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三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富士康案给予回顾。
需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同意贺卫方的观点。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一个知道法的本质是什么的人,一
个知道现实当中法又是个什么东西的人,他对富士康事件的定性,我认为是最合适的:这是一种震摄、淫
威。”
这里,我想提出的问题是,是否既有的规则与应有的规则不一致,就可以构成我们不遵守规则的理由?就
可以成为我们无条件支持某一方的理由?
我的观点是否定的。
苏格拉底在面对弟子的越狱帮助时说:如果一个人可以用规则不合理的理由去僭越规则,那么他所带来的
结果不是人们对规则的反思,而是让人们学会用违反规则的方法去为自己牟利。那么,此后,无论什么样
的规则都将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
我想,作为法律史教员的贺老师应该知道这段话。
当然,如果某个人是一位有勇气的革命践行者,那他大可用自己的行动去回击现实。不然,就别总是摆出
一副小柴姑娘式的嘴脸了。
附录: 丑陋的媒体:要喂着才能叫唤
这是一篇当时写于思科状告华为之初(那是官司最开始之初,华为灰头土脸,后来华为逆转形势之后,媒体态度才“灵活”转变了)的文章,得罪了不少媒体。在中国,得罪媒体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批判媒体,更是大忌。远比批评微软、中移动等更为严重。但是,面对当下中国媒体的现状,我们却实在不能永远沉默。WAPI争端初期,不少国内大牌媒体也成为国内标准的理直气壮的“杀手”。大多数时候,其实“体制”经常是个最佳的遮羞布,“利益”才是最本质的根源。不断膨胀的媒体记者的个人欲望,和媒体经营的利润欲望,是真正问题答案所在。而且,本文也说明了,不仅仅是中国媒体,美国媒体也一样有着堕落的趋势(只是中国媒体更享受沉沦的快感而已)。
丑陋的媒体:要喂着才能叫唤?
——十评思科华为案之一
2003年初,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消息由《华尔街日报》率先报出,很快,媒体上就已经波澜壮阔,让人不得不惊叹。细心人不难看出,在媒体舆论的几次峰回路转中,《华尔街日报》的几篇文章成为主导舆论风向的最关键因素。国内主要媒体的倾向,完全忠实地、紧紧地追随而去。
对国外这些大牌媒体,我也曾经有过非常的崇拜,并以此来映衬心目中国内一些媒体的丑陋。如今,这种崇拜已经彻底消失,只是一些国内媒体愈加丑陋了。当然透过文字表面,《时代》、《华尔街日报》这样媒体所体现的内在价值观和鲜明的美国倾向,实在是令我惊叹。而国内媒体内在价值观的人格分裂,以及其倾向随着利益的飘忽不定,也不能不令人惊讶。
最早见识美国媒体的真实是在1999年。当时因为微软“维纳斯计划”,舆论一片沸腾。其中导火索就是我发表在《南方周末》的文章《“维纳斯”福兮祸兮》。发表后不久,《时代》驻北京记者联系到我,说香港总部看到文章,希望转载。并告诉我,杂志已经留出一个页码,800左右的字数,而且是发在国际版而不是地区版上,时间非常紧迫。我十分兴奋,毕竟《时代》一直是我心目中的“全球第一刊”,能受它青睐,无疑是极大的荣幸。我放下其他所有事物,化了一整天,将4000多字的原文缩成近2000字,留出充足的余地让他们删减。《时代》编辑翻译的初稿很快传回来,我又仔细地修改了其中十多处不准确之处。他们说文章一出来,就会给我寄刊物。我以为一切万无一失,就在《南方周末》上“提前”发布:“美国《时代》周刊要将文章精简后刊出”。结果,几天后,在我的催问下,驻京记者非常别扭地告诉我,文章好像不发了,具体原因她也不知道!再几天后,出来了一篇明显倾向微软的文章。关于其中的原因,我陆续听到了一些的说法,无以考证。但真实与否已无关紧要。真实的是:这件事彻底粉碎了我对“第一刊物”的信任。而且也永远不会再期盼它的“垂青”。
在这期间,《华尔街日报》有两次正式采访我。采访中,我就有一个明显的感觉:记者对我的观点和分析好像没有什么兴趣,哪怕你再如何摆出多少事实,而一再要往她的思路上引导。对不同问题的“分辨率”完全不同。我很费劲地谈了一个多小时。结果最后文章出来,我表达的内容连一两句话也不贴切,围绕我展开的多是记者自己的观点。我实在惊叹,这些记者鲜明的“判断力”。但是,但既然如此,又何必费我这么多口舌?
