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月17日

What should Yahoo do to lure adsense publishers?

Yahoo该做些什么才能把google adsense 的客户吸引过来?

以下是来自www.webmasterworld.com forum的网友观点收集,如果转载本文,请保留原始链接地址:http://www.shunz.net/node/141

(1)关于 Earnings

●Approx. the same earnings as Adsense
跟 Adsense 提供相同的收入。

●Simple. More money. 能赚更多的钱。(这恐怕是所有人的心愿了)

●Better $$ per click. 一次点击能有更多的钱

●I really don’t care about direct deposits. Checks are fine with me. I’d like stats closer to real-time for channels, but in the end, more money will win over more features every time. That’s why we run ads, right? 我对付款方式不是很介意,直接汇入银行帐户(direct deposits)和支票(check)都行,也希望channels 的数据更及时,但最重要的是能赚更多的钱,毕竟,这是大家放广告的最终目的。(这位仁兄好直接哦:))

但是也有不同的声音呢。

▽ Typically, competition lowers prices. In this case, I guess for advertisers. However, I really have to wonder if google will have to keep the publisher’s slice healthy or sweeten the deal just to avoid a yahoo! rush. 对于广告商来说,竞争会导致价格下跌。但是不知道 google 会不会为了避免 yahoo的介入而会保持或增加 publisher’s 收益。

▽ In the end it’s money that will win, especially when the contract terms and customer service standard (Adsense’s) are so easy to beat. 面对当前google 的条款限制和服务水准,最终是由给 publisher带来的收入来决定了。( google :Yahoo来势凶猛阿,好怕怕:( )

(2)关于channels

● A much more detailed real-time version of Google’s channels. 更详细、更及时的channels 功能。

● More transparency. 更加透明化

●allowing publishers to set their own parameters and use keyword prompts.
允许用户自己设置参数,使用关键词提示

●More detailed stats (e.g. page by page) would be nice. They certainly know the page the ads are appearing on, and don’t need a hack like “channels” (although, channels would be useful for grouping related pages together in stats).

(3)关于 check

●Probably more payment options like direct bank deposit or Paypal
需要更灵活的付款方式,可以是直接打到银行帐户内或者是支付Paypal,而不仅仅是寄支票(check)

▽ Given everything else is the same Y would have me with direct-deposit in an instant. Cashing checks is a nightmare for me. I’ve arranged for the checks to be sent to my London address but I’m almost always “on tour” so how am I supposed to endorse the checks when I’m in Tokyo? (这位仁兄常年出差在外,而且是满世界飞,这让他如何能及时在check上签名呢,唉,check对他来说,简直是可怕的梦魇!!)
Given that G is “at the forefront of technology” I’m stunned that they stick with check payments. This is so middle ages. Same goes for other US based affiliate schemes. (哦?还有没完没了的牢骚哦)

(4)关于同一页面上能否放几个或几家广告

●The option to run multiple contextual programs on the same pages
同一页面上可以放多个上下文广告

●If both Yahoo and MSN allow publishers to run competing context ads, Google would feel the pain, and eventually be forced to give up that restriction.
如果Yahoo and MSN都允许在同一页面上同时放竞争对手的ads 的话,google 也许最终也会同意。

(5)很多人已经想好了对策,如何在adsense 和 google 之间做出选择

●Run AdSense and Yahoo on every OTHER page on the site, switch them back and forth every day. Or run all AdSense in the morning one day, all Yahoo the next. And so on. Unless one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other, stay diversified.
在不同的页面上放两者的广告,每天来回交换.或者一天中上午放 adsense,其他时间就放yahoo,看哪个收入高就暂时先放哪个。(呵呵,有奶就是娘哦,没办法,商业规则嘛!)

呵呵,暂时到这儿吧.


无数双眼睛都在看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来源:信息产业部网站)

2005年03月07日

  韩国人派郑国入秦,借兴修水利消耗秦国。事发,秦王嬴政一怒之下命令逐客,身为客卿的李斯闻讯后急忙上书直陈弊端,文章清晰、雄辩,终于说服嬴政。这是《谏逐客书》众所周知的背景,时在公元前237年。有心人会发现,吕不韦被罢相也恰在这年。两者会有什么联系吗?

