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16日

出处:网吧帝国网   作者:赵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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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G,用资本烧出了一条血路,但这条路最终能烧多久,仍未可知。
    对用3亿广告费烧出当下情景的PPG,VANCL陈年在几日前一个论坛演讲中表达了非常的不屑。

    几日前,互联网实验室发布了《中国服装直销网站评价研究报告》,认为PPG、BONO与VANCL是国内男装直销市场的前三甲,而且PPG的市场占有率高达到87%,这一数据实在不敢让人恭维。

    由于是网络直销,排除流量作弊成分,网站本身的流量从侧面可以说明该站产品的日销量,从PPG网站流量上看,PPG的业绩实在不可能达到87%。

    PPG和类PPG公司的最大竞争力是直销模式,即将传统物理店铺渠道式销售通过互联网使之扁平化,BONO的出现,就是传统服装企业扩展新业务的一个信号。

    几天前,BONO在北京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提出从模式竞争向以人为本的体验化竞争迈进,推出了经典、时尚和休闲三大系列产品,实质是对PPG和类PPG公司依托模式竞争的一个积极反思。

    服装是体验性产品,购物不在于第一次购买的人次有多少,而在于回头客是否能够累积并呈良性递增。回头客的形成,是买卖双方在多次购买消费博弈互动中形成的,本质上说是消费者对卖家提供的服装产品,因为能够满足自身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而作出的一个肯定式行为回馈。

    当年卓越年销售额达到1.6亿,当时几年注册用户总量累积是620万,但据陈年透露该1.6亿年销售额却不是620万注册用户完成的,仅仅是20万忠实回头客完成的。

    那么对于具备体验属性的直销男装,如果通过低价还能够刺激网民首次尝鲜式购买,但如果不能保证服装在款式、风格、质地、搭配、满足个性多元需求等方面对顾客有根本吸引力,那么仍旧不可能长久,更惶论论做大做强了。

    BONO新发布会的召开,可以看做是对模式竞争力之外新竞争力的探索,也是对顾客忠诚度和回头率提升的一次有益尝试,值得期待。

2008年03月13日

出处:网吧帝国网   作者:赵福军

引文:

假如有卖家不遵守“假一赔三”,那么是否意味着该网站为履行承诺需要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违约的卖家追偿呢?我们知道,网络的虚拟性和网商交易的频繁海量,或许最终会让该网站疲于应对众多违规商家。这或许才是该措施最终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所在。

据最新消息,国内某电子商务网站推出了“假一罚三”、“7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充值卡“闪电发货”三大举措。其中笔者最为关心的是“假一罚三”措施,据悉该制度将首先在化妆品类商品推行,不久的将来会推广到该网站所有商品类目。那么“假一罚三”能否彻底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呢?

假一赔三够前卫

首先,“假一赔三”,从赔偿数量上看,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要前卫,按照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网络交易,最普遍的纠纷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品欺诈,如果“假一赔三”能够严格得到落实,那意味着网民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都将得到最大化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够前卫

其次,“假一赔三”,从运做机制上看,实质上对传统司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个变革,普通的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普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关联的证据来进行佐证,那么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司法上通常被驳回诉讼请求。而我国立法为了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特殊侵权纠纷中,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在成文法国度,以上规定意味着除了上述特殊情形外,其余纠纷的举证责任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我们知道,网络购物纠纷基本属于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显然不属特殊纠纷,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持“谁主张,谁举证”观点,但由于网络交易自身的特点,不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还必须积极采取公证方式固定、存取相关对自身有利的电子证据,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普通网民常常根本无法举证。因此如果将对卖家欺诈、违约纠纷的举证责任完全归属给买家,明显是不公平的。而“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如果卖家举证不能,则要承担“假一赔三”责任,无疑对众多消费者更加公平,也能更大的刺激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

担忧:想说爱你不容易

最后,“假一赔三”,从构成机制上看,则是一套类似司法的契约诚信机制,作为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整个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无论买家还是卖家,只要注册,就意味着与该平台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该网站规定“假一赔三”,作为平台上的卖家,一旦驻站,进行交易,就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约,该网站就可以根据约定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追求法律责任。

但正是由于“假一赔三”是一套类似司法的契约诚信机制,笔者也有一些担心,假如有卖家不遵守“假一赔三”,那么是否意味着该网站为履行承诺需要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违约的卖家追偿呢?我们知道,网络的虚拟性和网商交易的频繁海量,或许最终会让该网站疲于应对众多违规商家。这或许才是该措施最终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所在。

新闻背景:
2008年3月11日,记者获悉,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淘宝网,在国内首家推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取证制度。淘宝网表示:将在近期推行“假一罚三”、“7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充值卡“闪电发货”三大举措。此次三大举措,最让人激动的是“假一赔三”的制度。该制度将首先在化妆品类商品推行,不久的将来会推广到淘宝网所有商品类目。

2008年03月12日

很有趣的一个案子,很值得品评.转来给大家分享.

