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想原创一个自己的版权声明,颇雄心勃勃的,显示一下自己的独特之处,另外还呼应着我那篇《美国人不是活雷锋》的blog。但是到了具体操作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另外自己还欠缺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又研究了一下cc的创作共享,发现自己完全可以在它的基础之上作一些改编,通过这样的办法来编写一份自己的版权声明。这样既借鉴了最现成的文本。写出来的版权声明又完全属于我自己。就这样我删删减减、添添加加,拷贝来拷贝去,完成了我的版权声明。
最得意的是添加了“首先通知授权者”这一条。在知道了博客中国的种种劣行之后,我觉得增加这一条是很有必要的。进而我觉得我的这一条很适合中国目前的版权国情。
另外还有一两条的增加是针对博客中国那样的行径的。
在阅读中文版的cc的创作共享的相关文本的时候发现了一个自认为很大的问题,也让我很得意。
在cc的创作共享的正式文本的“3,许可授予”的最后一个自然段,有如下的文字:以上提到的权利可以在任何媒体和形式上执行,包括现在知道的,以及今后将设计发明的。
问题就出在“以及今后将设计发明的”这半句话上。有谁敢担保将来不会出现这样一种媒体或形式,既不违反所谓的创作共享原则,又可以变相地肆无忌惮地大肆地把受到所谓创作共享保护的作品用于商业。没谁敢担保。因为技术发展的实在是太快、太出人意料了。
或许有人会这么想,你这是杞人忧天。到时候真出现你说的那样的媒体和形式了,我们再弃用这个创作共享的版权声明不就完了吗。我承认也许就是这样。但也许就不是这样。我感觉真到了那时候,具体的情况可能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所以我在我的版权声明里特别说明,不包括今后将发明的媒体和形式。
但是“我的版权声明”发表以后,我又发现问题。所谓”今后“又是从何时算起的呢?看来我得赶快对我版权声明进行相关的修改。
就因为我在编写这类法律文本上是外行,恐怕会出纰漏,我特意在已发表的“我的版权声明”的最后加了一条。就像许多推卸、回避责任的商家一样,我写到:本声明所有内容以授权者最终理解和解释为准。
啰里啰唆写了这么多,我最终想说两件事。
第一件,我觉得我拥有一份自己的版权声明是很好的,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样可能最适合我的情况,可能最好的保护我的权益。
第二件,我很希望能有一位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为我写这份版权声明。我很希望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能在这方面有所举动。我很希望有一个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原创共享,而我则从我的版权声明上去掉最后的那一句话:本声明参考由CreativeCommons.org发CreativeCommons(创作共用)公共许可的相关条款修改、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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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so —— 2005年03月15日 @4:56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