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公的长安城

过上一万年,那城就会变成黑色,永远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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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取评论……


快意恩仇

人生在世,就应该快意恩仇,敢做敢为

当年,斯大林同志对高尔基同志的《姑娘与死神》的批示,曾引起两名教授在《真理报》上撰文论证:斯大林同志之所以少写一个字母,是因为新生阶级的爱情截然不同于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爱情。最后领袖再次批示:笨蛋,此系笔误。

最近,贾平凹老师又为铁凝老师的题词张罗了一次诠释。我们的表现,确实还远远比不上当年的老大哥。

奥威尔的《1984》,最后一句话是:他战胜了他自己,他热爱老大哥!看来,我们的某些同志,确实还无法战胜自己,离老大哥还差的远呢。


20世纪的历史上,被人民枪毙并当众亮尸的国家领导人只有两位,一位是法西斯意大利的独裁者墨索里尼,一位是共产主义罗马尼亚的总书记齐奥赛斯库。
在我国,人们耳熟能想的一句话是“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前面那位,无疑是典型的代表,后面那位的待遇可就好多了,今天,还有人想为他偷偷地招魂呢

因为不交出个人的比赛奖品就砍断天才守门员的手指,把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老婆捧成“学术女皇”,先把经济搞的一塌糊涂,八十年代居然要限制供暖又限制用电,为了领两斤配给的肉居然要排四天的队,生存条件恶劣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又规定每队夫妇必须生三个小孩……
这样近乎天方夜谭的无耻举动,就在齐氏统治下的罗马尼亚发生着,上演着。而新华社驻布加勒斯特记者陈进、林惠芬仍然认为,齐奥塞斯库功过评价仍难定。
我只能说,为无耻招魂很无耻。

浅显直白的句子,非常有说服力,当然也很容易走样,尤其是被有意无意利用的时候。

最著名的例子,当属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布莱德利在1951年5月15日在国会听证上的一句话:
Red China is not the powerful nation seeking to dominate the world. Frankly, in the opinio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this strategy would involve us in the wrong war, at the wrong place, at the wrong time, and with the wrong enemy.

意思很明显:红色中国不是一支试图称霸的强大国家。坦率地说,参谋长联席会议认为,(把战争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战略,将让我们陷入一场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与错误的敌人进行的错误的战争。
也就是说,跟红色中国开战,完全是搞错了敌人。

不过,流传更广泛的版本,似乎完全走样了,完全颠覆了原意:
(志愿军打破了美军不可战神的神话云云),美军承认,自己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与错误的敌人进行错误的战争。”

当然,这似乎是某些人更希望让我们理解的版本。

另一个例子,就是JFK在竞选时的名言:
do not ask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
直译过来就是,“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问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很激励人心的话。

须知,肯尼迪是贵族出身,演戏和演讲的行家里手,作为一名希望有大作为的政客,面对具有不信任政府传统的美国民众,说出这样标新立异的话,是不难理解的。而且,正是要求人们“为国家做点什么”的肯尼迪,将美国拖入了越战的深渊。
据我了解,这句话充其量只是一句口号,因为它令当时的美国民众倍感诧异,反而成了赢得关注的一个亮点(这也是JFK的高明所在),仅此而已。
“为国家做点什么”,这样的口号,很高尚,很感人,也很蒙蔽,政客们常常利用这一点;于是乎,从某些人的嘴里说出来,意思就完全走样了。依我看,倒不如顺应现实、与时俱进,改为“不要问我们为你做了什么,问问你为我们做了什么”,更直白,更贴切。

有一次网友聚会,一个朋友问起我这个ID的来历:“李卫公到底是个什么人啊?”。
“古代的一个流氓。”旁边有人替我做了回答,于是众人大笑。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流氓就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这应当是白话文出现之后的事情。在古文里,这样的人,叫做“泼皮”,“无赖”,“痞子”——当年鲁智深在相国寺,统领的就是这样一群“阿咂泼皮”。
从我记事开始,“流氓”的意义和色彩,似乎一直在变化:经历过八十年代的人,听到“耍流氓”肯定不陌生;九十年代,流氓面容,痞子小说,似乎也慢慢为大家接受了;到了新世纪,“流氓国家”(其实应该是“流氓政权”rogue state)、“流氓软件”之类的新词,更是层出不穷,“流氓”蕴含的意义也空前丰富起来。
不过,无论如何丰富,“流氓”总是或多或少地带着某些不登大雅之堂的色彩。说白了,终究不是什么好词。我的这个认识,直到有一天自己被别人叫做“流氓”,才开始改变。

