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海光:感性、破坏性......

信海光的网志

全本乱评

馒头国标破坏的是中国标准的含金量

    摘要:

说白了,馒头国标的制定对中国产品竞争力毫无意义,标准的推广,要不就是国家强制推行,要不就是市场客观认定,一个既无国家强制力又无市场竞争潜力的标准,出台的话就是个笑话。最终败坏的是“国家标准”这四个字的含金量。......

据《人民日报》报道,由河南省相关单位起草的小麦粉馒头国家标准日前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等8个部分构成,详细描述了外观、内部、口感、滋味和气味等“感官质量要求”,确立了水分、比容    (全文共1880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8年01月04日 12:22 PM | 评论 (0)

从“史上最强车门”说“中国制造”的遗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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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8年01月03日 11:41 AM | 评论 (0)

为什么对动物实行人道主义不是“伪善”

    摘要:尽管当前社会上还有很多不公正或不平等的事实,还有庞大的弱势群体,但对动物的关怀与对人类的关怀并无对立。这与“伪善”无关,而关乎人类的一些对自身生存必须的最普遍价值观的维系。
 

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人道屠宰广义上讲就是包括动物的运输、装卸、停留待宰以及宰杀过程,采取合乎动物行为的方式,以尽量减少动物的紧张和恐惧。从2008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人道屠宰培训。目前,中国的人道屠宰草案已经起草完毕。
河南的启动仪式标志着中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人道屠宰”的概念,也是国内近期在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最重要进展。据查,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且多为原则性条款。目前还没有一部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出台,上一次进展是2005年北京市颁布的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8日 5:52 PM | 评论 (0)

击毙小偷,还是放过小偷?
看到一些人对小偷“死不足惜”的不宽容态度,我不禁想起那句古话“窃国者为诸侯、窃钩者诛”以及使之成立的现实土壤;我不禁想起《悲惨世界》开头那永远令人感动的一幕

 

据报道,12月15日凌晨,昆明某小区发生入室盗窃案,民警接报后,前往抓捕嫌犯。嫌疑男子被民警发现后,加速逃窜,"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近期发生的警察击毙嫌疑人的事件这已是第三起。其他两起分别是12月2日案发的河南宝丰县人武部枪械库管理员张红宾偷窃冲锋枪杀人潜逃被击毙案、11月13日发生的广州某医院副教授尹方明在接受警察盘查时与警员发生争执被击毙案。这三起案件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从网民留言反馈看,三案反响很不相同,对于宝丰案,人们态度基本一致,都认为嫌犯被击毙罪有应得;对于尹方明案,质疑警察开枪是否慎重的声音占了多数;但对于小偷被击毙事件,网民们则有两种声音势均力敌,除了质疑当事警察的声音之外,不少人对开枪表示赞同,称“击毙的好”、“死不足惜”、“没被贼偷过吧,希望下一个被偷的是你家,然后你就知道他是否该死了!现代东郭先生”等。
由于现场环境复杂,在没有有关部门具体调查的情况下,旁观者无权指责民警开枪打死小偷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但民警是否应开枪本身确实也值得探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当事人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一个仓皇逃窜的小偷,是否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呢?
尽管嫌疑男子在被抓获之前已被击毙,但凭借已报道的事实来看,他多半确实是个小偷,面对一个小偷,开枪,则有可能将其击毙,不开枪,他可能会流入社会继续盗窃,开枪不开枪?孰轻孰重?在少一条生命与多一个小偷之间做取舍,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员多半宁肯选择后者--不能因为一次盗窃就永绝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人知道这小偷是初犯还是惯犯,是不是迫于生活压力不得已犯罪--即使是个惯偷,他也只能承受应得的惩罚,多一分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更不用说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警察被允许对一个逃逸的小偷使用枪械而不被质询的话,那么,一个逃逸的交通违法嫌疑人、一个逃逸的打架斗殴嫌疑人甚至无关的旁观者都有可能面对实弹或者流弹的侵害,这关及行走于阳光夜空之下或者阳关大道之上多数公众的利益。因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才道:“警察开枪的权力来自人民,须慎之又慎”,“只要能起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警察使用的武力越小越好,能不开枪就尽量别开枪”。

