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图书馆进行电子书的出借?需要有份数限制吗?
答:版权,来自拷贝权(Copyrights),即只有特定的组织和个体,才被允许拷贝,其他人擅自拷贝,即为非法。但数字内容天生就是被用来拷贝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是以原子时代的拷贝权管理思维,来管理数字时代的拷贝权,所以它从生下来开始,就成为消费者的敌人。
在前数字时代,尽管内容售卖商所销售的并非物理介质,比方说,他卖的不是纸张,不是CD塑料盘片,不是三醋酸电影胶片,但物理介质的存在,终归还是有一定的成本,并且容易被追踪,所以版权保护还是有效的。售卖商可以通过变换内容介质的形态,将内容包装成不同的“产品”,比如单行本、选集、全集、单曲、专辑、金曲合辑、纪念版等等,以卖物理介质的方式卖内容。
传统的内容销售,通常并不以内容的优劣定价,而是以介质形态定价,比如U2的CD跟一个垃圾组合的CD都卖10美元,韩寒的小说跟郭敬明的小说都卖25块钱。原因很简单,版权保护的是拷贝权,而拷贝权与内容无关。
但在数字时代,物理介质彻底消失了,内容仅仅以数字形式虚拟地存在着,传统的商业链条在这里断裂了。拷贝不再是制作一个物理介质,而是一种数据流动。数字内容无论被拷贝了多少遍,它都在那儿,不增不减,成本趋近于零。即使没有看得见的拷贝,在网络传输、存储过程中,内容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多个拷贝,限制拷贝的法律再也无法适应这个拷贝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如何定义版权,如何重新发现价值、分割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像百度这样的受益者和大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不是一个法律打压或者道德审判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次彻底的产业变革,不管你正视它还是忽视它,过去永远地过去了,你回不去了。
总会有人失去饭碗,总会有人从中受益,但无论如何,绝对不会出现一些人所预期的局面——未来的人们再也没有可供消费的优质内容。相信我,未来会比现在好。

“传统的内容销售,通常并不以内容的优劣定价,而是以介质形态定价。”
未来的内容销售,或许可以实现以内容的优劣定价吧?!
wgwhappy —— 2011-03-27 @16:24
@wgwhappy 未来更有可能的定价模式是自主定价。你对自己的作品任意定价,甚至决定免费,都是创作者的自由。
keso —— 2011-03-27 @16:29
太可笑了:
1. “以介质形态定价”: Office的CD哪里卖10美元.
2. “限制拷贝的法律再也无法适应这个拷贝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时代”: 百度怎么不去试试恭喜微软的windows和office.
事情的本质就是欺软怕硬.
caili —— 2011-03-27 @17:06
版权现在被当成是一个保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工具,这是一种认知误解。它在远古时代的出现,目的是为了鼓励著作权人不断生产新知识,其终极目标可说是造福人类——假如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中就不会有人愿意成为著作人,因为要成为著作人本身需要先投资去学习掌握创作的能力。但在今天教育普及信息自由流通的环境下,任何受过法定教育的人都可能创造新知识,经济保障和激励已经不是优良创作产生的前提,反而版权约束逐渐成为知识传播的障碍。考虑到远古时代建立版权制度的终极目的是创造更多新知识及造福人类,现在这个制度已经违背了当初创立它的初衷,应该被取缔。
堂主 —— 2011-03-27 @17:06
@caili 是你笑点太低,不是别人可笑。软件从出现的第一天,就是数字化的,跟传统的书、报、音乐、电影等不同。
keso —— 2011-03-27 @17:12
我认为写得非常好。知识产权这项权利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
朱萧木 —— 2011-03-27 @17:17
对,这不是一个法律打压或者道德审判就能解决的问题.只是在利益面前,总有些人想要钻空子。
中矿 —— 2011-03-27 @17:27
这是全世界都在探索的问题。
百度错在没有探索对各方都有利的新模式……
野草博客 —— 2011-03-27 @17:38
@keso: Copyright就是Copyright, 数字产权和传统产权没有不同, 未经授权进行复制和分发(distribution)就是侵权, 不管是通过什么介质, 我朝法律向来儿戏, 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甚至博主都认为版权保护的是介质, 所以盗贼畅行
caili —— 2011-03-27 @18:09
所以您的意思是个人或者团体创作的文字,音乐,电影,软件,科技……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将走向免费共享的大趋势……看来我天朝的人类发展足迹科比欧美这些版权意识强烈的地区快多了……
不过您的理论知识太渊博了,!还说得有板有眼的呢,我深深折服啊
@堂主 —— 2011-03-27 @19:15
国情一下很难改观
lohu —— 2011-03-27 @20:07
我感觉不是很现实。
呆子 —— 2011-03-27 @20:08
