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教而诛”,有两个出处。
一个是《荀子·富国》:“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另一个是《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中国自古以儒治国,但由此观之,则无论是性善论、性恶论,对不教而诛都是痛恨的。
不教而诛的情形不单止在治国时让人恨,在公司管理上,也同样是不可容忍的错误。
公司来了一个新人,不管他在以前的公司多么能干,到了新环境,一开始都是两眼茫茫无处落脚。公司在期望他带来效益的同时,要明确地告知,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到哪找到什么样的资源、如何利用资源。尤其是,新人要有磨合期,要允许在磨合期内犯错误,因为这种犯错是他在熟悉流程、开始工作了。如果这个时期不出现错误,要么他是人精,要么他什么也没做。
在磨合期、合作期出现的错误,对大家来说,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允许犯错,不是允许知错不改,而是要弃旧就新,让新人改正以往工作中固有的思路、尽快适应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事关系、企业文化,尽快地、真正地融入圈子。
所以,这个过程中,要教、要允许犯错、容忍失误,但不能一味地挑剔,认为我既然花了大价钱、你就该什么都会什么都知道,不会不知道就不值那个钱;也不要一来就是打三十杀威棒,先打蔫了再重新开张,那时候说东就是东说西就是西,乖乖地象小猫一样好用;更不要一来就扔到角落里,是佛自渡,不是佛就自灭,用冷战的方法让你体会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的孤寂无助……
如此种种,都是“不教”。
既然“不教”,就不能求全责备,要求别人不犯错误,或者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所犯的错误承担不应有的,或不对称的责任要求。
在小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我们知道,不能指望才学会了一加一的小学生去解决微积分的问题,也不能对才学会“一二三”的小孩子,去责怪他为什么没有搞明白报纸上宣传的国家大事。这就是“知”与“责”的信息对称和责任对等关系。但是,在公司里,却常常出现一种情况,在资源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为此背负上严厉的处罚。这就是典型的“不教而诛”。
不教而诛是负面影响非常大的一种态度和作法。对于被诛者而言,往往是莫名就里、稀里糊涂地做了各种借口的替罪羊;对于诛人者来说,往往忽略了正确的管理方式,养而不教,只管招人、用人,而不负培养人的责任;对于处于这种环境下的其他员工来说,整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知道上面的刀哪天砍在自己头上。这样的公司,人人自危、个个避祸,谈何心思于工作?谈何心思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