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义在两名法警的扶持下听完了宣判。刘晓哲/摄
黄文义被捕时的照片。
| 一年之间,从邱兴华案被万人吁请而不得司法鉴定,到黄文义被警方主动送往面医,显示出了历史脚步在中国的悄然前行。 |
11月21日,公安部A级通缉犯、“12·28佛山灭门惨案”凶犯黄文义在佛山中院接受广东省高院的复核宣判。他杀妻、杀子、杀岳母、杀两小姨、杀女工的疯狂暴行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广东省高院核准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一新闻在网上披露后,立刻引起网友热议,很多网友认为,精神病杀人亦该偿命,黄文义犯罪情节恶劣,法律不该免其一死。
说起黄文义案,不能不提去年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持刀斧砍死9男1女,逃亡35天后,被警方抓获擒获。审理此案时,既有人提出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当时,法学界、精神病学界与社会公众为此展开大议论,贺卫方等一批法学专家行动起来,发公开信,发请愿书,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但最终邱兴华没有被允许做精神病鉴定就在2006年12月29日被处决。巧合地是,在邱兴华被处决的前一天,“12·28佛山灭门惨案”发生,这次当地警方主动请来专家给黄文义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有病。(这一结果,在邱兴华案中积极推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以当时南方报业为首的全国媒体及法律界人士、热心网友功不可没)
一年之间,从邱兴华案被万人吁请而不得司法鉴定,到黄文义被警方主动送往面医,显示出了历史脚步在中国的悄然前行。人命越来越受到重视,“少杀、慎杀”原则渐入人心。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都在我国刑法已有规定,但是黄文义的死缓判决还是引起不少网友的反对,这是因为,在一些司法机关包括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杀人偿命”、“从重从快”这样的简单思维,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无罪、免罪的理由经常被否定。网上曾经热传的一篇《为何疯狗可杀,疯人不能杀?》的帖子里即综合论述了这种思维。
只要合法,精神病犯人的权益也要维护,这是因为,精神病犯人,说白了,他们实际上都是病人,他们是生病了,并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生病是人类所要共同面对的生命现象,保护病人的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普遍权利,艾滋病是病,精神病也是病。那些把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一杀了之的想是法制文明的倒退,最终为此埋单的是整个社会。
也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了对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的意识,但是,我国的很多司法机构关于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健全,很多精神病犯人还待在监狱里,而得不到隔离治疗或者关押。看黄文义新闻,行凶时的壮汉,在宣判时已瘦小孱弱几近一半,以至不得不被法警搀扶听审,可以想见狱中条件未臻完善。相应地,被无罪开释的精神病人能否得到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以免其继续危害社会,也应受到重视。
当然,鉴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程序,必须要专业权威而且严格。我们既要杜绝无视犯人病情以至造成错判、错杀的情况,也要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司法鉴定逃脱制裁的企图,客观说,在当今中国,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民怨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甚至远远高于)真的精神病人游走社会而给平民造成的伤害。
附:今日社会关于精神病人与司法的四个新闻焦点。
1、疑似精神病罪嫌得不到司法鉴定,代表南方周末——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2、精神病杀人犯该杀不可留,代表见诸众多网民评论,为什么疯狗可杀,疯人不可杀?_3、平民被以精神病理由非法收治甚至羁押迫害,代表精神病院非法收治4、犯罪嫌疑人以精神病理由逃脱制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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