  确有联系。战国时期君主、贵族、大臣养士蔚然成风,“战国四公子”,都以礼贤下士、拥有数千食客著称。吕不韦贵为“仲父”,很长时期内是秦国的实际主政者,自不能免俗。司马迁明确指出,吕不韦鉴于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

  大臣为何养门客?《史记•春申君列传》道出了真相:“以相倾夺,辅国持权”,门客俨然成为一股可资利用的政治势力。曾把异人当作“奇货”的吕不韦罗致如此多的门客,显然出于政治投机和博弈的需要。例如吕不韦和太后有私,随着嬴政年岁渐长,吕不韦怕私情败露,于是向太后献上嫪毐“转移目标”。嫪毐正是其门客,得宠后“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嫪毐也开始培植党羽。

  这必定同嬴政产生激烈冲突。士像一把双刃剑,当他依附国君时,会收到奇效;倘若他只充当臣子的家奴,就会对国君构成威胁。齐孟尝君有能力联合韩、魏伐秦,魏信陵君有胆量窃符救赵,其中都不乏门客的策动谋划。对这些不远的往事,嬴政了然于胸。眼前呢,吕不韦邀集门客编撰《吕氏春秋》不算,还放言如有人能改动一字,即赠送黄金千斤。这样嚣张的气焰,嬴政不会无动于衷。门客一旦变成卿大夫的私人势力,只知人主而不知君王,便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而且门客中还包括刺客。人主支付更为优厚的报酬,关键时刻把他们作为杀手锏抛出,给予对手致命一击。专诸、豫让便是这类“死士”。仅凭这一点,嬴政也必剪除而后快。

  公元前238年嫪毐反,随他作乱的人中就有不少舍人(即门客),平叛后“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嫪毐谋反吕不韦难辞其咎,嬴政本欲立刻诛杀他,但一班宾客辩士纷纷求情。不论他们是吕不韦招揽的还是嬴政招揽的,总之这反映出吕不韦深厚的政治基础,而嬴政宝座未稳,对门客势力有所忌惮,只得先将吕不韦罢相。过了一年多,“诸侯宾客使者相望于道,请文信侯”,这很可能是吕不韦门客活动的结果。嬴政颇感恐惧,写了封措词严厉的信给吕不韦。吕不韦是聪明人,遂饮鸩自杀。

  如果说间谍郑国从外部搞阴谋,那么吕不韦这个秦国最大的客卿,嫪毐这个客卿的门客,无疑成了专制统治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加上秦国宗室的猛烈抨击,促使嬴政对门客的厌恶、成见和敌意严重化,直到下令逐客。

  但此举并不明智,或简直是倒退。李斯看穿这点,在《谏逐客书》开头便一口气列出由余、百里奚、蹇叔、来丕豹、公孙支、商鞅、张仪、范雎等直接为秦王效命的客卿。意思很明白,秦国缺乏本土人才,必须海纳百川方能成就霸业。李斯暗示,门客奸诈阴险与否在其次,“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才是要害。所谓“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忠的对象当然是秦王。其实嬴政也清楚,逐客本是盛怒下的决定,施行时他有所保留,而李斯的一封奏疏通过婉转且设身处地的规劝铺足了台阶,嬴政于是顺水推舟:吕不韦、嫪毐一死,“乃皆复归嫪毐舍人迁蜀者”。

  诛杀吕、嫪是君主统揽大权的标志,“逐客”是过场戏,但决非可有可无。正史未记载嫪毐的门客们做了怎样一番痛心悔过的表演,想来总有个身份转换的过程。李斯自己是嬴政亲拜的客卿,地位高于大臣蓄养的门客。上升为“天子门客”,无疑给解决那些吕、嫪门客的归宿提供了最佳途径。  走笔至此,我想到李斯的老师荀子在《十二子》里对士人的斥责:“今之所谓士仕者,污漫者也,贼乱者也,恣睢者也,贪利者也,触抵者也,无礼义而唯权势之嗜者也。”可见及至战国中后期,随着大一统逐渐成型,原本从贵族樊笼里脱离出来的士位置日益局促卑下,从择主而事沦为等待人主选择。“逐客事件”似乎可作为一个界标;如果说此前门客还能保有相对于王权的独立性,甚至利用战国时期的特殊情势自恃“王者师”指手画脚,那么“逐客事件”则意味着门客被全面纳入体制,只能与王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