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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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


非赢利教育机构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

肖燕[1]

1.问题的提出

网络环境下各种数字式作品的出现和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自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外交会议通过《WIPO著作权条约》(英文简称为WCT)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英文简称为WPPT)以来,许多国家相继修订原有著作权法,增加网络传播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条款。我国亦于20011027颁布了对1990著作权法的一系列修订条款。其中包括:(1)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2)并增加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以及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民事与刑事惩罚条款(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遗憾的是,在增加上述保护条款的同时,著作权法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

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履行该规定,国务院已将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纳入2005年的立法议程。本文围绕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的网络传播需求,探讨著作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设置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的合理性,呼吁著作权法在应对新技术挑战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时,继续保持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以下系统禁止,全文请至《互联网法律通讯》(yahoo360):http://blog.360.yahoo.com/blog-cG2HYqMhcLNLW5Wv.q7fyT.ArdjmvQ--


[1] 肖燕,清华大学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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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5年05月04日 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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