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ter

Something about IT

作恶是要有对象的。作恶是作对“对象”造成伤害的事情。Google的不作恶,首先的对象是Google本身。如果作了对Google本身造成伤害的事情,那肯定是作恶的。Google本身,是Google拥有,并Google认为是好的一切理念,包括“不作恶”。根据人的行为是向着让自己快乐的目标进行,而让自己快乐在现代社会里,不仅仅是动物性的快乐,还有符合现代社会道德的快乐,因为如果作不符合现代社会道德的事情,会形成道德舆论的压力,让自己不快乐。所以,Google的“不作恶”理念,也是符合现代社会的道德理念,并维护这种道德理念。道德,是人类在发展到有人类社会后,不断形成的一种群体舆论的压力,这种舆论压力让人对某一种行为的选择上,慢慢起来了变化,从原来屈从压力,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快乐,到习惯了这种群体性选择,之后变成了自己的习惯,社会存在的需要,并把这种需要施加于别人的身上,不然就会影响自身的存在。道德,就是在这种逻辑上产生了。现代社会道德,也就是这种逻辑推动下,经过了历史的积淀到今天形成的群体选择习惯。Google的“不作恶”,就是在“不”的方法论上,维护现代道德。这种“不作恶”原则,起源于群体,实践于群体客户,所有Google在广泛的领域受到大家的欢迎。同时,Google的这种理念,也如现代社会道德那样,陷入了道德的局限中,在发展进程中,会受到道德限制。如果Google追求发展,要突破道德的局限,那么它将修改道德的内容,或至少修改“对象”;而对于Google本身拥有的,将不可能被否定掉,而将是作为更重要,甚至作为绝对的位置出现在Google的理念中。那么,那时候,Google将成为伤害群体的敌人。(读尼采《人性的,太人性的》部分篇章想到的)

之前谈到Google“不作恶”:给Google的fans们泼点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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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6年06月14日 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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