地址:http://vip.bokee.com/20080312490554.html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昨日一篇《歌曲的作者还能侵权自己作品》发表在博客中国的网站上,该文获得极高的点击率,引起各位网友的极大的关注,今天我们请到了这起诉讼的当事人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李凡先生和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张家松先生,谈一谈这起官司以及背后的纠纷。

李先生您好,我们注意到这起官司本身标的并不大,只有1元钱,那么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起官司处于什么样的目的进行诉讼的,背景是怎么样的?

李凡:

标的只有1元,其实1元的案子大家很清楚,这个其实就是并不冲钱不冲利,就是冲着理,就如同秋菊打官司讨一个说法,我是歌曲作者之一,《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我本身就是歌曲的作曲,作词也是龙乐的音乐总监赵小源,我们俩人都是龙乐公司的人。我们是著作权人完全按理说有权利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在我们使用过程中,音著协不断给我们合作单位发函,说我们侵权,我就没法理解这件事情,我自己的作品为什么我自己不能使,到底能不能使,其实就处于这么一种原因,我们起诉音著协,在音著协的管辖地,我们在东城区法院起诉音著协。

主持人:

我们知道这起官司最终以败诉告终,之后龙乐公司还要继续上诉。张律师您对这起案子的判决结果有什么样的看法?张家松:

这个案件第一审的结果版权局写了一篇文章,把判决公布了一部分。首先这篇文章不是版权局人写的,也不是知识产权报的人写的,就是音著协自己的人,叫田宏,他是音著协许可部的主任,他自己写的这篇文章。对法院的判决就只摘录了一部分,也就对自己评判不利的,尽管只有一点,就摘录一部分来评,判决书从这篇文章看不出判决书的实质问题。判决书到底有什么问题,其实应该看一下判决书的全文,判决书首先认定音著协和龙乐公司是竞争关系,同时将歌曲提供给互联网作为内容服务,所以他们之间是竞争的关系。第二判决书认为,音著协向别人发函,不是经营行为,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我们是有看法的。我们认为首先我们提起这个诉讼,我是盘全人我能用,这并不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本案的实质问题是音著协自己没有权利,却在指责一个有权利人的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才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我们想通过这个判决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的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音著协自己有什么权利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但是没有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行使这个权利。更不能指责有权利的人构成侵权,我们想通过这个判决能够说明这个事情,这是我们的核心。

主持人: 请李先生介绍一下龙乐公司主要的经营内容。

李凡:

龙乐成立于97年,02年的时候公司进行了较大的转型,从原来的音乐制作、影视制作转到无线,从03年中国有彩铃之后,龙乐最早开始做彩铃业务CP公司也是唱片公司,这几年以后,基本上把主营业务定在无线音乐。按照张律师所说的,龙乐当时考虑过音著协这个问题,因为龙乐很多作者都是音著协的会员,包括我本人。我们要规避权力范围之内。

主持人:

音著协在经营上是互相有冲突的,音著协职能和在哪些业务方面有冲突?

李凡:

如果说完全按照音著协和我们本人的协议来讲,包括唱片,老的这些音像载体著作权人没有权利再使用,都应该归他。

主持人:

为什么?

李凡:

不管著作权管理条例还是协议也好,就是这么规定的。

主持人:

著作权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出来的?作为会员还是认可这份管理条例?

李凡:

我个人不认可,说实话96年签那个协议的时候稀里糊涂,并没有发现我和他签了以后我自己什么权利没有了,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集体管理条例零几年出来的时候明白一些法律的概念,有些观点我们是不赞同的。

主持人:

是不是所有会员或者是所有音乐界的作品都是纳入到管理条例之内?

