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职工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企业单方解除工会领导的劳动合同,需征询上级工会意见等。《办法》还规定 “工会有权就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广州市《办法》的出台,可谓是适逢其时,应声而出--最近的很多时事都与工会有关系,从华为的“万人辞职事件”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再到刚刚落实的职工带薪休假政策,凡提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人们总忘不了工会的存在,希望工会能够在今后的劳动者维权事业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大家都是“国家的人”,基本不存在劳资问题,职工普遍无权可维,即使有问题也是找党组织,以至工会地位偏弱,从当年民间形容工会职责的顺口溜可窥一斑: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谋点福利,搞点游艺。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本该承担起更多的维权责任,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长期工作“惯性”以及目前《工会法》存在一些欠缺操作性、法律责任不足、不够具体等问题,工会维权的腰杆扔嫌不够硬,而广州此次通过的《办法》,显然是想解决这个问题。
工会要腰杆硬起来,首先要明晰自己的定位,《办法》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是指工会主席不能与单位管理层有攸关利益。可想而知,如果工会主席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在涉及企业与员工利益取舍的问题上,该主席将很难做到秉公处理,而职工在维权方面,也很难信任该主席。这种情况下,出现企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派工会主席为代表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滑稽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在工会主席身份定位上,他不但不应与企业一个鼻孔说话,甚至也不能把自己看成一个中间调解人--在某些时候,他甚至可能要站在资方或者某一级政府的对立面。工会必须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必须旗帜鲜明地替劳动者说话。
工会要腰杆硬起来,还应该在经济上与资方撇开关系,以免在经济上受制于人。比如,工会主席的工资尽量不要由资方来发放,工会的经费不要由资方拨款(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一律按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去年,工会主席这一职位作为新增加的管理类职业(工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平均工资指导价最高为85027元/年。享受企业如此高新的工会主席,不知道在为职工维权方面还能否挺直了腰杆说话。在工会主席经济独立方面,北京做得比较好,今年八月份,48岁的工会劳动协管员刘振平就被直选为石景山苹果园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这是北京市首次进行小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新当选的刘振平将接受所有工会会员监督,工会会员也有权力直接罢免他。而刘的工资则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我以为,更理想的情况是,工会管理者的工资连政府财政都不要碰,而是靠工会会费支付,由劳工养活,才能尽心为劳工办事,体现劳工的力量。
执政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建设相比,我们的社会建设还相对滞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而在改善这些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方面,绝对离不开工会的努力与支持。单位不给带薪休假怎么办?物价在跑,工资在爬怎么办?都别忘了找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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