其实,在乱世间生存,“流氓”的招数,某些场合倒是颇为有效的——很多时候,不在文字里放点味精,对方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更确切的情况是,即使放了味精,人家无法理解你在说什么,这就是“网络不阅读综合症”),看客也觉得索然寡味;加点味精吧,虽然容易引起误会,招致百发百中的道德批判,但终究要比平淡无奇要有趣,至少能吸引眼球。古人云,众利相权取其重,众害相权取其轻。所以,选择流氓,乃是尊重我国传统智慧的必然(况且,《红拂夜奔》里的李靖,也确实是个流氓)。

举个例子:
与人辩论,对方死活不认错,胡搅蛮缠不罢休,此时辅以“流氓大法”,在将对方驳得体无完肤的同时,还让人恼羞成怒,在看客面前颜面尽失,效果奇佳。
而且,铁了心当“流氓”,更不会给对方留下一点机会:
曾经有一次,祭出流氓大法之后,被质问“你说这种话,不觉得羞耻吗?”对曰:“秉承费厄泼赖的精神,我选择这样说话”……
看,杀伤力多大!

之所以谈“流氓”的话题,乃是看到几篇文章,有感而发。
手淫的注意事项
赵丽华在手淫?
丽华,你受苦了

我必须承认,既然早已给自己打上“流氓”的烙印,对于自称“我就是一个网络老流氓”的那位,就有几分天然的亲近。
而且,在我看来,那位义正词严的道学先生的文章,颇有些不厚道——老实说,我也不知道,究竟是他不能理解原文的意思,还是刻意混淆视听——除了拿着海子的诗被房产商用作广告的例子,来反驳“优秀的诗歌永远能打动人心,而且是大多数人的心灵”之外,没看到其它有信息价值的言论,这种货不对版的错误,可是连卖光盘的小贩都会尽力避免的啊。
或许有人会反驳说,文中也说了“诗歌是孤独的,在大众与小众之间,杰出的诗人都是独行客。古今中外,莫不如此”。不过依我看,这种只要结论不要证明的做法,不过是某种“‘就’字情结”——王小波说,“就是好!就是好来就是好,就是好!”这样的话,“无疑根绝了讲任何道理的可能性”,言犹在耳,言犹在耳。

李卫公是谁?
古代的一个流氓。

偶然看到这篇文章,很好,很喜欢,条理清晰,逻辑分明。

卡尔·波普曾这样解释理性:你有你的看法,我也有我的观点,二者不一致,这并不可怕,让我们坐下来讨论吧。

网络给了我们讨论的平台,然而是非似乎并没有就此更加分明。
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不能给出完整的解释,但讨论中逻辑的缺失,当是原因之一吧。

譬如此种言论:
中國有多少人沒這麼幹過?那做過的人就代表人格低下嗎?反過來說,美國大部份人不看盜版,他們就人格高尚了?
”用过盗版就代表人格低下“这个命题,纵使成立,也不意味着”没用过盗版就代表人格高尚“的成立。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地震就会死人“并不意味着”不地震就不会死人“。

这样的诘问,最大的功效,就在于彰显自己思维混乱。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不少呢。

富士康工厂的工人的处境,经过《星期日电讯报》的报道,成了今日的热门话题。某些人士在为富士康辩护时,总不忘抬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也是罪恶的”作为自己的虎皮,这种论证是非常可笑的。

首先,这种论证暗含的前提是,“原始积累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姑且不说人类的道德水准在不断提高,前人的过失(如果有的话)不能成为后人继续犯错的理由;即使从史实出发,我们也能看到,“原始积累”并非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葡萄牙、西班牙的“原始积累”比英国更早更疯狂,但这两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却差强人意;挪威、瑞典、丹麦、德国并没有搞过“原始积累”,却是当今的发达国家。因此,所谓“原始积累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其次,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说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这个概念是苏联学者为“红色恐怖”下实行“余粮征集制”寻找正当性而创造出来的。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马克思明确讲到,“假定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即亚当·斯密所说的Previous accumulation”。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原始积累”,是在资本主义之前发生的,将货币转化为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资本的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不存在这个过程)。这个“原始积累”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在时间和性质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关联。
苏联建国以后,为了剥夺农民的财产建立国营经济,布哈林、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等人生造出了所谓“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概念——这样一来,搞“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就名正言顺了。
退一步说,即使是在“原始积累”的典型国家——英国,这一过程也并非常人理解(接受)的那么血腥和罪恶。具体的史实有很多,在此不赘述,只给一点逻辑的推导:英国是民主宪政制度的诞生国,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和法治精神的最初形态;十八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皮特曾经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形容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如果在这样的国度,践踏和蹂躏基本权利的程度能够如今天我们的处境一样,倒真是咄咄怪事了。所以秦晖先生才会说:“资本主义积累是通过自由交换来积累剩余价值”。

