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久没有更新,甚至连我的鲜果都已经退化到了15%阅读率的地步,难道鲁公子在悉尼也因为春节临近懈怠了不成!?不能够不能够。
今儿写的主题其实有点过时,因为前一阵甚嚣尘上的海内实名制事件我一直关注,似乎也在海内留过一次言。之后和
菜头又让spokeo着实火了一把,IT界就开始把隐私这档子事给拎起来猛捶了。我算后知后觉,而且一直没什么时间写东西,就拖到了这会。
隐私这事该捶么?当然应该。互联网对生活的侵入已经到了让人快乐并痛着的地步。笔者同样是坚定的人权至上主义者,尤其我在的城市赋予了我更多权利,让我更愿意为人权做出应有的呼吁。但隐私这种事,我思前想后,实在觉得,互联网中的隐私在最基本的层面就没有确定。没有稳固基础的人权如何争取其权益?互联网的隐私,我们其实无法真正拥有。
在我们观察的时候,大多数容易辨认某件事属于隐私,但隐私究竟是什么?它的特征如何归纳?再退一步讲,是否有统一的特征?我们无法言说。就如同红色。我们看到红色,大多能归纳出这是红色的,但是你如何用语言精确定义红色?当然你可以用色谱一类的科学工具概括,然而那些是另一种语言系统,不属于讨论范围。隐私这个概念和红色这个概念有些像,我们能从太多层面给出不同的解释,但没有一种解释能够给我们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我查了wiki上关于隐私的定义,懒得找人权组织的定义了,大家将就着看。
Privacy is the ability of an individual or group to seclude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 and thereby reveal themselves selectively.
(Wikipedia)这个定义很明确,是从行为角度的一种概括,亦即我们怎么样做了,就能够使隐私保护显性化。然而,seclude如何实现?reveal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才是问题的症结。是否我们能够找到一个标准作为reveal的上限?这个上限是否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所有人?seclude的做法又是如何?从行为角度来解释这个概念,在我们起初的认知判断上就有了障碍。
然后我又随手拿了本书查了查关于隐私的定义:
Privacy is the claim of individuals to be left alone, free from surveillance or interference from other individuals or orgnizations, including the state.( Laudon, K.C. and Laudon, J.P. (2007). Managing the Digital Firm, 10th Ed ,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p.155)
和之前行为角度的定义完全反了过来,这个定义有着很强的认知色彩。但是问题同样突出:claim和left alone的标准。如何就算作claim?left alone,那么距离多远?对什么样的“individuals or orgnizations, including the state”保持距离?还是说对所有的这些都保持距离?
这样说太空泛。说个例子,spokeo.com,用一个注册邮箱就搜罗来了所有相关联系人在诸多网站的一切动态。大家最近大约都访问过这个网络服务了,故不再多加介绍。
在对是否触及隐私这个初始的判断上,我们几乎把所有判断依据都放在了一纸协议上,而且这个协议我们几乎不会去看。我们看到隐私的解决方式已经变成了协议式而非模板式。对于其他领域来说,通常我们都是有了相应的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然后将行为嵌入其中来判断其是否正确。而互联网业的隐私问题则相反,成了我先做出事来,然后咱们商量商量你看这样成不成。为什么?因为定义不明确。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说,spokeo.com根本没有一个常规的对于left alone或者reveal的一个参照系。我们left alone的标准是指我们只能在固定的一个网站群体面前reveal?还是我们能够在我用公开ID注册的所有网站群体中reveal?何况,我们如何在这种本身很有价值但有道德瑕疵的服务中获取应该被赋予的权利?或者,更基础的,我们如何定义哪些权利应该被赋予?我们是否能在隐私这个定义的内涵里穷尽其所有权利的选项?