纠结版权。
挂据 —— 2011-03-27 @20:10
我认为写得非常好
发型 —— 2011-03-27 @20:54
说说我的理解,引用楼上,
“绝对不会…未来的人们再也没有可供消费的优质内容。.相信我,未来会比现在好”
但对于现实中的百度
“事情的本质就是欺软怕硬”,
软硬是一个恰当的定义
lichking —— 2011-03-27 @21:38
如果创作者能有iTunes/iBookStore/App Store…这样的平台可供选择,那这个问题就差不多解决了(当然,最好有几个能够相互竞争的这种平台)。但假如摆在创作者面前的只有百度这样的平台,那前景就的确是暗淡的了。所以当务之急,还是要消灭百度,并且必须毫不犹豫。
twodozen —— 2011-03-27 @22:10
“总会有人失去饭碗,总会有人从中受益”?难道就不能做到多盈?即便是有人失去饭碗,也不能是在整个链条上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作家写作不能获利,那以这个为职业的人会越来越少。那么最终用户也变成了受害者。我相信“绝对不会出现一些人所预期的局面——未来的人们再也没有可供消费的优质内容”这句话是对的,因为最终会有一个更好的商业模式会取代现在的模式,能真正做到多盈。
快快猪 —— 2011-03-28 @08:48
老师常教,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所以在进行创作的时候就要有承受侵权的觉悟。你看,韩寒就不光写书,人家还靠赛车维生。
大大的小蜗牛 —— 2011-03-28 @09:42
“软件从出现的第一天,就是数字化的,跟传统的书、报、音乐、电影等不同。”
对这点有点疑问啊,音乐电影也是数字化存在于介质中的吧?市场上的正版音乐电影不是也很贵的么?
BIAOBIAO齐 —— 2011-03-28 @10:20
问好!学习了。
阳光 —— 2011-03-28 @10:36
比如U2的CD跟一个垃圾组合的CD都卖10美元,韩寒的小说跟郭敬明的小说都卖25块钱。
其实这也是卖介质产生的优劣比较,U2之所以比垃圾组合牛逼,无非是因为U2的拷贝卖得多,实体销售数额大。
在数字时代,垃圾组合下载量不见得比U2差了,前两年coldplay的专辑年销八百万,以后再没有人能超过这个数量了,所以数字时代,大牌和小牌的定义也会改变的。至于韩寒和郭敬明的都卖一个价,说实话,个人觉得,是符合实际的,没有谁高过谁的问题
爬爬 —— 2011-03-28 @11:06
道的定义是规律而科学的定义是可重现的规律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科学约等于道.用道去解决你们的问题吧有疑问可以问我DAOKDO@163.COM
道道哥 —— 2011-03-28 @13:22
俺也觉得现有的这种版权保护机制不适合互联网时代,不仅不利于创新,相反还阻碍创新,应该要有全新的版权机制
a123456 —— 2011-03-28 @16:03
看来在网络时代,版权机制需要有新的突破才行!
晨光 —— 2011-03-28 @19:10
“@wgwhappy 未来更有可能的定价模式是自主定价。你对自己的作品任意定价,甚至决定免费,都是创作者的自由。
keso —— 2011-03-27 @16:29″
我也觉得应该是这个方向。传统商业模式现在在网络也不通,而且和未来的趋势也不同。就是出版业的作者们对新技术新趋势接触普遍比较差。如果能有一两个人开始尝试新的模式,估计慢慢才会转变。
不过不光是中国,整个世界出版业都有这个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看到真正的产业革新者。
Zhe —— 2011-03-28 @19:29
@BIAOBIAO齐 最早的唱片,是模拟信号,利用唱针接触唱片产生的震动发音;最早的电影,是灯光穿过胶片投射到银幕上,胶片不是数字记录,是纯光学感光。
keso —— 2011-03-28 @19:55
其实我觉得iTunes app store, Kindle这样的平台不是挺好么,自主发布,自主定价。虽然目前来说是依附于硬件而存在的私有平台,但这个数字化的商业模式可以借鉴
Evan —— 2011-03-29 @00:51
@Evan 你说得没错,但问题的关键是,App Store模式让出版商的角色无比尴尬,他们才是版权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keso —— 2011-03-29 @01:38
版权相关法律,在全世界各国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保护思想(或者“主意”)但保护它的表达形式。古代经济模式下,表达形式是思想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成本,如果不保护表达形式,会导致思想传播在经济上的失败。拷贝权本身指的也是“复制表达形式”的权利。
到了今天,技术的发展使得”表达形式“的成本变得非常低——制造成本非常低,传输成本非常低,保存成本也非常低,在某些领域无限接近于零。思想传播的经济模式发生变化了。著作人的利益如果想要获得保障,就必须通过新的表达形式。音乐人现在都是靠商演获利,而不是靠发行唱片获利,因为商演这种表达形式的成本很高,取代了CD这种低成本的表达形式。如果继续依赖低成本的表达形式,在生态上是无法维持的,无论P2P是否合法,它至少是合理的存在,就如同20年前拿空白磁带翻录原版磁带一样,P2P的主流目的是分享,不是翻录了去市场上销售。
但技术还会再进步,经过充分的”采样“,电脑可能模拟朗朗弹钢琴,甚至有即兴的炫技。只要输入萧邦的曲谱,或者你自己瞎作一曲,就可以得到朗朗的表达,也许有99%的相近度。朗朗这厮肯定急了,我靠肖邦和巴赫的全集我还没练全呢,豆瓣上已经有人上传朗朗版本了!