要补充一点的是,“原始积累”之后的工业革命时期,工人的处境到底如何,也是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的作品强烈地影响了世人对那段时期的看法,不过据Paul Johnson的考证,马恩两位的文字,很多地方都是无中生有(顺便说一句,这本书的中文版把马恩的章节拿掉了,却不做任何说明)。国内能够读到的,主要是大左派霍布斯鲍姆的作品,与他展开论战的,以哈特维尔为代表的另一派的作品,几乎没有人知道,只有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过一本《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看看,了解全面一些,总不是坏事。

建筑在根本不存在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之上的论证,除了彰显自己的理亏和虚弱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只会让人看了好笑。

Google有可能退出中国的消息传出,引起轩然大波,网上有不少文章言之凿凿:“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看后觉得很不爽,想到这句话。

“非法之法不是法”,乍听起来有些拗口,不过也不难理解。在我看来,第一个“法”,指的是“元法律规则”(meta-legal principles),第二个“法”,指的是“法条”(code),第三个“法”,指的应当是“法律”(law);换句话说,“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就是“不符合元法律规则的法条,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

所谓“元法律规则”,指的是用于指导立法的价值、规范和理念,比如一般性(Generality)、平等性(Equality)、确定性(Certainty),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nullum crimen,nulla poena sine lege)等等。成文的法条(Code),可以被视作这些原则应用于具体情况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非法之法不是法”,应当也可以视作“元法律规则”的一种,因为它规定了,怎样的法条能够成为“法律”——那些违背元法律规则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应当立法的,即使立法通过,充其量,也不过是“法条”(code),而不能成为“法律”(law)。

code与law的这种区分,还反映在其它的方面:
按照“法条”(code)施行的统治,叫做“法制”(rule by law,这样的国家,叫做”法治国“Rechtsstaat),在这里,所谓“法律”,不过是统治的工具,是统治者(ruler)的手段,统治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有可能是分离甚至完全相悖的——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就是绝好的例子,对犹太人的迫害,完全是”合法“(legal)的,因为这些行为全都”有法可依“;
而按照真正的“法律”(law)施行的统治,叫做”法治“(rule of law),此时,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容许有人凌驾于法治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基本就意味着”正当“,”不正当“基本就意味着”不合法“。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不妨问问那些”引政治教科书之经,据政治教科书之典“,口口声声”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的人:你们真的明白自己在说什么吗?

写到这里,我忽然想起鲁迅先生的话:历史上的中国人只有两种生存状态,即做稳了奴隶或求做奴隶而不可得。


    摘要:出租车涨价的话题,最近越来越热门了,关于出租车行业种种黑幕的探讨,又一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我的朋友郭玉闪,一直在关注和研究出租车行业的问题,他的观点,取消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的建议,我都很赞同。而且,我认为,他也做了充分的论证。 倒是下面这点出自张维迎教授某位学生笔下的文字,让我觉得匪夷所思——不仅仅是观点,更重要的,是论证似乎根本不成立。    (全文共594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看到 这篇文章,还是想来说两句。

作者开头就做了一个断言:
在对盗版的反对声音中,以及在不太响亮的反驳的声音中,有着一个逻辑,就是说人家定那个价是人家的自由,你买不起就不要用好了。这是极端错误的,它不适用于版权。

但是,我们知道,在观点的交锋时,光有断言,没有论证,是做不得数的。

可惜,接下来的论证,实在很难称得上“论证”。

作者说“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如果不能增进社会的福利,那这个社会绝不会容忍它,不论明招还是暗箭也一定要废了它。”,乍看起来不无道理,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首先,如何定义“社会的福利”?是全体人的福利,还是大多数人的福利,还是少数人的福利?如果增加了一部分人的福利,同时“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该怎样评价得失?立论的基础,不应该建立在无法验证和度量的哲学思辨之上。
其次,如果这套逻辑成立,那么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说:“不是一定要废了的”活动,必然不是不能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这样的论断,是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

作者又举出“版权制度的初衷”来论证。可惜,这条错的更厉害。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权制度,最早始于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例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的权利;到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势力的不断扩大,专利权这种“特权”,才逐渐为普通人所享有,尤其是著作权(版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更是受到了广泛认同——英国著名哲学家洛克1690年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的:“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得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造人的花费没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

可以认为,版权制度的诞生,并非为了“促进知识创新,从而便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在保护个人财产权(这样自私!)的诉求之下不断成长起来的——这一点也不奇怪,“自利”却产生了“利他”的后果,曼德维尔和亚当·斯密,已经把这个道理讲得很清楚了。

