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通讯

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

05.03::E-Commerce and Law电子商务与法律

ILW VOL1.9+1,05.03::E-Commerce and Law电子商务与法律@网络法律评论: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 (闫鹏和)

    摘要:电子邮件也称E-mail,它是通过通信网络邮寄的函件,是人们使用Internet进行信息传递的主要途径。电子邮件不仅可以用于个人通信、传送文件、利用“匿名FTP”访问远程资源、参与E-mail论坛(E-mail Lists)讨论等,还可以传送产品资料信息、商务往来函件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欺诈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用电子邮件给网络用户发送虚假信息诱人上当。比如,在网络银行欺诈犯罪中,行为人通常冒充知名银行给用户发送关于“需要修改注册信息”的邮件;在电子商务合同欺诈犯罪中,行为人通常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电子合同;以及在其他电子商务欺诈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电子邮件设置“陷阱”或“骗局”。所以,电子邮件是电子商务欺诈犯罪证据的重要载体;收集、保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是该类犯罪诉讼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电子邮件是否应该作为证据已经达成肯定性共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尤其是关于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和证明力问题。    (全文共16167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5月04日 2:37 PM | 评论 (0)

ILW VOL1.9+1,05.03::E-Commerce and Law电子商务与法律主题研讨:我国数字化产品间接税体系的建立 (赵百丽)

    摘要:数字化服务网上交易在我国方兴未艾,但其发展前景不容忽视。相对于物流方式与传统商业并无差异的网上定购、网下运送的交易来说,数字化服务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尚缺乏明确的定位,下文将主要从增值税与营业税角度来论述其税法适用问题。    (全文共18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5月04日 1:33 PM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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