李凡:

按照管理条例确实有这么一条,会员及非会员都有权力代理。我记得刚开始邀请我入会发了一个文,会员今后分配比例二八,他留二,给会员八,非会员三七。

主持人:

音著协也有经营业务?

李凡:

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是会员,他们的情况肯定都要告诉我,发给06年年报里边,清楚地写着他们每年的经营收入。05年6000多万,06年4000多万。

主持人:

正因为他有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和你们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发生冲突的。

李凡:

从法律来讲,其实各管一摊,是不冲突的,他的权力是老传统媒体,也就是说出个CD,出个歌本那些东西,包括卡拉OK厅,信息网络传播权他是不含的,正因为不含,最近还要求我们补充签一个协议,他自己其实很清楚没有这一块的权力。

这是补充协议,这个协议的目的,其实就把最近发现的漏洞给补上。

也就是说他会拿到更多的音乐的权力,但是这个我肯定不会和他签,因为和龙乐的经营是冲突的。

张家松:

音著协和龙乐公司的经营有竞争关系,但是没有冲突关系,为什么这么说,歌曲的版权在著作权里面歌曲版权是最复杂的,因为每一首歌涉及到四个版权,词、曲、演、录音,歌词和曲属于著作权,演唱和录音属于邻接权,音著协管理是著作权那一部分,词曲在一块或者单独的曲属于音著协管。龙乐公司对外的授权必然是要包括词曲四项权力一块授出去,龙乐公司管的是既有著作权也有邻接权,四项权利都有,我才能授权别人下载这个歌曲,从这个角度来说实际上并不冲突。龙乐公司给的是制品,而音著协给的是作品的权利。作词作曲是作品,词曲演录合在一起就属于制品。

主持人:

这个案子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讼由作为起诉,是不是他的行为越界了?

张家松:

我想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李凡是96年作为会员加入音著协,当时参加音著协的协议上李凡给音著协的权利给了四项,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表演权。我们的著作权发第十条规定作者的专有权,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一共有17项,同时著作权法第26条有一个规定,凡是著作权人没有许可的没有转让的权利其他人都不得行使,从这个解读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李凡给音著协的授权只有四项,其他的权力全部属于自己保留的权力,没有给音著协,这是前面第一个事实的背景。

第二个事实的背景,李凡把自己的歌给了另外一家SP,仅仅给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授权他用于手机的铃音下载。音著协就向那家公司发出了一个函件,称对方构成侵权了,我为了维护版权人的权利,你要和我协商。

主持人:

在这里面谁是版权人?

张家松:

就是李凡,为了维护李凡的权利,李凡侵权了,可以这么说。SP收到这个函件之后,回了一个函,我们这个歌是来源于李凡的授权,但是音著协很奇怪地回答对方的是,李凡没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我为了维护李凡的权利,李凡是没有权利的。因为发函是站在版权人的角度,为了维护版权人的角度,以这个名义在发函,但是发出去却说李凡没有这个权利,这是两个事实背景。我们向法院起诉,我们是这么考虑的,我们认为对方的行为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在哪里,首先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不针对特定的主体。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就规定了政府不得干预正常的经营行为,否则也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只要你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并且影响到经济活动正常经营秩序,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音著协有经济行为,他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中,签了许可合同,也有巨额的版权收入,他是有经营行为的。第三,音著协和龙乐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因为同时都在对互联网提供内容服务,在互联网这个领域,所以是有竞争关系。有了这个之后调整,还有不当的行为,李凡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把网络传播权给音著协,因此李凡是可以使用这个权利。

主持人:

假如李凡把这个权力签给音著协,李凡就没有这个权利。

张家松:

就移交给音著协,音著协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取得的收入,根据分配应该分大约80%给版权人,因为版权人实际上根本不知道音著协所有的张本是看不到的,不透明的,只能说大约。音著协是有不正当行为的,他向别人发函说,李凡没有《天不下于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这首歌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音著协本身就没有这首歌的网络权,他却指责别人,所以这个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基于这几点,我们请求法院判决的是,第一要制止音著协的这个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诉请,象征性赔一块钱,就是讨一个说法。

主持人: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是败诉了,下一步会怎么样呢?