最后要说的是,对经济学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价值是一个主观的量,也就是说,物品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平时,一颗钻石的价值远远大于一杯水;但对于在沙漠中求生的人来说,水的价值就远远大于钻石,此时他就会舍钻石而取水(一般来说,人都是理性的,如果某人做出了看似对自己不利的选择,那只能说明他的价值观念改变了)。明白这一点,就不难明白,如果不存在盗版,用户会花2000人民币去购买一套windows98,此时,对他来说,2000人民币的价值,是低于一套windows98的——因此,购买一套windows98,其实是增加了用户的福利(或许有人会说,只是把用户福利的损失降低了而已,但这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减少损失,和增加收益,其实没有本质的差别),否则,他就不会购买了。

逻辑混乱的话看得多了,也懒得写东西跟人辩论,不过 这篇奇文,还是有必要说一说。

第一个问题是用词不当、字句不通。
当然有人会说,抠字句语法,这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文革手法。不过,我却认为,事情并非如此。关键词语不恰当,核心字句不通顺,只能说明作者概念模糊,思维混乱。
我认为,下面几个例子,能够充分说明顺风先生有资格享受“概念模糊、思维混乱”的美誉:
希望Donews深刻反省博客在自己的文章后面进行各类合法宣传的权利
(“反思”的宾语成了“权利”,网站如何能够反思个人的权利?另外,既然是“合法宣传”,为什么又要在自己的文章“后面”进行呢?)
剽窃笔者早在去年就始肇的“顺风文化”在后
(始肇,在一般情况下与“肇始”同义,是用来表示“开始”的意义,例如“新年肇始”,“本书肇始”,而不是用来表示“原创”、“创作”的意义。退一步说,这个15字的slogan真的就是一种“文化”,根据上下文,我们岂不是要得出结论说,顺风先生“开创”了一种“2.0时代的个人文化”?)
停止未经许可将“顺风十五字文化”剽窃为“Donews精神”的行为
(文化如何能够剽窃呢?如果十五字的slogan真的是“2.0时代的个人文化”,或者说,“2.0时代个人文化的体现”,按照顺风先生的逻辑,不征得他的许可便使用,就是“剽窃”,逻辑的结论就是,顺风先生理解的2.0文化,是一种专制的,排他的2.0——甚至连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都不如,不少资本主义“文化”,比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类,不也被四处“剽窃”么?人家的器量,可比顺风先生大多了)

第二个问题是受迫妄想症。
顺风先生在文章里引用Keso的文字说:
顺风又臭又长的垃圾文字,每每让人读两句就忍不住关了浏览器。我纳闷,就这些垃圾得不能再垃圾的东西,他居然还好意思贴得满世界都是,访问哪个网站都能踩上他扔的垃圾,真是晦气到家
好了,对“又臭又长的垃圾文字”的批评,就成了“人身攻击”,最后还被顺风先生悲壮地升华了:
Donews的总编声称笔者的文字全部是垃圾,那为什么又将笔者文章中的文字一字未改的剽窃为己用呢
我想,任何一个学过小学语文的人,都能明白“又臭又长的垃圾文字”并不等于“所有文字”,有人说自己上学期成绩不好,就认为他在说自己从没取得过好成绩,这样的委屈,发生在小孩子身上,也还不难理解,不过要是以之为罪状,大喊大叫,认为自己蒙受了天大的冤枉,就可以视为受迫妄想症的典型表现了。
扯远一点说,弄不懂“对事不对人”原理的人,常常无法理解某些简单事实,比如“既然你以前反对我,为什么现在又赞同我呢?”,顺风先生大概也属于这类人;况且,即使是垃圾,也还有些回收利用的价值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难道顺风先生就这么反感么?

最后还有个问题,就是,在所有权属于明确个体,但具有公共性质的空间,限制甚至取消某些人的表达自由权,是否就真的侵犯了“表达自由”,违反了“自由精神”?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而且,据我的了解,目前这一问题并没有确切公认的答案。
我想,大多数人都能理解,言论自由肯定不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不分场合、不受干涉地说上一大通话。同样道理,我们常说,“说话要得体”,并不是对“自由精神”的侵犯——关于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考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的《论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

p.s.
本来准备写篇文章澄清关于自由的几个概念,无奈关键词太多,只好作罢,在这里补充一小点。
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政府对“美国之音”电台进行了大调整,国内媒体纷纷发表评论:所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不过如此。其实,此举并没有违反新闻自由——“美国之音”是由美国政府出资设立的,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理所当然地享有经营权和决断权,这是由财产权派生而来的正当权力——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创办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是强迫其它媒体为自己保留发声地,或者剥夺其它媒体的发声权),这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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