思科状告华为一案出来,《华尔街日报》第一时间作了报道。文章不长,其倾向性却直白无遗:
1、 通过其舆论影响力明显给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发表在其中文网络版上的题目就是《华为被诉考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决心》。当许多国内媒体口口声声说这起官司只是公司之间的事情,而不要上升到国家层次时,《华尔街日报》已经旗帜鲜明地把矛头指向中国政府。里面写道:“思科是上周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地方法庭提起这一诉讼的,该公司寄希望于中国政府官员已经改变态度。”“是对中国中央政府是否愿意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中国新兴的信息科技行业知识产权)的一次重要考验。”“这次备受关注的诉讼将凸显出中国政府言行之间的距离”。知识产权官司在美国司空见惯,天天发生,但好像从来没有看到哪一起官司是要“考验美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决心”。
2、 媒体就是舆论法庭!官司刚刚开始,法庭上还没有任何动作,《华尔街日报》就已经提前宣判华为“有罪”!整篇文章基本上就是讨论华为“有罪”已经是既成事实,重点不是讨论双方的争议,而是今后如何处罚华为的问题了。其实,美国知识产权官司是非常司空见惯,比如英特尔、微软、迪斯尼等都经常上演这样的官司。而且媒体一般都会比较客观。但是,这一次媒体如此明显的倾向只是说明一点:这是一场中国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官司,中国公司的“罪名”当然可以不判而宣!中国公司就是“小偷”!显然,根据他们的逻辑,中国媒体舆论和中国政府如果支持华为,与偏袒“犯罪”无异。
3、 中国理所当然应该遵循美国标准!文章很自然地推断,在知识产权方面,美国标准就是国际标准,就是中国应该遵守的标准。“如果美国地方法庭判决思科胜诉,那么根据国际条约,中国监管机构有义务执行有关侵权的判决。”在国际上,包括美国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应该达到什么样程度,是一个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程度,无论在WTO还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鲜明地确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是截然不同的。事实上,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与欧洲等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与TRIPS等目前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条约,尤其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美国的保护标准实在是代表了“极少数”、“极个别”而已。但是,在美国媒体的眼中,却全然无视这种差异(不知是无知还是高知)。他们想当然地判定,美国标准就是世界标准。不遵循美国标准就是不遵循国际标准。
显然,这一次,华为所面临的形势,是非常不利,甚至是非常恶劣的。因为,可怕的是,《华尔街日报》的这些倾向,已经成为中国许多人的当然倾向!《华尔街日报》这样的“无知”实际上切合了国内许多人的“无知”!
春节之后,《华尔街日报》的第二篇报道出来了。这篇文章更是威力巨大,一下子将本来处于激烈争论中的舆论转向了对华为彻底的不利。文章抓住了一个细节问题:“华为已经将其Quidway路由器从其美国网站上撤除,并表示正在回收在美国售出的少量此类产品。”“思科称华为似乎在设法回收产品”。其实从法律角度,“华为在美国停止销售部分有争议的产品,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策略,并不表示华为在诉讼中处于下风。”(《新闻晨报》)但是,《华尔街日报》通过这样一个“似乎”的事实,却在全文的组织和材料的引用方面,十分高超艺术地传达出一个隐含却十分明确的信息:华为偷盗的“罪行”已经不打自招!
显然,一向擅长媒体的公关的思科中国,是绝对不会放弃如此大好机会的,开始打破沉默,及时向媒体发言。准备用“21项罪名”置竞争对手于死地的思科此时却来表现自己的慷慨和大度:“思科中国公关部经理商容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华为此举积极而有诚意。”(《新闻晨报》)面对被告的“不打自招”,原告如此态度当然只是进一步确认“犯罪事实”的表演而已。《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更是态度鲜明,题目为“华为撤回美国部分产品思科诉讼赢得重大胜利?”虽然还加了一个问好,但是全文已经明显在为思科庆祝胜利了,文章说:“华为此举似乎意味着思科在这场法律纠纷中赢得了重大胜利。”
颇具影响力的《XX青年报》在《华尔街日报》的两篇文章之中,配合得相当默契,其完全倾向性与《华尔街日报》十分同步而一致。据说,当华为市场人员寻求沟通时,一位记者断然拒绝“噢,这个时候你们想起我们了。以前怎么从来没有想到我们?”
这位记者可谓一语点破。在中国,说白了,企业与媒体的关系,实际上非常简单,因为都是市场经济的年代,应该以“商务”为导向。其关系与电子商务一样,一方面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B2B,那就是投广告,谁投得多,谁的“感情”就深;另一方面就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B2C,这个更无须多说,反正“交易”多,交易额大,关系自然就“铁”。这些“电子商务”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细心的培育,需要企业不懈的努力。像华为这样危难之际才找上门去,实在是太“势利”,太“功利”:你把我们记者当什么了?!