张家松:

我们已经提起了上诉,就在昨天二中也是用谈话的方式,开了一个庭,简单聊了一下,从法院目前审理情况来看,应该说还看不出乐观,因为明显地感觉到,音著协是太强大了。音著协对的时候一定是赢的,音著协错的时候绝对不会输的,我可以拿出很多的例子证明音著协错了,反正法院不会判他输。主持人

您抛开为当事人做法律支援的角度的话,从一个行业管理公平的角度来看,由一家机构管理所有的版权,对这个行业是不是会有一个比较健康的意义?

张家松:

我个人的感觉还是赞同音著协这种管理方式。中国最有名的一个官司就杨成钢写得《老鼠爱大米》前后转让五次,转让给一个公司,然后又转让给王虎,然后又转让给飞乐,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利,都在使用,最后发现只有第一个人是合法,后面全部是侵权的,所以造成大量的事。因为别人有一个信赖,你是作者,我开始投资做这首歌曲宣传,取得收入别人说不行,因为之前就转了,这样版权秩序是混乱的,需要集体管理,全世界都在用这个办法,应该有这么一个管理。只不过这种管理一定要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版权人自愿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在法律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不能形成绝对的优势甚至垄断的地位滥用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

这个案子的焦点还是在于李凡本人拥有不拥有网络传播权?这才是真正的问题。网络传播权是从哪一年开始做明确的界定,目前在法律这方面有什么解释?

张家松:

我们的名称叫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权力最早在96年的12月20号,在日内瓦召开了一个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外交会议,在这个会议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这个会议上一共通过了两个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一次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不是我们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WCT里面规定向公众传播权,WPPT规定向公众提供权,我们国家照搬这两个条款,合到一块变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权力我们是在01年新著作权法中首次规定,我们在07年的6月9号正式加入了WCT、WPPT。请注意一个问题,我们是在07年才加入这两个条约,可我们是在01年就开始履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义务,说明我们的法律并不滞后,因为很早开始为那个做准备。然后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条例。这样把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在01年的法律规定,06年又单独出了一个条例,所以我们开始严格在管理网络传播权,李凡在签合同是96年的年头,那时候全世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就认为96年头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了,这个说法太荒唐。

主持人:

李总我想请您介绍一下,现在关于互联网的音乐传播,包括网上的音乐作品,包括彩铃彩信部分行业现状怎么样?您遇到的情况是比较特例的情况,版权纠纷近几年已经是越来越多了,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网络音乐作品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行业背景是什么?

李凡:

这个行业是随着九几年中国的互联网的发展而带来的,包括无线也是一个网络的概念,在最初互联网是一个共享的概念,大家都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尤其从07年以后,中国移动中国连通开展彩铃业务,让大家明白这个市场其实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有了这一块以后,大家越来越关注这个市场,投入也好,做什么事情也好,都会在这个市场上放到自己很重要的一个位置,按照娱乐圈来讲,原来的概念收入来自于两块,演出、走穴,第二个就是唱片发行。但是从05年以后,在无线市场的收入已经开始超过唱片市场,大大超过,要想赶过走穴市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因为中国地大物博,演出市场实在太大。同时大家又发现一个特点,在网络市场或者无线市场两块,数据的保留或者能够让大家看得很清楚,不像唱片,唱片在中国发行一张唱片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个说一百万,谁也不知道,说多少就是多少,但是最起码在彩铃这一块,上面有一个下载数,谁都知道那个是多少,包括网站和MP3下载都有试听次数和下载次数,音乐制作这一权大家就更加看重网络和无线。这几年的变化特别大,大家越来越看重。

龙乐是最早进入无线的,从开始做短信后来做彩铃。

主持人:

无线音乐产业链是什么样的形态?

李凡:

从06年信产部和移动政策的变化,最近又在发生一次变化,原来的产业链是那样。06年以前著作权人把东西给到唱片公司,唱片公司或者CP,CP和唱片公司这个概念是含糊的,其实是一个位置,把东西给SP,SP给运营商,运营商放在彩铃平台供所有用户下载。中国移动要直接介入内容,把SP的作用在压缩。

张家松:

版权来源扁平化。

主持人:

运营商直接向版权人签版权?