这咋办?
无论谈什么法,有一点是肯定的,最终受益者决定了一种思想,或者它的表达形式,值多少钱。今天的盗版乱象,不仅是因为技术进步使得法律产生真空地带,更因为今天的著作权人,为他的著作所付出的努力,已经远不如昨天。郎朗这样不务正业的音乐人,本不应该得到和鲁宾斯坦相同的回报。
堂主 —— 2011-03-29 @02:33
iTunes App Store必定更短命,它既没有创作作品,也没有生产任何“表达形式”,却要收取高昂的交易费用。一定会有一个交易费用更低的App Store诞生。而且我相信不久的将来,iPxx产品不必再越狱,因为对软件的封锁终将会被判定是违法的。Jobs和Apple的管理层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只能看到王国的破灭。
堂主 —— 2011-03-29 @02:44
文章随意转载,也没留个来源。呵呵,国内,知识产权貌似除了实体的外,真的保护不力。
南柯梦 —— 2011-03-29 @10:26
版权在天朝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远走高飞 —— 2011-03-29 @16:27
呵呵。。。可不,现在版权,,确实是一个问题啊。
云召博客 —— 2011-03-30 @09:28
我个人也觉的版权这个问题在目前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它就像一个专利一样,那些创作者为之付出的不仅是精神,更多的是一种思想,一种思考。如果版权都没有了,那么创作的优良品种会越来越少,我们的思想启蒙也就越来越劣质。
地平线 —— 2011-03-30 @22:40
說得真好,舊有的版權的確不能適應新時代的需要。
知識的價値在於分享,不應該用太多條條框框去束縛。
當然以何種方式處理自己的作品版權,在於創作者自己。我們也不可能要求從大同廣泛分享,而強迫作者選擇我們喜歡的傳播方式。 個體的差異是千變萬化的,作家不同於歌手的地方在於,歌手通過現場演唱賺錢,網上下載歌曲意義在於推廣傳播;而作家不是現場說書的,如果沒有一個讓他們足以期待的新模式,他們必將堅決捍衛自己賴以生存的法則。
bush —— 2011-04-01 @11:40
“传统的内容销售,通常并不以内容的优劣定价,而是以介质形态定价”
個人認為是顛倒是非。
我們買CD,其實是買內容,內容的載體只是副產品。但是許多人就是本末倒置,覺得付錢出去,就是要有一些實在的東西拿找才保險。付了錢,卻沒有實質的東西收回來,大家就有有種“被騙”的感覺。
就像做房產代理,大家總是在付佣金時覺得很不爽,認為代理人就是簡單介紹撮合就從自己身上“扒”去幾個%。大家總想找洞子越過代理人,很少人明白,他們付錢不是購買東西,而是購買服務。
這是消費者的錯覺。而且,這種錯覺在中國人圈子特別明顯。
今天互聯網出現,載體變得虛擬,大家如果付錢下載MP3回來,聽完就算,沒有實體的東西獲得,好像付出的錢都變成煙霧,“被人騙去”。於是大家就翻呀翻,不停地想辦法跳過“被騙”的步驟,這就是盜版了。
互聯網出現,其實我認為同時也是一個讓消費者調整自己過去一直以來的錯覺的契機。
在歐美,許多人明明可以免費下載東西,但是他們很多時都不會去這樣做,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們獲得了“東西”卻沒有付款,這是偷竊。在他們思維中,“東西”不一定是可以觸摸的。觸摸不到的東西,一樣是有價值的。
niko —— 2011-04-05 @14:50
描述了现状,分析了原因,表达了良好愿望
mudie —— 2011-05-08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