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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的本质是等价物交换,任何商业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是对于物的所有权的确认,只有所有权明确的物品才可以作为交换的商品,而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相同才能进入对等交换之中,所以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得侵犯”这一说。在这个简单的陈述句背后,是复杂的法律、社会和文化制度,明确商品交易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保护民权和物权相对于公权力的平衡,维护商业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和制度环境。

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在儒家文化的佑护下不断集中和扩大,而没有产生出类似英国议会那样的代表着非贵族阶级利益的博弈制度,并进一步加剧了专权的集中,在明清两朝中达到其巅峰。这种专权包括财产权,普通人,当然包括商人,其财产权的合法性实际上来自于皇权,是一种“恩赐”。这对于商业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没有一个制度维护他们作为交易的双方的权利。

在这个基础上,商业活动必须有一个安排和共识,解决因制度缺失造成的交易困难,那就是从传统社会中的道德观念那里发展出来的“信义”观念。所谓“信义”,简单的来说就是说的话一定要兑现,不能耍赖。这对于古代缺乏法律和制度保护的商业行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保护了平等交易的基础。

看过电视剧《乔家大院》的观众大概记得,乔家挂出“汇通天下”的招牌,别人拿多少金子来兑银都要兑,不然就要被别人摘去“汇通天下”这块招牌。实际上这个摘牌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等手段的实质性惩罚,但对于传统的商人来说却是前者最为无法接受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商家的“信义”受到拷问,说出的承诺无法办到,再也抬不起头来,这就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信义的基础是传统社会的信息交流方式和地缘文化。商业基本上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所以信誉作为最基本的商业素质往往备受重视。交通手段的限制使得商业活动的地理范围局限于相对于固定的一个区域内,在这种封闭的商业环境中不诚实的交易和商人很快就能为别人所知。而在当下,商业活动摆脱了原有的信息和交通手段的束缚,往往导致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同时相应的信用制度没有到位,公权力与私权利仍然不平衡,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即使忽悠了别人也能生存下去。在利润的驱使下,信义被抛弃到了一边。

商人的诚信一直是近几年热门的话题,晋商、徽商等不断被拉出来作为历史上中国企业可以效仿的对象,但可惜的是这种对于“信”的讨论依然有很多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强调企业的“自律”。事实上,原有的建立在地域局限和传播手段基础上的信义并不适合高度组织化和资本高速流动的现代商业,而现代意义上的“信义”仍然需要在制度性安排来实现,例如完善的金融信用和破产制度,对于财产权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大范围内的信息共享等。诚信的产生必须是市场和制度使得交易人必须诚信,而不是上道德课,拿空洞的企业责任感和信誉来吓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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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6年05月27日 1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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