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Blog是我的第100篇Blog,也算一个Milestone吧,值得自己纪念一下。

Blog给了我一个机会强制自己能够更勤奋一些,动脑更多一些,很感谢Blog。

但是,我在写Blog之后,也一直存有一个疑问——关于版权的问题。

虽然我自身并不Care,基本任人随意转载或RSS,但是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我自己不能代表其他人。

碰巧,今天吕欣欣也跟我沟通了RSS的版权问题,因此我就借第100篇的机会谈谈作为Blogger的我对RSS版权的想法。

问题一:RSS阅读器或者其他服务商聚合了您的内容,算不算一种侵权?怎样的情况下不算侵权?

首先,我不了解相关法律。似乎法律法规也总是落后于新事物出现的,因此很难找到相关的解释条文。

我从个人感觉来看,即使有默认的“行规”存在可以解释为“合法”,但RSS对于Blogger而言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不过,理论上的东西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实。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侵权与否的界定应该是由用户来做主的。

这就牵涉到写Blog的人的原始想法是如何的?

我将Blogger分成两大类型:

1、公共型Blog:公共型Blog其实可以再细分。但焦点可集中在一部分Blogger写作的目的是为了传播自己的人身上。

开始,他们会欢迎RSS、甚至转载的,通过此他们可以实现自身知名度上升;随着知名度上升,他们与RSS的讨价还价能力也随之升高,可能会逐步注意自身的版权问题。其中,就可能会分流出一部分人来挑战RSS的版权问题。

2、个人型Blog:个人型Blog的特征可能更多是自己的隐私日记,只提供给自己作为备忘或是自己极少圈子人、亲朋好友阅读的。他们会对RSS很排斥,这相当于暴露隐私,不仅仅是版权问题了。

问题二:XML小图标是否表示,您愿意被别人聚合?

默认的“行规”的表征其实就是XML的图标。但XML图标基本上就是BSP默认的模板中含带的,或许是我没仔细看过BSP的用户协议,但感觉这好象都是强制性的使用。因而,XML图标也不代表Blogger一定愿意被聚合,而是一种被动的被聚合行为。

问题三:如何看RSS广告?是否愿意添加?什么情况下愿意添加?

RSS广告也同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商业模式。我的感觉是一定不要有弹出式或漂浮式的广告,这只能让用户感到联想到“传统”网站令人反感的广告骚扰。

一般性的广告,用户并不会有特别的偏爱或反感。

此外,我觉得RSS广告是可以效仿Google Adsense的模式的。对于RSS用户和Blogger用户都可采用计数分成的模式运作。对于RSS用户,可以提升参与性;对于Blogger用户可以算做一种变相的版权费用。

当然,这个设想对于RSS用户来说,是长期维持免费订阅的前提下的,相信未来肯定会有不少的收费RSS出现。不过,即便收费RSS,是否也可以考虑让用户进行更多选择,更少的默认呢?这不也算是个2.0的思想吗?


2条评论

  1. 基于西安的网站www.einit.com前几周有过关于rss聚合版权的讨论,如果不嫌麻烦,请阅读:

    http://www.einit.com/user1/12/archives/2005/232.html

    http://www.einit.com/user1/12/archives/2005/233.html

    之后为此事专门请教过一些专家,答案也各不相同。

  2.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在聚合前事先征得bsp以及Blogger的同意下,这种聚合不算侵权,这好像也是最稳妥的办法,其他的似乎如果追究起来都多少会有问题产生。

    第二个问题,我曾一度认为,如果rss作者有XML或者类似标记,就等于是向阅读者发出邀约的聚合请求,至于现在一般BSP们都强加xml标记,我觉得BSP们至少应该在服务条款中说明。但似乎不是这样。

    第三个问题,我比较倾向Blogger自主设置广告。

    其实就互联网来说,现在存在太多的法律盲区了,别忘了还有个国家。转制的话问题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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