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ICP备案紧急通告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单位网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经备案的网站,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拒绝履行备案手续的,关闭网站。对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您的域名已被信息产业部列入未作备案的黑名单,请您按下述内容核对您的网站(域名)备案情况:
1. 您的域名(网站)已经进行备案,且经信息产业部审核通过:请您提供域名(网站)ICP备案号及备案证书,我们将添加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并开通您的网站。
域名: 备案号: 备案证书:
2. 您的域名(网站)已经进行备案,但信息产业部尚未审核通过的域名:此类域名我们将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核查,并开通您的网站。
域名:
3. 您的域名(网站)尚未进行备案:请您尽快填写“网站icp备案申请表”,提交后重新开通您的网站。
4. 您的域名是通过url转发的方式指向其他网站:请您将域名对应已经备案网站的ICP备案号及备案证书提供给我们,并请您到网站备案信息处(www.miibeian.gov.cn)在“网站列表”中添加您的转发域名。此类域名我们将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核查,并开通您的网站。
若其网站尚未进行备案,请您尽快至网站服务商处进行网站备案。
域名(URL): 备案号: 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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