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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有关与贫困大学生与捐助者签订助学合同的文章,文章写道在合同中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之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得授学士学位。违约责任为“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看到这些让我感到很气愤,捐助行为固然可敬,可要是觉得自己成了受助者的再生父母,对人指手划脚甚至干涉别人的自由,那不仅是素质的问题,简直就是人格低下。原本以为资助贫困大学生是一种自愿的,而且高尚的行为,是值得人尊敬的。没想到竟然变成了一种投资行为,居然借捐助之名赚贫困大学生钱,这是不折不扣地敲诈,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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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5年09月23日 5: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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