 

从副教授被击毙众人鸣不平,到小偷被击毙网民喝彩,也暴露露出一些人心底的暴戾与不平等思想,尽管他们显得嫉恶如仇,但还是把人的生存权与社会地位或者利用价值挂上钩,副教授对社会价值大,则需要更多的生存理由,小偷行为有悖于主流价值观念,则“死不足惜”,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不但是讲任何人要平等地面对法律制裁,也指要平等地被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小偷与副教授有什么区别?
看到一些人对小偷“死不足惜”的不宽容态度,我不禁想起那句古话“窃国者为诸侯、窃钩者诛”以及使之成立的现实土壤;我不禁想起《悲惨世界》开头那永远令人感动的一幕:出狱的冉阿让偷了收留他的主教家的银餐具,被警察捉回主教家对证,主教笑道:“是我送给他的……可是兄弟,你怎么会忘了拿走这两支银烛台呢?”8年后,被放走的小偷---冉阿让成了一位好市长。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7日 9:17 AM | 评论 (1)

手心手背都是肉

    摘要:
哪怕仅从公平角度讲,也应处理好这部分利益关系,毕竟,房子不管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财产性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民是人民,城里人也是人民,手心手背都是肉啊。

 
 
12月11日,国    (全文共3848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7日 9:15 AM | 评论 (1)

工会主席不是什么中间人
 近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职工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企业单方解除工会领导的劳动合同,需征询上级工会意见等。《办法》还规定 “工会有权就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广州市《办法》的出台,可谓是适逢其时,应声而出--最近的很多时事都与工会有关系,从华为的“万人辞职事件”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再到刚刚落实的职工带薪休假政策,凡提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人们总忘不了工会的存在,希望工会能够在今后的劳动者维权事业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大家都是“国家的人”,基本不存在劳资问题,职工普遍无权可维,即使有问题也是找党组织,以至工会地位偏弱,从当年民间形容工会职责的顺口溜可窥一斑: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谋点福利,搞点游艺。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本该承担起更多的维权责任,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长期工作“惯性”以及目前《工会法》存在一些欠缺操作性、法律责任不足、不够具体等问题,工会维权的腰杆扔嫌不够硬,而广州此次通过的《办法》,显然是想解决这个问题。
工会要腰杆硬起来,首先要明晰自己的定位,《办法》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是指工会主席不能与单位管理层有攸关利益。可想而知,如果工会主席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在涉及企业与员工利益取舍的问题上,该主席将很难做到秉公处理,而职工在维权方面,也很难信任该主席。这种情况下,出现企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派工会主席为代表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滑稽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在工会主席身份定位上,他不但不应与企业一个鼻孔说话,甚至也不能把自己看成一个中间调解人--在某些时候,他甚至可能要站在资方或者某一级政府的对立面。工会必须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必须旗帜鲜明地替劳动者说话。
工会要腰杆硬起来,还应该在经济上与资方撇开关系,以免在经济上受制于人。比如,工会主席的工资尽量不要由资方来发放,工会的经费不要由资方拨款(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一律按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去年,工会主席这一职位作为新增加的管理类职业(工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平均工资指导价最高为85027元/年。享受企业如此高新的工会主席,不知道在为职工维权方面还能否挺直了腰杆说话。

在工会主席经济独立方面,北京做得比较好,今年八月份,48岁的工会劳动协管员刘振平就被直选为石景山苹果园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这是北京市首次进行小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新当选的刘振平将接受所有工会会员监督,工会会员也有权力直接罢免他。而刘的工资则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我以为,更理想的情况是,工会管理者的工资连政府财政都不要碰,而是靠工会会费支付,由劳工养活,才能尽心为劳工办事,体现劳工的力量。
执政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建设相比,我们的社会建设还相对滞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而在改善这些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方面,绝对离不开工会的努力与支持。单位不给带薪休假怎么办?物价在跑,工资在爬怎么办?都别忘了找工会。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1日 11:02 AM | 评论 (0)

