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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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昨日新闻”中的blog——尚未流行,顺便说个话题:随着信产部33号令——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会不会使得很多个人站长转变角色为blogger?
我大体看了这个办法,其中处处提到罚款,看起来非常严厉。如果真按办法所说来严厉执行,恐怕国内成千上万的个人站长会左右为难。
为难之关键:只依赖google adsense之类联盟广告维持运营,其他所有内容及服务全部免费无偿提供给网民的个人网站,算不算非经营性Icp?
个人网站之现状:大多数网站内容均为免费提供,这符非经营性icp备案条件。但大凡日ip5000以上之个人网站,即使站长不以盈利为初衷和目标,仅支撑流量所必需的空间或服务器支出,一年下来就不是小数目。因此,大多数的个人网站都在不同程度地加入一些广告联盟。
办法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一万元罚款……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思考与疑问:放置google-adsense之类联盟广告的个人网站是否能通过备案?备案后是否还能在提供免费内容服务的前提下放置这类联盟广告呢?如果不能,个人网站何去何从?难道都得用自己的工资等其他收入支撑网站的生存吗?
blogger与33号令:keso以前的帖子中也探讨过blog赚钱的话题,很多blogger也正在用G-AD来赚取收入,且往往有独立域名和空间。那么,他们是否能通过备案?备案后是否还能放置G-AD广告?
blog托管服务商的商机?——我在当地通信管理局网站看到关于“个人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问题”,解释如下:
“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个人主页是指在他人网站页面上生成的个人专页或专栏,个人不拥有单独的域名和服务器。
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不办理备案手续。”
这似乎说明了在blog托管服务商网站开设的blog主页可以不办理备案。而诸如blogger.com、blogchina.com都曾鼓励其blog用户利用G-AD获得收入。
那么,随着办法的施行,习惯了通过广告养网的个人网站站长和正在通过独立blog创收的blogger,会不会在办法的压力下,放弃独立域名和空间,纷纷寄blog托管服务商篱下,继续走免费内容+广告养网的路子呢?这又会不会是引爆国内blog的流行呢?
闲聊 —— 2005-03-13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