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一些人对小偷“死不足惜”的不宽容态度,我不禁想起那句古话“窃国者为诸侯、窃钩者诛”以及使之成立的现实土壤;我不禁想起《悲惨世界》开头那永远令人感动的一幕 |
据报道,12月15日凌晨,昆明某小区发生入室盗窃案,民警接报后,前往抓捕嫌犯。嫌疑男子被民警发现后,加速逃窜,"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近期发生的警察击毙嫌疑人的事件这已是第三起。其他两起分别是12月2日案发的河南宝丰县人武部枪械库管理员张红宾偷窃冲锋枪杀人潜逃被击毙案、11月13日发生的广州某医院副教授尹方明在接受警察盘查时与警员发生争执被击毙案。这三起案件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从网民留言反馈看,三案反响很不相同,对于宝丰案,人们态度基本一致,都认为嫌犯被击毙罪有应得;对于尹方明案,质疑警察开枪是否慎重的声音占了多数;但对于小偷被击毙事件,网民们则有两种声音势均力敌,除了质疑当事警察的声音之外,不少人对开枪表示赞同,称“击毙的好”、“死不足惜”、“没被贼偷过吧,希望下一个被偷的是你家,然后你就知道他是否该死了!现代东郭先生”等。
由于现场环境复杂,在没有有关部门具体调查的情况下,旁观者无权指责民警开枪打死小偷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但民警是否应开枪本身确实也值得探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当事人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一个仓皇逃窜的小偷,是否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呢?
尽管嫌疑男子在被抓获之前已被击毙,但凭借已报道的事实来看,他多半确实是个小偷,面对一个小偷,开枪,则有可能将其击毙,不开枪,他可能会流入社会继续盗窃,开枪不开枪?孰轻孰重?在少一条生命与多一个小偷之间做取舍,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员多半宁肯选择后者--不能因为一次盗窃就永绝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人知道这小偷是初犯还是惯犯,是不是迫于生活压力不得已犯罪--即使是个惯偷,他也只能承受应得的惩罚,多一分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更不用说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警察被允许对一个逃逸的小偷使用枪械而不被质询的话,那么,一个逃逸的交通违法嫌疑人、一个逃逸的打架斗殴嫌疑人甚至无关的旁观者都有可能面对实弹或者流弹的侵害,这关及行走于阳光夜空之下或者阳关大道之上多数公众的利益。因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才道:“警察开枪的权力来自人民,须慎之又慎”,“只要能起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警察使用的武力越小越好,能不开枪就尽量别开枪”。
从副教授被击毙众人鸣不平,到小偷被击毙网民喝彩,也暴露露出一些人心底的暴戾与不平等思想,尽管他们显得嫉恶如仇,但还是把人的生存权与社会地位或者利用价值挂上钩,副教授对社会价值大,则需要更多的生存理由,小偷行为有悖于主流价值观念,则“死不足惜”,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不但是讲任何人要平等地面对法律制裁,也指要平等地被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小偷与副教授有什么区别?
看到一些人对小偷“死不足惜”的不宽容态度,我不禁想起那句古话“窃国者为诸侯、窃钩者诛”以及使之成立的现实土壤;我不禁想起《悲惨世界》开头那永远令人感动的一幕:出狱的冉阿让偷了收留他的主教家的银餐具,被警察捉回主教家对证,主教笑道:“是我送给他的……可是兄弟,你怎么会忘了拿走这两支银烛台呢?”8年后,被放走的小偷---冉阿让成了一位好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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