价值5000美元的国民素质

在近日于广州举行的一个名为“繁荣旅游市场,共享和谐出行”的论坛上,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表示,他曾亲眼看见美国自由女神像脚下被刻上“XXX到此一游”等几个中国文字。他称因为中国游客不注意自己的行为,国外已经对国人存在偏见,希望市民提高自己的素质,改变这种状况。不少媒体纷纷对题刻事件发表了评论。


从8月份外交部网站发布2007年版的《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提醒国人出国后“不要大声说话”,到上周的中国游客华尔街骑牛,再到今次的自由女神像题字,这已经是媒体以及公众对国人出游素质问题的第N次关注,立场都大同小异,继续掀起“国人素质大讨论”,正所谓,素质讨论,常抓常新。


不知道别的公众还有没有兴趣参与或者了解这样的讨论,反正我是已经听得耳朵起了茧子。先不去深究是不是“外国人也骑牛”或者“外国人也提XXX到此一游”,我们且把前提统一设为“这些都是不文明现象”,即使如此,有没有必要连篇累牍的讨论这类问题?就说这四处留字的不文明现象,从孙悟空在如来佛手指肚里题上“齐天大圣到此一游”以来,便渊源流传于中国人生活中,其所到之处,连八达岭长城上都“几乎没有一块砖上没有字,以至于后来者再想刻字时已无处下笔了!”怎不见媒体或者经常性地谴责一番?难道逻辑是:在家里丢人行,丢人到国外就不能容忍,抑或在家里不算丢人,到国外就是丢中国的人?


尽管我非常理解表达愤慨的网民及媒体的拳拳爱国之心,但还是想轻轻劝一句,国民素质这种事情,提倡是必要的,但着急是没有用的,也没必要着急,不妨一切以平常心待之。古语有云“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说道德无关乎贫贱的话,礼仪,也就是文明素质这种东西,说白了就是个习惯与交流学习问题,是随着国民财富的增长(这里可说随着出国的次数增多)自然而然就会有的。想当年,中国台湾省居民、日本人刚刚富裕那会儿,出去旅游也是大呼小叫,饱受诟病,等富裕程度增加,旅游次数增多后,也没什么人讲他们文明素质低了---倒是道德问题不好解决,比如那些表面文明礼貌,彬彬有礼,既不骑牛,也不留字,却干着买春游勾当的某国游客。


处于转型社会的经济狂飙突进中的中国,其社会心理其实与其他国家没什么大的区别,2002年的韩国世界杯前后,当地报纸曾经发过一篇社论,名为“价值5000美元的民族主义”,言道,中国民间有些民族主义情绪不足为怪,很多国家在经历5000美元时代时,都会有民族主义情绪产生,等到1万美元、2万美元时代,民族主义就会自然而然地升级为全球视野的大国心态。我想,中国人目前的素质问题,也是如此。我们正在经历一个5000美元(可以出境游客的收入大概计)的国民素质时代。


我不是外国人,但我试着揣摩过作为一个外国当地居民看到成群结队的、敢于花钱的中国游客表现粗俗时的心态。那就跟我在北京坐地铁时遇到的情形一样,车厢里静悄悄的,突然上来几个外地商人,他们提着大包小包,大声地说笑着我听不懂的家乡话,车厢的气氛被打乱了,我不会鄙视,也没有厌恶,只是皱皱眉头,无奈的笑笑:他们刚来到这个城市,还不懂这里的习惯,但来得多了,迟早会变得跟大家一样。自己刚从外省来京时候,同学少年,呼朋唤友,不也是这样吗?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1日 11:00 AM | 评论 (3)