李凡:

不可能做到个人。

张家松:

运营商解决这四个权力太专业了,由内容提供商自己解决。

李凡:

有些运营商想直接介入最低端,和唱片公司,这个唱片公司就一个歌手,和这些公司签,我觉得这个事属于运营商在阶段性试探,会很快发现,没法伺候只有一个歌手的小公司,因为太麻烦,数量太大。运营商在工作过程当中也在逐渐调整,12530平台,签的都是大的CP。

张家松:

06年的数据,音乐彩铃市场的规模是138亿,其中传统唱片业是18亿,无线音乐118.9亿,互联网音乐是1.17亿,06年以后中国移动有一个调整,根据06年的分析,发现在无线音乐增值远远超过传统音乐彩铃,因为这个原因在政策上进行调整。

主持人:

无线音乐包含彩铃?

李凡:

无线音乐是一个大概念。在无线这一块,所有和音乐相关的产业都叫无线音乐,彩铃是其中的一块。短信里面有8音轨的铃音,彩信里面含了32个音轨的铃音下载,也是无线音乐,包括WAP里面等都有无线音乐,WAP和铃音下载是通过SP做的,也就是说平台都在SP这儿,对CP来讲是不知道销售情况的,无法得到,CP和唱片公司忽略了这一块,只有彩铃是在运营商的平台直接显示数字,不经过SP,是修改不了的。实际上在这个产业当中,大家以为好像无线音乐就是彩铃,其实不是这样子的。

主持人:

像CP和运营商签得协议,分成比例大概是多少?

李凡:

55,原来运营商和SP是1585,现在CP和运营商合作是55,运营商的利润也可以更大化,而且管理上可能还相对容易一些。给CP带来更大的收入,例如全曲下载和铃音下载。

主持人: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音著协这样的机构和CP产生矛盾,造成行业会发生很多纠纷。

李凡:

如果真要按照自己的权限来做其实是不会的,因为音著协是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在签一个补充协议,谁愿意把这个权给他,他可以做谁,不给谁他不应该越权做。严格按照权力范围来做是不会产生这些问题的。

张家松:

不一定,有两个问题对音著协算软肋,第一原来签得版权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把所有的版权人补签进去才行,这个量比较大,尤其是版权人现在愿意不愿意给他签,尤其是通过本案之后,我签完了我的权力没有了,人家愿意不愿意签给他,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我刚才说过,因为我们在手机上铃音分为两个,第一是彩铃,还有一个正音,主叫用户听到的是回铃音称为彩铃,铃音业务播放整个的歌曲,歌曲里面有四项权利,音著协手上有两项权利,别人和音著协签完合同,我还得找另外两项权利,不然我不能用,有些CP公司做的时候,一次性把四项权利全部落实了,然后再给运营商,因著作权只有两项权利,不能整合邻接权那部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不属于他的范围,他没法管,这一定也会制约他在互联网音乐上的作用。

主持人:

最早的时候,也是为维护自己的音乐权利做了很多的努力,从目前互联网发展情况来看,维权的难度还像当初那么高吗?或者说音乐版权的管理是不是越来越开始走向规范了?

李凡:

肯定是这样的结果,九几年的时候侵权没人打,谁愿意侵谁侵,现在官司多了,我倒是觉得不是坏事,是好事,大家得有了版权的意识,为了自己的权利去争取,我觉得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虽然难度肯定不会小,包括最大难度应该说是在取证,因为我们的法律,我不知道国外怎么样,我的法律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最难的一点。增值这一块,彩铃的案子最多,彩铃好取证,因为案子多,就说彩铃市场不好吗,其实是最好的市场。怎么没有为正铃打,没有为WAP打,几乎全部都是侵权,遍地都是侵权,所以难肯定是难,但是我们倒觉得是一个好事。

张家松:

我再提供一个数据,北京还有一家和龙乐公司差不多的北京鸟人公司,原来是六百多,现在大约有七百个案子,一个案子赔五万来算,这就是很大的一笔赔款,我认为这是好事。鸟人公司版权的意识相当强,而且用得也很好,发现侵权我就打,发现侵权我就打。

主持人:

通过法律维权毕竟还是非正常的渠道,理想中的正常渠道有主动的版权意识,作为公司正常营生才是理想的状态。像鸟人公司这样也好,包括其他的公司,现在是不是更多还是通过靠维权的方式。

张家松:

中国移动搞12530中央音乐平台,12530现在在入门的时候,我上哪一首歌,第一点就要审查,在审查的时候,我觉得很多的甚至包括法律人都不知道,歌曲里面有四项权利,但是12530很清楚,词曲演录少一项都不行。

李凡:

从中国的版权意识、发展也好,中国移动在里面功不可磨,起到最关键的作用是中国移动,尤其是权力审核和数据提供,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真正最大的作用就是中国移动。

主持人:

会不会造成很大的垄断?使有很多优秀的作品不能第一时间和别人见面?

