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看到吕欣欣的豆瓣是否是广告的终极形式?触发了一段时间来的想法。
豆瓣也许不是终极形式,但至少是完美的形式;只是这种形式的应用面可能并不太广。
阿北选了个完美的“界入点”(有人评论过,但没找到链接):书这种产品有其特殊性:
1.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书已经极大丰富,相对单个消费者来讲,有无限的选择组合。
2.书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且已经可以做到“按需分配”——至少在这个足够大的群体中是这样的。
3.可以产生足够的“衍生品”,典型的是“评价”、“交流的欲望”,量大,属性足够多。
4.卖家、买家的力量处在一种平衡中:
1)数量:书的卖家并不仅仅是作者、书商;仅仅是加上一段自认为精彩的评论,读者马上转变为卖家,书反倒成了附加物,评论才是卖家力推的商品。
2)信息:卖笔记本你卖家可以忽悠我不懂,但书不一样,只要是读者就是专家。
((((Web1.0是一奸群 Web2.0是群戏群。
5.可以方便的体验、获取,也许就在回家的路上就可以到书店看看,甚至可以免费全部看完;不管你在哪个城市。
关于5 吕欣欣甚至想动动鼠标就完成。
如果一种产品具体这些特点,那就可以考虑采用豆瓣的广告形式。不过,但凡具备这些特点的东西,都被阿北给占啦。(其实是还有的,但不告诉你 哈哈)
Ps:
1. C2C就是某种商业品浓的豆瓣
2. 关于刚才说到的书已经可以“按需分配”,不准确,以后还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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