多少居民能养活一个海洋公园
按中国的逻辑讲,如果哪个私人资本明知道亏本风险极大还要干一件事,那多半是另有猫腻,醉翁之意不在酒,我看有投资商,人家称投资极地海洋公园叫“拿地”,除了海物之外,“还做了50个单位的独幢别墅,是按企业会所而设计功能需求的,每幢800平方米左右”......
武汉市计划投资30亿元兴建一个极地海洋公园,预计2年后建成并对外开放。极地海洋公园将通过人造冰雪、人造海水来营造极地海洋环境,展示北极熊、白鲸等南北极珍稀动物。此消息见诸媒体之后,引起一片议论之声,有媒体质疑道:30亿建海洋公园,纳税人同意吗?武汉投资30亿元兴建一个极地海洋公园,这钱多少年收回?
我查阅了一下资料,发现其实整个工程是由大连海昌集团投资建造和管理,从这个事实来说,30亿资金属于外来投资而非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与武汉市的纳税人已经撇开关系,似乎已经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又有了新的发现---原来在当今的中国,极地海洋公园的兴建已经蔚然成风,单是在近两年兴建或者在建的,就有武汉极地海洋公园、杭州极地海洋公园、重庆极地海洋公园、合肥极地海洋公园、成都极地海洋公园(该城要建两个)等等,投资动辄十几亿、几十亿。商人无利不起早,敢于下这么大本钱,自然对回收有几分把握,纳税人大可不必操这个心。但对于各地政府以及提供资金的银行来说,却需多留个心眼儿。
首先是节能问题。武汉号称火炉,在“火炉”里建造一个“极地特区”,对于能源的耗费自不必多说,想来比前段时间饱受群众诟病的三伏天办冰雕展耗费的能源只多不少,而且长期。当地建“极地特区”营造了人造小气候,但与中国节能减排的大气候大大不符,中国毕竟不是美国,人家有条件在拉斯维加斯沙漠里搞人造瀑布,咱哪有这条件?其次是占地问题,看武汉的极地海洋公园“占地500亩,水域面积600余亩”,且“紧邻武汉中心城区”。与之比较,一个十八洞的标准高尔夫球场占地也就1000亩左右,而且后者多在市郊,其用地审批早被国家暂停。
对于没机会目睹大海的市民来说,能去一次极地海洋公园确实是不错的享受,有实力、有条件、有资源优势的城市建设一个海洋公园也无可厚非,“钱途”也可说光明。但看到别人挣钱就一窝蜂地兴建极地海洋公园却无疑路入歧途。香港的海洋公园确实是盈利大户,但其覆盖的客源是整个中国以及东南亚;再比如迪斯尼乐园,其选址也极其严格。如果我们随便哪个城市都建一个极地海洋公园,盈利将来肯定会成问题,你总不能就指望本市居民来回多参观几趟吧?就说咱首都北京,不也只有海洋馆,没海洋公园吗?

方舟子先生在谈到最近大众关注比较多的华南虎问题时说,印度著名的孟加拉虎保护区干哈国家公园猎物丰富,一只虎所需的领域最小,但是一只雌虎也要占去大约10平方公里的地盘才能生存,一只雄虎则要占去30平方公里的地盘。野生东北雌虎可能需要400平方公里,一只雄虎可能需要1000平方公里。一只华南虎就算与印支虎相当,那么镇坪政府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也不过只能供两头华南虎生存。方舟子的意思是在镇坪的地盘上,不存在能养活华南虎种群的客观条件。那么,在我们周围,多少居民能养活一个海洋公园呢?恐不是不能计算出来。
对于商业经济,政府本不必干预太多,但在必要时刻,政府宏观调控之手该用力还得用力,高尔夫球场都限批了,同样占地耗费资源的海洋公园当然也可以严格审批一下,这不仅仅是为了节能减排或者保护用地的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对投资商的保护,他投资几十亿的项目亏了本,就算没用当地的贷款,受损的也是双方利益。