思科状告华为事件,一下子将华为的媒体关系问题暴露无遗。华为CEO任正非一向主张低调,与媒体保持距离。他认为媒体是把双刃剑,今天可以把你捧上天,明天就会把你打下地狱,因此许多大牌媒体主动要求采访,都被拒之门外。我想这一次,任总应该全面反思自己对媒体的看法。至少应该认识到,这把双刃剑的锋芒并不会因为你的回避而削弱。相反,与媒体缺乏长期、互动的“沟通”,会埋下巨大隐患。没有利害关系,危难之际怎么可以共患难?
当然,这不是今天特有的现象。还是看看几年前,1999年3月10日,比尔·盖茨亲自到深圳发布“维纳斯”,除了朝圣般的企业家外,中国各大小媒体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欢迎。“几乎所有的媒体都表现得如同最先进的PC一样,全用上了世界级标准的“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当然出自微软,当然不是Windows,而是“维纳斯计划”。随便翻开一家国内媒体,就会发现都有预装的“维纳斯计划”,表现出惊人的“兼容性”。这种惊人的可操作性体现了中国媒体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在商业性(微软下大钱)和新闻性(盖茨亲自亮相)同时兼具的时刻,中国媒体一下子失却了独立的思考能力。”
在这次思科华为事件中,我从许多媒体朋友那里了解到,这一次,思科的媒体关系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这么多年来,思科在媒体广告和媒体公关方面都投入不菲,各方关系异常不错。有着如此悠久的历史基础,在关键时刻,媒体们是不会“恩将仇报”的。大家几乎都认为,华为在媒体吃到的“闭门羹”实在太正常,否则反而显得太不正常了!
但是,如果国内媒体仅仅局限在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层面,仅仅将这场官司看作是一个新闻,一次企业之争,那不但狭隘,更是无知,甚至堕落!这场官司完全超越了简单的企业之争,而成为信息时代的产业竞争规则问题,中国参与世界发展遵循的规则问题,知识经济时代全球知识产权规则问题。这是中国入世以后,第一场知识产权的真正大交锋。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后发国家知识产权冲突,产业霸主与后起竞争力量的竞争规则之争,涉及到行业垄断和技术创新的冲突,也涉及到究竟谁来为中国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等一系列,直接影响企业、产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我不会再相信美国大牌媒体的“客观、公正”,但是我不能不敬佩他们内在价值观的坚定和一致。尤其是在华为与思科之间发生重大冲突之时,自己国家的利益和自己企业的利益是深入每一个文字的,可以“同仇敌忾”地一致对外。反正,你要期望他们站在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角度是不可能的。反照国内媒体,内在价值观已经基本丧失,而处于分裂混乱之中。纯粹的商业价值观,膜拜美国媒体的价值观,以及纯粹个人利益的价值观,当然,在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也依然有坚持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守者,比较珍稀罢了。我倒是看到许多与媒体无关的专家、学者和网友,发表了许多真正发自内心、具有深度穿透力的、更客观真实的文章。这些文章让人触动和感动。
在如此重大的事件面前,媒体成了随着商业利益而“漂浮”的舆论工具,令人深思。当然,最现实的事情就是,面对事实,请华为和任总全面反思自己的媒体战略。如今,官司输赢未定,媒体上已经失利。既然许多媒体的本性已经变成:“要喂着才能叫唤”,那作为华为这样一个大公司,媒体策略“顺势而为”也许是发展的必须。
附录:一线记者的悲哀
http://blog.sina.com.cn/u/4129f4040100052s 一
本来是一场挺有意义的争锋。
恰好是媒体发展至今,走到了必须突破瓶颈的关口,一场争锋诉状迎面到来。
中国新闻发展了几十年,已经出现了一大批市场化的媒体。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失,这些市场化媒体目前正走入了怪圈:
一方面,由于《新闻法》迟迟未出,媒体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得罪不起政府尚可理解,但得罪不起企业,这完全就是一种悲哀了。。。记者遭遇陷害和报复的故事比比皆是,有的甚至被人幕后指使砍成残废,媒体想依靠批判式报道赢得市场,这注定是一条充满血腥的艰途。
另一方面,大唱赞歌的媒体运作模式,只是几大党报的专利。市场化媒体一旦采用,结局就是死亡。在赤裸裸的新闻面前,报道与不报道,媒体两难,记者也是两难。
二
这几天,我看到了一财人用自己的悲哀,点燃了大家的愤怒,也看见不少真知,为迷雾中的我们拨明了方向。
而富士康的淫威,引起了媒体的同仇敌忾,也引发了众多对于媒体处境的思考。
但,关键时刻,翁宝,一财人口中的宝总,却彻底软了下去。在富士通退让的刹那,宝总一下子彻底告别了自己的苦恼,也忘记了所有人的嘱托和期望。
当然,也不能怪他什么,这个柔软的男子本是遭到无妄之灾,逃脱是他最大的愿望。但对于我们这些一线记者而言,他的谦卑和退让,却带来了一种彻底的绝望。
三
常在江湖走,难免不湿鞋。哪里不是江湖?