spokeo.com做的最牛的事就是在原客户方和原服务方中间生生的插了一脚,不,应该是插了N脚。首先是邮箱服务商,然后是众多web2.0服务商,然后是用户。这样一来,多个原本的协议方因此在用户使用spokeo.com的时候都只对spokeo.com产生责任和权利,虽然双方仍然在彼此的契约中继续着权利义务。spokeo.com的服务因此在对双方的协议中各自产生新的协议,但各方原来有的协议中并未包括spokeo.com,这个和菜头也
提到了。
这个问题值得追究。spokeo.com的问题在于,这种聚合行为是否是一种对隐私的侵犯。各网站的信息公开就意味着我在所有网站的轨迹都可以对同一群人公开?这个概念偷换得没有技巧。研究表明,人们在互联网上是倾向于多人格的,在不同的群体面前人们的行为会截然不同。这取决于人们自身的性格取向,而受众群体对人们的行为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对于不同的受众群体来说,这种多种信息的聚合本身就是对多种人格并存的否定,进而成为了对隐私的侵犯,因为多人格一般而言是不相融合的。spokeo.com很显然得成为融合各种人格的工具。这样的工具可以被第三方受众欢迎,但对于被搜索到的用户来说,无疑被侵害了隐私权。
邮箱针对的是邮箱服务商,各web2.0网站本身已经是一种衍生行为,即利用邮箱的功能实现自己的运营功能。而spokeo.com则是在衍生上的衍生,让权责变得难以界定,进而隐私的权责也无从谈起。在概念上的模糊让隐私问题的根似乎追不到任何人身上,最后反而变成了用户不小心,这样的结论是很荒谬的。然而,我们的确没有能力厘清隐私的精确概念。
补一句,我对spokeo没有任何敌意,这样的服务和我一贯主张的轨迹整合很相似,有价值的东西都有存在的必要。
隐私在我们目前的网站运营中据说被赋予了很多选择的权利。请注意,是选择!隐私不是我们说出我们应该拥有什么,而是被赋予观看一堆选项并拒斥打钩的权利。这就是隐私的赋予么?远远不够。隐私的特征,我以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碎片化。互联网不但带来了信息的碎片化,而且捎带手带来了隐私的碎片化。应该说,隐私本身就是碎片化的,只是从前没有像互联网这种显性的表达方式使其碎片特征凸显出来。
最基础的隐私碎片化的表现形式就是个人化,也就是定义中left alone的标准。我们如何界定这个标准?至少现在我看不出途径,因为个人化本身就是离散的,去标准化的。比如海内最近我有几个朋友说自己在海内的文章被转载出去了而且居然著者标的是朋友的原名。后面有很多评论,有几个朋友说发在封闭系统里的文章就是给海内里的人看的不应该贴出去;另几个人说其实自己很喜欢别人分享,但是不喜欢原名出镜;还有人说自己是不是原名无所谓,只是觉得自己应该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为了人权而人权。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小设置里就已经隐含着若干标准,那么如果是很多小设置呢?
我们在不同网站的隐私设置也不相同,因为我们面对着不同的群体。我可以在海内上公布我的手机号,但我绝不在google profile里贴出来我的真人相片。我可以在donews里让大家任意转载鲁公子的文章,在海内里发的东西我就是不想让外面的人看到。甚至,我在海内和在校内的隐私设置都是有区别的。
时间维度上,我们对隐私的判断同样时刻发生变化。比如我一个朋友在facebook,他女朋友加他好友了,他就得重新设置隐私,把所有和其他女生的敏感对话都屏蔽掉。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更糟:用户往往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屏蔽掉一些,或者显示一些信息。全球网民对隐私不可能像海内这种比较高端的用户群一样敏感。笔者在设想,如果调查一下各大网站的隐私设置情况,会有多少仍处于default的状况。当然很多人也会改动,但对隐私的改动,是否真的是因为他需要这么做而修改呢?还是只是为了在修改中获得一种隐私赋权的体验?
作为网站运营者,怎么观察并捕捉这种用户带有明显漂移性质的行为?这样的规律只能当事人一人明晰,他人无从洞察。但这种无从洞察,让网站的隐私赋权实现起来更困难。
碎片化的另一个表现形式就是处理方式的不同。在定义里,就是如何claim的问题。
针对个人化的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么多种隐私处理方式的需求提供足够的赋权?我们能够统一它们吗?也许可以,我们可以出一堆选择题,问你到底想不想让别人转载,选项若干。那么其他方面呢?一个网站设计的隐私选项可能穷尽所有和我们切身的隐私权么?这就是我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我们可以说出哪些是红色,但是红色都有什么,我们没这个本事说尽。就算我们能说尽,连隐私协议都懒得看的我们,有耐心填那张长长的隐私设置表格么?具体而言,现在的很多SNS网站都没有提供给我足够的隐私赋权。比如我更希望我的出生年月日只被我真正熟识的几个人看到,而不是所有我加为好友的人看到,这个问题在上一篇中我也提到过,就是
好友分级的问题。网站的设置将我的信息提供给了我不想提供的人那里,这种责任如果归咎成了用户不谨慎的话,对用户体验这四个字是很大的冒犯。
实则,隐私碎片化的最好解决途径是非结构性的互动。当我需要一种隐私服务时,我的语义编码能够被技术所理解并完成操作。这样的途径在于用一种互动的方式规约,而非在框架下规约。然而这样高度的人工智能能否实现,我不清楚。因此挂起,不论述不知道的事。
隐私应该是碎片化的,非结构化并且能够被识别的。而矛盾的是,碎片化本事就是难以定义的,难以规约的。这就是隐私为什么这么难以界定,只能用协议这种很事后诸葛的方式规约的症结所在。没错我们是在为隐私发出呼吁,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发出呼吁的那个终点,是什么么?
文之将毕,为了像老外们一样critical,我也唠叨几个驳论,作为我和诸位为了隐私保护并肩作战的佐证,只是不再展开说了。
1. 前两天看见一句话,说我们用隐私换取自己的satisfaction。这句话一半对,但仍然发人深省。可惜忘了出处,知道的朋友麻烦告知一声。
2. 我们是永远在向隐私保护的终点靠近的,即便我们永远不可能到达那个令人满意的状态,就像西西弗一样。但这也告诉我们,不能到达不是不继续追寻的理由。
3. 当前的中国特色,使得太多权利先于隐私权亟待完善。我们这群先被满足了某些权利的人,隐私权在中国真的没有其他那些权利那么迫切,甭着急。
鲁公子
2008-1-30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