最后要格外指出的一点,还是商人无利不起早,连咱这外行人都能分析出个问题一二三四,人家砸下几十亿真金白银的投资商难道都是傻子?非也非也,按中国的逻辑讲,如果哪个私人资本明知道亏本风险极大还要干一件事,那多半是另有猫腻,醉翁之意不在酒,我看有投资商,人家称投资极地海洋公园叫“拿地”,除了海物之外,“还做了50个单位的独幢别墅,是按企业会所而设计功能需求的,每幢800平方米左右”......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1日 10:56 AM | 评论 (0)

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该废了......
在一个现代和谐社会里,受教育是一种权力,而非投资,投资讲究的是回报,若以投资论,则应该把教育资源倾斜向健康人,以求得最大回报;但权利则讲究的是公平,要求每个公民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权。

 

农村孩子华明患有I型糖尿病,为怕受不公平对待,在高考中他隐瞒了“疾病史”。在进入大学以后,除了定期注射胰岛素之外,他表现得比同学们一点都不差,军训一天都没落下,也没缺过课。但最后还是收到了学校的一张“学生处理告知书”,被告知“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告知书称“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学校的处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其中提到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而糖尿病正属于其中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笔者专门查阅了作为处理华明依据的教育部文件,涉及高考体检的大概有三个,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其中在列举“不能录取”的疾病中,第6条有规定确实提到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为“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重新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代替原《标准》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其中在列举了“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第3条是: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随《意见》下发的另一份文件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里面又提到“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原《标准》中对相关患病考生是“不能录取”,而在《指导意见》中则变成了“可以不录取”,相应地,《标准》也变成了《指导意见》,再加上之后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这些都表明华明当初是有权利被高校录取的,而高校也有余地选择不取消华明的入学资格,但它偏偏做出相反的举动,对一个体弱志坚,能够坚持完成学业,不对其他任何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子;对一个不幸患病,每天要扎4针胰岛素,每月要自付数百元药费的孩子,展现出冷酷的、不人性的一面。
鉴于高校拥有的处置学生的权力,我们目前能做的,也仅仅是指责该高校冷酷、毫无恻隐之心、不人性、没有大学精神而已,在保障华明继续受教育权方面,除了对该高校晓以大义,指望其收回成命以外,没有其他办法。而我们之后要做的,则是寄望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进一步修改乃至废除。

仔细阅读《指导意见》,我们会发现,虽然《指导意见》比《标准》要更体现社会的进步,但仍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有功利主义倾向,目的是给考生以限制,而不是保障考生的受教育权。比如,在《指导意见》中有,“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恶、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等规定,尽管把以前的“不能录取到”改为“不宜就读”,但还是在实质上给予高校拒绝某类人群受某项教育的权利,其潜在的理由是就业,他不适合当记者,所以就不适宜就读医学类专业。但人类学习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就业?毫无疑问,人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掌握技能。但不要忘了,学习的目的还包括道德、志趣和意向的发展。我可能永远不会成为一名记者,但大学不应该拒绝我学习新闻的权利。中国古语亦有云“朝闻道,夕死可矣”,在古代,就要死的人都有权利获得“道”,并受到高度赞美,难道在高度文明的现代,在以“传道、授业、解惑”为使命的大学里,还设定某种规则,拒绝一些患病者接受教育?

受教育权是人的普遍权利,在不影响他人健康,并且自己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前提下,不管老弱病残都应该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权,都不应该被某种明的暗的规则所羁绊。在一个现代和谐社会里,受教育是一种权力,而非投资,投资讲究的是回报,若以投资论,则应该把教育资源倾斜向健康人,以求得最大回报;但权利则讲究的是公平,要求每个公民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权。在当代中国,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我们可能会保障那些更合适的人接受某种教育,比如面容美丽或者英俊的青年更有被录取到表演系的优先权。但是,这都是在考试或者面试的统一规则下进行。我们希望,在高考体检方面,由国家统一提供的考试之外的参考意见大可不必格外详细,国家只需制定出基本原则(比如有学习能力,不影响他人受教育权等),细节则由高校具体把握。这样一来,往好的方面说,多数高校可以主动发扬其人性关怀精神,帮助弱者;往坏的方面说,则使个别学校无法为其所作所为推卸责任。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可转向保护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监督高校是否违规和滥用权力。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1日 10:50 AM | 评论 (0)

