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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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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



    摘要: 
今天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在上午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
相比去年的会议,我感到了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在国内的长足发展。同时,国内共享软件作者的积极参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发言没有讲完,我答应大家把幻灯贴出来,给大家在会下继续查看。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需要和我讨论,都可以随时与我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MSN取得联系。
下面是《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在线演示地址: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744cptwtd

有关这次会议的一些图片,我目前还没有拿到。拿到后会贴上来。    (全文共45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今天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在上午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
相比去年的会议,我感到了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在国内的长足发展。同时,国内共享软件作者的积极参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发言没有讲完,我答应大家把幻灯贴出来,给大家在会下继续查看。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需要和我讨论,都可以随时与我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MSN取得联系。
下面是《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在线演示地址: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744cptwtd

有关这次会议的一些图片,我目前还没有拿到。拿到后会贴上来。    (全文共45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今天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在上午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
相比去年的会议,我感到了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在国内的长足发展。同时,国内共享软件作者的积极参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发言没有讲完,我答应大家把幻灯贴出来,给大家在会下继续查看。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需要和我讨论,都可以随时与我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MSN取得联系。
下面是《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在线演示地址: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744cptwtd

有关这次会议的一些图片,我目前还没有拿到。拿到后会贴上来。    (全文共45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今天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在上午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
相比去年的会议,我感到了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在国内的长足发展。同时,国内共享软件作者的积极参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发言没有讲完,我答应大家把幻灯贴出来,给大家在会下继续查看。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需要和我讨论,都可以随时与我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MSN取得联系。
下面是《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在线演示地址: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744cptwtd

有关这次会议的一些图片,我目前还没有拿到。拿到后会贴上来。    (全文共45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今天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在上午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
相比去年的会议,我感到了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在国内的长足发展。同时,国内共享软件作者的积极参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由于时间关系,上午的发言没有讲完,我答应大家把幻灯贴出来,给大家在会下继续查看。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需要和我讨论,都可以随时与我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MSN取得联系。
下面是《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在线演示地址: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744cptwtd

有关这次会议的一些图片,我目前还没有拿到。拿到后会贴上来。    (全文共455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根据wiki百科上的解释:"对点技术(peer-to-peer, 简称P2P)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 P2P网络通常用于通过Ad Hoc连接来连接节点。这类网络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各种文件共享软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P2P技术也被使用在类似VoIP等实时媒体业务的数据通信中。

    纯点对点网络没有客户端或服务器的概念,只有平等的同级节点,同时对网络上的其它节点充当客户端和服务器。这种网络设计模型不同于客户端-服务器模型,在客户端-服务器模型中通信通常来往于一个中央服务器。

    有些网络(如Napster,OpenNAP, 或IRC @find )的一些功能(比如搜索)使用客户端-服务器结构,而使用P2P结构来实现另外一些功能。类似GnutellaFreenet的网络则使用纯P2P结构来实现全部的任务。"

    P2P技术已经不是一项新技术了,据说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在1969年4月7日第一份RFC文档"RFC1,主机软件" 中。这项技术引起广泛关注起源于最近的一系列的法律案件,以及这些法律案件背后的巨大利益分歧。

    近日,据报道,"美国一家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4日裁定,30岁女子杰米·托马斯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侵犯了版权, 判处其罚款22.2万美元, 这是美国首次判决网络音乐下载案。"

    结合此前就已经被广为提及的"Napster案" 与"Grokster案"、"Sharman案"、台湾地区Kuro与ezPeer案、香港地区的陈乃明案件等等著名案件,P2P领域里已经产生了太多的著名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提供 P2P服务的公司有的通过调解达成赔款协议,有的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p2p技术的用户因为下载和共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被判令承担刑事责任。P2P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危险领域"!





    摘要:
Napster案件

Napster 是一种在线音乐服务,最初由Shawn Fanning创建的文件共享服务。Napster是第一个被广泛应用的点对点(Peer-to-Peer,P2P)音乐共享服务,它极大地影响了人们, 特别是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的方式。它的出现,使音乐爱好者间共享MP3音乐变得容易,却也因此招致音像届对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非难。

Napster对非法行为的包庇激起数家主要唱片公司的忿怒,他们联合起来于1999年12月递交了对该共享服务的诉讼。尽管诉讼的目 的是要关闭Napster,然而有意思的是,随着审讯的深入,该服务却愈加流行,审讯反而成了对该服务最好的推广和宣传。不久上百万的用户,其中大部分为 学生,蜂拥而至,成为napster的注册用户.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 Napster需为其所提供的服务负起    (全文共6517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Sat, 06 Oct 2007 20:23:45 +0800
  我的feed原来托管在国外的feedburner.com哪里。最近一段时间,订阅情况有点可疑。上网一查才知道,原来这家网站已经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出现了"非技术故障"。
  不得已之下,只能把我的feed搬回国内来,估计这段时间国内的同类服务商(比如feedsky)的生意会非常好。
  对于我以前的订户,如果你使用google reader之类的工具,估计还是可以浏览我以前的feed的。对于新订阅的用户,请订阅如下地址:
  http://feed.feedsky.com/yulawye    (全文共638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谈到开源免费软件,就不能不研究《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不论开源的操作系统linux,还是开源的办公软件openoffice,抑或是著名的gaim(现在已经改名),都是在这样的版权声明下发展的。
传统的版权法(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一定的合法的"霸权"。作者有权利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行使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十几项权利)。
毕竟作者为了创作作品,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律对作者的上述保护是对其获得回报的必要保障。在传统的环境下,只有保护作者,让他们能够通过创作出来的作品获得丰厚的回报,他们才    (全文共141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此处阅读全文




    摘要:    作为很多单位的法律顾问,最近受到客户转来的律师函越来越多了。这些律师函几乎都是出自某位操作系统巨头的"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务"人员。
    他们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1、专门找公司的老板谈,告诉他们使用盗版系统的危害,以及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并非兴师问罪,只要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向指定的经销商进行正版化,他们就可以放过你。不过,要买多少套软件,你说了不算,要看他们的"评估"。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盗版软件显然是一种违法侵权的行为。这个道理恐怕人人都懂,但是,看着摆在面前的巨大预算,还是有很多老总希望能够找到第三条路线。
    如果能够免费正版化,那该多好!
    很早就听说过linux等开源软件,    (全文共813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