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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果然,和谐才是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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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维基百科中对于人权的解释: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按照自然法,是属于所有人并且是不可剥离的权利。此类权利被其支持者认为对于自由及维持合理生活品质而言是必要的。中文“人权”一词原自日文汉字

如果一种权利是不可剥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权力不能被给与,准予,限制,交易,或出售(如,一个人不能把自己出卖作为奴隶)。关于哪些权利是不可剥离的,哪些权利是可以剥离的(换言之,是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不可剥离的,而不是准予和给与)的问题是一个远久而又正在进行的论争。 下面这些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不限国家紧急时期),包括生命权,遭受侵犯时起诉的权利,免于奴役的权利,免于遭受拷打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1],它是一套用以衡量各国政府、各组织团体及每个个人行为彼此间的全面含扩性标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地限制国家的行为,国家对于公民具有义务(双重性,兼具权利性质)。这概念的根本可拉远到古代关于个人在国家内角色的思考,但公民及政治权利的思想是起源于约翰·司徒亚特·弥乐自由论一书阐述的自由主义自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可追溯到黑格尔权利哲学元素一书。

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稍后纳入两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1966年开放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3](1966年开放签署,1976年1月3日生效)。

其他较重要的人权公约包括:预防暨惩罚种族灭绝罪行公约[4]1951年生效)、禁止酷刑公约[5]1984年生效)、消除任何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6]1969年生效)、消除任何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7]1981年生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8]1989年生效)及国际刑事法庭罗马法规2002年生效)。

权利源起

人权可以被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消极的人权(免于被干涉的权利),第二类为积极的人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法律上,人权由历史的演进而被区分为三个世代:第一代人权是公民权政治权;第二代人权则包括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即广义的生存权;而第三代人权则有和平权环境权。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早就被国际上的许多公约编入其条文内,但第三代人权则还在争论之中。 但其实这些分类方法并不是很适当,因为我们常常不能在实践第一代人权时,却不去实践第二代人权,这些权利通常是互相有关连的。例如当你能够实行你的政治权利前,你必须先拥有基本的教育,以及生存的权利。

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权定义

在现代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之下,基本人权被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被认同可以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的权利,皆为基本人权:

  • 假设他们所选择的方式并不禁止其他个人行使相同权利的话,全部的个人应被允许可以任何他们所选择的方式来行动。
  • 全部的个人必须对他们行动的后果负起责任。

不幸的是,不同种类的极端主义借由不承认一般性的权利,或是单纯地无视于某些人权以宣传其本身观点,对人权概念制造难题。人权的普世性因此似乎以宽容而非极端的自由主义态度为前提。然而,这有点似是而非:我们如何限制那些不承认他人人权的人的自由呢?

依萨亚·柏林,这位自由主义的拥护者曾说道:全面性的自由是令人恐惧的,全面的平等可能是相同的可怕。

人权内容

人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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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法文版: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