两个杀人犯的不同命运
佛山灭门案凶犯因患精神病被判死缓(图)
黄文义在两名法警的扶持下听完了宣判。刘晓哲/摄


 

佛山灭门案凶犯因患精神病被判死缓(图)
黄文义被捕时的照片。
一年之间,从邱兴华案被万人吁请而不得司法鉴定,到黄文义被警方主动送往面医,显示出了历史脚步在中国的悄然前行。
11月21日,公安部A级通缉犯、“12·28佛山灭门惨案”凶犯黄文义在佛山中院接受广东省高院的复核宣判。他杀妻、杀子、杀岳母、杀两小姨、杀女工的疯狂暴行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广东省高院核准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一新闻在网上披露后,立刻引起网友热议,很多网友认为,精神病杀人亦该偿命,黄文义犯罪情节恶劣,法律不该免其一死。
说起黄文义案,不能不提去年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持刀斧砍死9男1女,逃亡35天后,被警方抓获擒获。审理此案时,既有人提出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当时,法学界、精神病学界与社会公众为此展开大议论,贺卫方等一批法学专家行动起来,发公开信,发请愿书,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但最终邱兴华没有被允许做精神病鉴定就在2006年12月29日被处决。巧合地是,在邱兴华被处决的前一天,“12·28佛山灭门惨案”发生,这次当地警方主动请来专家给黄文义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有病。(这一结果,在邱兴华案中积极推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以当时南方报业为首的全国媒体及法律界人士、热心网友功不可没)


一年之间,从邱兴华案被万人吁请而不得司法鉴定,到黄文义被警方主动送往面医,显示出了历史脚步在中国的悄然前行。人命越来越受到重视,“少杀、慎杀”原则渐入人心。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都在我国刑法已有规定,但是黄文义的死缓判决还是引起不少网友的反对,这是因为,在一些司法机关包括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杀人偿命”、“从重从快”这样的简单思维,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无罪、免罪的理由经常被否定。网上曾经热传的一篇《为何疯狗可杀,疯人不能杀?》的帖子里即综合论述了这种思维。
只要合法,精神病犯人的权益也要维护,这是因为,精神病犯人,说白了,他们实际上都是病人,他们是生病了,并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生病是人类所要共同面对的生命现象,保护病人的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普遍权利,艾滋病是病,精神病也是病。那些把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一杀了之的想是法制文明的倒退,最终为此埋单的是整个社会。

也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了对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的意识,但是,我国的很多司法机构关于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健全,很多精神病犯人还待在监狱里,而得不到隔离治疗或者关押。看黄文义新闻,行凶时的壮汉,在宣判时已瘦小孱弱几近一半,以至不得不被法警搀扶听审,可以想见狱中条件未臻完善。相应地,被无罪开释的精神病人能否得到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以免其继续危害社会,也应受到重视。


当然,鉴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程序,必须要专业权威而且严格。我们既要杜绝无视犯人病情以至造成错判、错杀的情况,也要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司法鉴定逃脱制裁的企图,客观说,在当今中国,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民怨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甚至远远高于)真的精神病人游走社会而给平民造成的伤害。

 

附:今日社会关于精神病人与司法的四个新闻焦点。

1、疑似精神病罪嫌得不到司法鉴定,代表南方周末——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2、精神病杀人犯该杀不可留,代表见诸众多网民评论,为什么疯狗可杀,疯人不可杀?_3、平民被以精神病理由非法收治甚至羁押迫害,代表精神病院非法收治4、犯罪嫌疑人以精神病理由逃脱制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卖卖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1日 10:48 AM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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