有些人高高在上,可以远离是非圈。但作为一线新闻记者,我们不可以。我们只能以卑微的身体,去挖掘媒体所需要的内容,去关注大众需要的焦点。
但是,面对的一切如此强大,谁能支持渺小的我们?
我身边还有很多记者的故事,远比一财两位记者的遭遇来得惊险。富有理想的心灵总是无比单纯,在阴谋和黑幕面前,这些单纯的心灵总是会遭遇毁灭。
无从选择。要么是流着泪抗争,要么笑着堕落。
PS.
9月4日,两方和解.一财老总的解释是,以一篇“有瑕疵的文章“获得胜利,并不体面。
说实话,一财那篇报道确实称不上一篇客观报道。据说,英国邮报记者为写那篇文章,以劳工身份在富士康观察了一个月。而一财文章除了引用外文外,不过添加了一些道听途说之辞。
国内媒体浮躁至此,还有什么话可说的。作为记者一员,我还是做好自己的事吧。。。。
附录:溃败路线图
http://rosu.spaces.live.com/blog/cns!F99F5DEEC961D45F!6935.entry
富士康事件从媒体广泛跟进到中X部下封口令,只有四五天时间,这四五天就是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而随着对门户网站的加强控制,再加上它们的稿件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大网站的生存期几乎和传统媒体一样;我前几天和一个纸媒的朋友开玩笑说,对网络的控制,其实是让传统媒体受益的。富士康事件的后续,可能只能零星存在于一些BLOG了。这个路线图,基本上就是所有敏感话题在中X部追杀之下的可悲场景。对BLOG的控制也是迟早的事,那时候,只能祈求英文媒体多多关心中国的事情了,也只能祝愿中国人的英文水平越来越高。
有两件事是在媒体上永远无法说的,但必须是我们的常识,一是大陆的所有媒体都是党报,是党的喉舌,与最后的真相无关,二是大陆所有的法院都是党的暴力机器,与最后的公正无关。一个市委书记,控制他领导的报纸与法院,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事情一大,入了他的法眼,那么,他的旨意可以包装成压倒性的舆论支持与“公正”的法院判决。媒体能做的,也只是在四五天内迅速掀一角事实,然后等着封口令,富士康作为一个超级财团,所犯之事又被视为“中国制造”的常态,中X部出来保,是必然的。在大陆,再有责任的媒体,都只能像个游击队,朝虚假放几记冷枪,指望事件持续发酵,最终达到真相,那是痴人说梦。正是因为这点,我对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第一财经日报》充满敬意。也正是因为这点,我鄙视那些有意遗忘我们所在现实的貌似中立者。尤其可笑的是,中X部的禁令已下,仍然有人在谈公正与客观。富士康若是狡猾一点,一点机会都不会留给媒体,直接找市委书记把事情做掉,把总编撤了,一点动静都没有,那里要像现在一样搞得灰头土脸?当然此事之后,所有的财团都知道应该如何控制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打官司索赔肯定是下下之策了。
在这次事件中,我最喜欢的是贺卫方先生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说的话,一个知道法的本质是什么的人,一个知道现实当中法又是个什么东西的人,他对富士康事件的定性,我认为是最合适的:“这是一种震摄、淫威”。媒体找到机会说一点真相并不容易,可惜的是,最后还是只收获了原本就存在着的贺卫方先生。
下面转载一下贺先生的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大企业应该接受公众和媒体严格的监督。最荒唐的在于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贺卫方说,中国的法治刚刚起步,有时候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有办法把路摊平,搞掂,什么事都能做到。“而他们又有强大的阵容和财力,实际上迄今为止,他们的判断是对的”。
“这是一种震慑、淫威”,贺卫方说,“他是要用这样一种方式使其他的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我想这也是案件处理中司法界必须要考量的问题,如果媒体对企业行为、政府行为都不敢去发表批评性的意见,那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个案子无论结果如何,到目前让人非常忧虑”。
贺卫方觉得西方国家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值得借鉴,“是否立案应该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审查,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被诉方明知道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还要把报道发表,才能构成一个立案的条件”。
“最后会不会判3000万?我觉得不大可能”,贺卫方根据自己研究众多案例的经验说,“诉讼人狮子大开口,最后的判决往往都很少。但是非常讨厌的是,我们国家法院在受理这种案子时,是按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主张的越多,法院的收益越大。这个案子我估计有20万以上。最后判决数额很少,比如赔偿30万,但诉讼费是按3000万收取的,而诉讼费又往往是由败诉一方缴纳,等于如果两个记者败诉,不管判赔多少,他们要付出的代价相当大”。 (南方都市报)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吉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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