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公的长安城

过上一万年,那城就会变成黑色,永远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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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这篇文章,还是想来说两句。

作者开头就做了一个断言:
在对盗版的反对声音中,以及在不太响亮的反驳的声音中,有着一个逻辑,就是说人家定那个价是人家的自由,你买不起就不要用好了。这是极端错误的,它不适用于版权。

但是,我们知道,在观点的交锋时,光有断言,没有论证,是做不得数的。

可惜,接下来的论证,实在很难称得上“论证”。

作者说“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如果不能增进社会的福利,那这个社会绝不会容忍它,不论明招还是暗箭也一定要废了它。”,乍看起来不无道理,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首先,如何定义“社会的福利”?是全体人的福利,还是大多数人的福利,还是少数人的福利?如果增加了一部分人的福利,同时“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该怎样评价得失?立论的基础,不应该建立在无法验证和度量的哲学思辨之上。
其次,如果这套逻辑成立,那么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说:“不是一定要废了的”活动,必然不是不能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这样的论断,是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

作者又举出“版权制度的初衷”来论证。可惜,这条错的更厉害。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权制度,最早始于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例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的权利;到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势力的不断扩大,专利权这种“特权”,才逐渐为普通人所享有,尤其是著作权(版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更是受到了广泛认同——英国著名哲学家洛克1690年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的:“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得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造人的花费没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

可以认为,版权制度的诞生,并非为了“促进知识创新,从而便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在保护个人财产权(这样自私!)的诉求之下不断成长起来的——这一点也不奇怪,“自利”却产生了“利他”的后果,曼德维尔和亚当·斯密,已经把这个道理讲得很清楚了。

最后要说的是,对经济学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价值是一个主观的量,也就是说,物品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平时,一颗钻石的价值远远大于一杯水;但对于在沙漠中求生的人来说,水的价值就远远大于钻石,此时他就会舍钻石而取水(一般来说,人都是理性的,如果某人做出了看似对自己不利的选择,那只能说明他的价值观念改变了)。明白这一点,就不难明白,如果不存在盗版,用户会花2000人民币去购买一套windows98,此时,对他来说,2000人民币的价值,是低于一套windows98的——因此,购买一套windows98,其实是增加了用户的福利(或许有人会说,只是把用户福利的损失降低了而已,但这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减少损失,和增加收益,其实没有本质的差别),否则,他就不会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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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6年05月08日 6: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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