李凡:

法律要适度,合理运用法律,中国移动没有像类似于音著协超出权限范围做事情,中国移动做得事情都是在范围之内,规避自己的风险同时促进市场的法律,因为市场中各个公司有严谨的有不严谨的公司,给移动带来很多不好的东西,严格审查其实是合情合理的。歌曲流传会慢,原来也是如此,不断审查,买版号或者申报出版,一直到生产加工,也是需要很长时间的,流程不管无线音乐市场还是传统的CD市场都是一样的。

张家松:

比如版权保护的情况下,有很多优秀的作品不能第一时间和别人见面,这个问题我比较感兴趣。在音乐产业做的时候就会发现一个很奇怪的东西,远不是我们所看到的盗版和侵权的问题,绝大多数尤其是新的歌手没有一个歌手不走盗版的,作为一定要盗自己的版,量是比较大的,为了推广。发现别人在盗用的时候,他不会打,这就是卡拉OK收费中很多歌手不太同意的,我本来希望他用,我打什么打,我不愿意收他钱,其实很多人愿意,他的作品最快的让别人知道,得到公众的认可之后,我再来收取费用,有这么一个过程。

李凡:

流传是各个场频公司运营水平高低的体现,能不能一个好歌创造出来,最快的速度让市场接受,实际上每个公司的能力高低就在这儿体现,能够让大众喜欢,为此付费。

主持人:

谈这个问题的时候就牵扯到大众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这是对立的方面,在这方面两位有什么看法?

张家松:

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问题,我在很多场合做过一个调查,把知识产权这四个字作为一个词来用,在这个词前面加两个字,听到最多两个字是什么,保护知识产权。如果在这个词后面加两个字,听到最多的是什么,必然回答知识产权保护。一提到知识产权都谈到保护问题,但是我们没有想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立面并不是过度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对立面必然是公众利益,我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我是要弱化公众利益,这是法律上绝对认可的一个矛盾,保护版权人就是在弱化公众利益,所以我们谈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就是既要考虑版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公众利益,这之间有一个平衡的关系,一定要做好。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出了一个整合知识产权报告,这个报告中就特别提醒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千万不要盲目地追随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因为国外是有一套严密的体系,既有反垄断法,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很多的法律,所以这个时候是平衡的状态,不会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这个平衡被破坏了。消法是几十年前的,到现在都没有改,还是原来的,反垄断法至今还未出台。本来版权人有一个优势,这个时候再偏激地保护就会使得过度。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把软件算进来,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软件用户有什么权利,是没有的。

主持人:

音乐这个东西可能更有形被体现出来,一般的消费者购买音乐比较甘愿付钱。

李凡:

现在的市场优了互联网也不甘愿了,到网上下载MP3越来越容易,如果没有无线音乐代收费,唱片市场现在已经降到那种份上,这些唱片公司怎么活?

主持人:

消费者是不是愿意付费?像彩铃,不花钱是因为人家根本不收钱,所以就不花钱。

张家松:

这一点其实很好。

主持人:

要求消费者很自觉地,明知道是盗版,我一定要找到正版,这是做不到的。

李凡:

如果让他自愿交费,有免费的还不去买收费的。

张家松:

本身消费者也没有一个渠道,不像彩铃,一点就可以了。

李凡:

因为彩铃这个渠道只有交费,不交费买不到,振铃大部分还是走得免费的,也有收费的,也有不收费的,既然有不花钱的,他肯定不花钱。

主持人:

除了消费者这一方我们可能更倾向于从消费者本意出发点来说,是不愿意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破坏知识产权或者音乐版权主体应该是在哪个环节上?

张家松:

经营者更多。

李凡:

有不收费的,他肯定不交钱,非要收两块钱,他也不反对,定价不是很离谱,实际他也认为合理的。

张家松:

终端用户来说,即便是盗版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版权秩序不会造成破坏,破坏的是经营者。

主持人:

经营者通过盗版获得哪些好处?或者有什么样的动力支配他们做这样盗版的事情。

李凡:

还是经济利益。像张律师说得那么巨大的数字,没人做调查,到了版权手里零头都到不了,钱哪去了?移动和SP分得钱很清楚,只要知道总数就知道移动是多少,但是剩下那些钱哪去了?

