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

努力做一个最懂法律的IT人/最懂IT的律师

  DonewsBlog  |  Donews首页  |  Donews社区  |  Donews邮箱  |  我的首页  |  联系作者  |  聚合   |  登录
  71篇文章 :: 0篇收藏:: 203篇评论:: 2个Trackbacks

公告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feedsky
抓虾
pageflakes
Rojo
狗狗
google reader
bloglines
my yahoo
鲜果

http://wap.feedsky.com/yulawyer

订阅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本作品采用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进行许可。
关于内容:仅限于自己的想法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意见。亦并非本人正式言论。
招聘执业律师五名,待遇从优,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电话:010 51656805-8011
电邮:ygf@lawyer8.com

----在线交流------

----给我留言------

文章

收藏

相册

相关资源

存档


正在读取评论……


2006年03月



    摘要:
我们诚邀加盟律师作为合伙人。要求如下:
1.在北京连续执业5年以上
2.专职律师
3.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队精神
有意者请把您的简要情况发至我的邮箱:
yuguofu@gmail.com
或者传真至:
010-85804926
    (全文共27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好多人都在讨论blog的赢利模式问题。好像blog就必须要挣钱才有价值。其实,这种观点有点过于片面了。  我认识的记者朋友们,他们在工作中找到了blog的妙用,而且正在不遗余力地利用着blog。   通过写blog提高自己的调子,找到合适自己的采访对象   无疑,徐志斌是我认识的最会利用blog定调子的一位记者朋友。在他最近的几篇blog中,你可以了解到,他感兴趣的是哪些人。  《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大学时阅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了法的起源及本质。其高度远远高于我们当今"本本主义"的法官大人们。   在网络领域,由于没有真正的网络成文法,法官们更加可以大显神通。我建议法官们去读一读法理学、法哲学的著作。可能会对他们判案有所帮助。  这一点,国外的法官可能走在了前头。2004年,Parker控告Google公司自动将其Usenet文章编入其资料库,并在搜索结果内提供摘要,有违著作版权法。不过,位于费城东区的联邦地方法院10日判决,Google的行为,类似一般的网络服务商(ISP),并未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当IPS业者在没有人为干预下    (全文共967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  今天是3月17号,是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的第一天。与原来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的办法对域名投资人比较有利,而给给域名投诉人设定了一些门槛。最为突出的一点区别是,在"新办法"中规定,"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这两天,为了赶上域名仲裁的"末班车",大量的潜在投诉人都不再继续等下去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了大量的域名投诉,以至于应接不暇了。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生意好,律师的生意自然也不会差。因此,我和我的同事这几天也忙得要命。当然,不同的案子中,有代理投诉人的,也有代理被投诉人的。相信在3月17号以后,将会收到更多被投诉人的委托。各位同事要做好心理准备啦。    (全文共44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我遗憾,未能参加donews聚会

  本来定好是要去参加这个据说会相当盛大的聚会的。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有一个国外客户大老远跑来,说要吃个饭。吃饭之前先谈工作,结果,吃饭推后一小时,吃完推后两小时。Downews聚会被推得没有时间参加了。
  回想起来,从最初的十几人、几十人的donews聚会发展起来。现在的donews聚会已经有了据说两千人。确实规模不小。
  当初的毛头小子们(当然,还有丫头们)如今成名的成名,成家的成家,一派繁荣景象。老刘也终于修成正果,让千橡收购以后,终于成就了真正的商业化donews。
  最近刚刚试用了donews首页上以红色突出的两个链接--SNS和MY,觉得有点儿摸不着头脑。好像和blog.donews是一样的。Donews竟然在同时经营着三个blog系统,看来刘老大真的看好web2.0.
  不过,这可难坏了我们,连忙向刘韧打听,这三个blog,我们到底该写哪个哇。
  老刘在sns中轻声回答,很快就通了~
  期待着。    (全文共473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谈起blog,似乎是什么新生事物。我就曾经就“blog到底是什么”请教过刘韧和方兴东两位blog教主。得到的结论是,它有很多新的特性,比如说支持rss,以个人为中心,草根得到了发言权等等。

  不过,就我看来,同样的东西早就存在着。就像在gmail出来的N年前就有人在做webmail一样。

  Blog实质,还是一种电子公告牌,说通俗一点儿,就是一个BBS。只不过,这个BBS的贴子排列方式,不再是以“主题”为纲领,而是以“版主”为纲领。每个博客(这里指blogger)就是一个版主,有权利删除、修改自己的贴子后面的评论,当然,也有权利修改自己的文章。

  识得真面目之后,它的法律问题也就好解决了。我们只需要把已经在BBS上成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直接用在这个“新生事物”上就好了。

  BSP要承担什么责任?去看BBS的经营者要承担什么责任好了。

  博客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去看BBS论坛发贴者的责任好了。。。

    (全文共500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全文共3776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沈阳起诉了秦尘(笔名),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还引起了大家对于博客是否要承担文责以及BSP是否要承担文责问题的讨论。
  实际上,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在传统媒体中,有人骂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下,大多会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大家都司空见惯。没有人会站出来问:"怎么会这样?"
  网络也是一种媒体,也是一种人们获取或者发布信息的工具。在网络上骂人,其影响一点儿也不比在传统媒体中骂人小。正相反,由于网络发布的简单便捷(想在报纸上骂人,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机会。但是,想在博客中骂人,只需要到一家BSP去注册一下就可以了)和电子信息的易复制性和传播性,网络言论往往会给人的名誉以更大的影响。
  我阅读过沈阳——秦尘案中的一些文章,也试图为二人进行调解。既然    (全文共803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