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根据《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定罪的尺度不再看是否获利,只要未经许可都算侵犯著作权罪,也不论传播的数量多少,由于P2P和BT下载的同时还要上传,那么使用这两种方式下载盗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都构成了侵权行为,可以说刀已经架在脖子上了,更不用说靠提供地址获利的网站了,寒……
附: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略);(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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