张家松:

138亿的市场,真正到版权人手上的,连零头都没有,中间都在SP手里头,为什么移动要挤SP是有道理的。

主持人:

通过挤压和市场规范之后,您认为138亿市场份额还会继续扩大还是有一定的缩水?

李凡:

我认为是扩大,中国无线音乐市场还是刚刚起步刚刚开始,但是希望大家不管是SP也好,CP也好,都在合理合法的环境下。

网友:

官司能赢吗?你们是弱势群体吗?

李凡:

官司虽然从一开始没想着我们一定能赢,但是道理在我们这儿,秋菊打官司讨一个理儿,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走到头。

张家松:

立案了,我就赢了。

网友:

如果输的话,需要赔多少钱?

李凡:

因为标的很低,就1块钱,其实都不是钱的问题,就是一个说法的问题,音著协如果输了,赔我们1块钱。

张家松:

广东大盛公司告音著协,法院裁定不立案,这次我能够立案我就赢了,第一次能够把音著协作为被告告上去就不得了。

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很多程度上用的标准就是音著协的标准,收费标准参照音著协,音著协和法院之间形成指导性的参考意见。

李凡:

包括咱们看到的这篇文章,是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作者是音著协的许可部的人写的,关系不言而喻。

张家松:

我认为立案就叫赢。

主持人:

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情况,还会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吗?

李凡:

我们觉得这个事情做了实际上是促进中国版权的发展,我们做了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虽然输了一口气,实际上吞了这口气很难受,自己的东西被别人侵权,但是为了整个市场的发展,愿意不断争取。

主持人:

我们也正好借这个机会,对李凡个人做一些花絮式的采访。我知道李凡原来最早是一个作曲家,而且成功包装了尹相杰、于文华、江涛等数十位歌手。

从一个作曲家现在开始转变成作为一个企业家,这个过程是怎么样转变的?

李凡:

圈里和我熟的人都知道,不熟的人可能都想象不到,我虽然从小学音乐,而且从事音乐,但是说实话我对音乐没兴趣,我不喜欢音乐,圈里这么不喜欢音乐的人,可能真没几个,我小的时候我不知道我喜欢什么,但是我从发现电脑以后,我发现这块是我喜欢的,从我发现IT业之后,我一直在学习IT,我希望我在IT这一块能取得成功。

主持人:

这几年你有没有有一些新的作品或者是玩票似做一些工作。

李凡:

因为我不喜欢,所以从开始写得那几首歌说实话不是玩票,就不是喜欢,就不是有感而发。按照我的话说是,是职业,事到了,该你写这首歌了,不得不写,我那几首歌都是那么出来的,这种心态娱乐圈很难找到第二个人,也有这样的人,大张旗鼓把这个话说出来的,可能也很少。

主持人:

这几年有没有包装新人的打算?

李凡:

包装我这几年一直在做,但是我自己没再创作。龙乐这几年推出不少歌曲,包括李小杰《好姑娘》、《两只小蜜蜂》,陈少华的《全世界最伤心的人》,《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我们也参与了,这几年参与的火歌基本上都过手了,有的贡献多一些有的贡献小一些,也有一些贡献完了之后被人打,有些地方做得不周到。现在的包装方式和原来大不相同,推广歌手随着时候的不同,社会环境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变化。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原来我们做歌手的时候,最看重电视媒体,第二是电台、平面、网络,那个时候没有无线,现在反了,网络成第一位,平面成第二,电台成第三,电视管都不管了。因为现在的歌手很多都是草根歌手,牙根上不了电视。

主持人:

像湖南卫视超女就是非常成功。

李凡:

因为已经成功了,如果无名的时候,很难上电视。上网时间长的人都有一首歌叫《网络情缘》,演唱者叫侃侃,他自己也不敢上电视,他牙根没上过电视。

主持人:

好多年前很多歌手只能进棚,让他参加公众演唱会出不来。

李凡:

现在很多歌手连棚都进不了,离电视非常远。

推一个乐队叫布衣乐队,上湖南卫视,真没有舞台经验,差太多了,动都不敢动,导演说了,在灯光下面不许动,他就真不动,唱得很好,电视是一个视觉加声音两重的艺术,不能光出声,光声好不行,还得表演。

虽然我不喜欢音乐,但是已经从事这么多年,想离开其实离不开了,我自己也知道。我自己认为我去做经营,经营音乐,长自己心里舒服一些,张律师特别喜欢音乐。

主持人:

杨成钢《老鼠爱大米》两次上春晚这个事怎么看?

