由世界。一方面,它的技术底层知识竞争性很强,因为“共享”的代价可能是网络安全的彻底破坏和网络基础的完全崩溃,所以专利制度和较高的教育门槛使得这部分知识具有很高的“价格”;另一方面,上层的信息流所承载的知识则具有“负的”竞争性,这是互联网的媒体本质决定的,所以不断有新的技术来降低这些信息传播的成本,搜索引擎、RSS等技术的出现可以认为是降低成本的手段。

显然,经济学解释的连续性让人们觉得专利并非暴政和独裁,而是至少“次优”的制度安排。专利不是完全“秘不传人”的武功秘籍,只要能够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专利同样可以“共享”。而破解软件的行为则又十分有趣:破解组织花费了人力成本之后,免费的将“共享”的权利分配给一般个人,这样平均成本远远低于必要值。这是一种“专利”下的“共享”。政府的管制无疑是在试图重新将成本提高到必要的水平,但这无疑会带来新的管理成本,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另外,Google为破解软件提供了低成本的搜索工具,但是显然开始它不是为此设计的。技术并没有按照社会福利的极大化模型来设计,这可能是Google作为新兴社会力量需要注意的新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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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5年01月25日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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