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海光:感性、破坏性......

信海光的网志

把监督执行的责任放在劳动者身上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毕竟对劳动者来说,饭碗重于休假,生存重于休息。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
实际上,关于带薪休假制度,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早有明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十几年以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具体办法,社会各单位大多自行其事,一些企业、个体单位则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安排,使这部分职工的此项权利形同虚设,甚至在相当数目的公民心目中,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概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至少能使“带薪休假”概念本身向多数劳动者普及,使其知晓带薪休假权是其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从历史大背景来说,最近对带薪休假权以及公民其他权利的强调与执政党的十七大精神一脉相承,是中国政府走进改善民生新阶段,把执政重点指向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关键还是执行。以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中国一直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尤其是在企业单位中,话语权一直掌握在雇佣方手里,甚至在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中,劳动者工作压力很大,连基本的周末双休、五一十一长假都无法保障,更不用提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这个角度讲,把监督执行的责任放在劳动者身上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毕竟对劳动者来说,饭碗重于休假,生存重于休息。而且,与黄金周及周末双休制度不同的是,带薪休年假制度没有此两者的固定性及群体性,黄金周全国人民都休假,从而使得企业侵权行为更为显眼,而带薪休年假则是属于单独劳动者的单独假期,这使得侵权单位的行为更易发生,更具有隐蔽性。我们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单位能够充分研讨如何从严抓监督执行的角度去维护公民的带薪年休假权。
休假与休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展经济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给公民以更多的休息时间,在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里,财富的尺度就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公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果说,当初黄金周的确立,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为目标,把休假当作增加GDP的手段的话,这次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确立,则可使休假权从手段回归到目的本身,如果执行有力,甚至有可能消解目前黄金周所处的窘迫境况。

(感谢橘子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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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7年11月08日 10: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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