李凡:

春晚从好多年以前就有这样的情况,大部分节目按照自己的策划,按照中央电视台自己计划做,但是这一两年最火的歌,几乎每届都要上。96、97年《纤夫的爱》是我做的,其实是一个道理,第二年《天不下雨》上了,上的状况和杨成钢是一回事,当时那两个歌手没怎么上过电视,也属于当年流行的歌曲,市场自然走红的歌曲,春晚每年会照顾到这方面的情况。

网友:

音乐界的侵权现象严重吗?有成立维权协会之类的。

李凡:

音著协初衷就应该是这么一个协会,只不过我们起诉这个案子,但是过了,我是音著协的会员,我这次告他,为这个行业做了很多的贡献,我承认他,毕竟有好的地方,每年在维权和收费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这个是我们要承认的。

主持人:

感谢李凡先生和张家松先生来到博客中国的演播室与网友进行交流,今天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李凡: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在博客中国和大家见面,今后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听到大家想要沟通的话题。

张家松:

希望大家以后在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一定要关注平衡保护和适度保护。

2008年03月10日

出处:网吧帝国网   作者:赵福军

几年前,马云曾预测说,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格局将有巨变。互联网已经从网民时代过渡到网友时代,以电子商务为表现的网商时代已经到来,阿里巴巴将可能和EBAY、YAHOO、亚马逊等国际巨头直接竞争。

2007年年末,阿里巴巴B2B业务在香港成功上市,一度成为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第一股,应该说阿里巴巴B2B的成功,是众多内贸、外贸网商齐聚的必然结果。随着网商群体的细分化,这种成功正越来越变的具有可复制性。

登陆即将到来的第五届全球网商大会主页,笔者发现,与往届不同的是,此次评选阿里集团有意对网商进行了划分,分别是外贸十大网商、内贸十大网商、企业零售十大网商、个人零售十大网商、信任支付十大网商、中小站长十大网商、口碑生活服务十大网商、海外十大网商等,那么这又意味着什么呢?以口碑网为代表的生活搜索未来又在何处呢?

首先,马云在借助网商力量完成阿里巴巴B2B上市之后,尝到了网商的甜头,面对旗下由阿里巴巴、淘宝、支付宝、雅虎中国、阿里软件、阿里妈妈、口碑网组成的北斗七星剑阵,在有意引导网商内部细分的同时进各自业务的比照,其意图很明显,希望通过网商群体的划分和评选,为旗下众多公司找寻真正的目标群体,从而复制阿里巴巴B2B成功之路,最终完成其心目中的本土电子商务帝国梦。

其次,以口碑网为代表的生活搜索,未来必然构建在众多生活服务类网商群体的基础上,只有数千万量级的生活服务商家(餐馆、咖啡馆、生活消费类场所、房产中介等生活服务商家)集体加盟口碑网,并积极通过口碑生活搜索平台,即时为网民解决各类本地化生活需求,口碑网的商业未来才能够逐渐清晰。

调查显示,有大约63%的互联网用户搜索本地生活信息,内容主要为饭馆、电影院、主题公园等生活娱乐信息。使用“本地生活搜索”的用户反映,他们看重的就是各类信息的实用性和便捷性,毕竟离自己最近的信息才最有效。餐饮休闲和房产信息旨在重点解决百姓吃饭难、找房难的实际生活需求,为老百姓提供生活上的便利。而本地搜索和社区化互动品评无疑会给百姓提供最实用的本地生活信息,加强同城百姓的互动和交流。

生活服务网商代表着传统第三产业的网络化,由于与每个网民的吃、穿、住、用、行等日常消费行为息息相关,也意味着承载生活服务类网商的生活搜索平台存在巨大的商业价值,国内网民基数的日益增加、网络服务消费需求的日益扩大,使得生活服务网商群体的网络化营销变的越发积极,从而带动口碑网等生活搜索平台的成长,口碑网的未来必然在于众多生活服务网商群体的网络化培养,在于众多生活服务网商群体与众多网民的互动性信息传递,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众多商机的累加而引发的质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