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虚 拟 的 天 堂 中 沉 沦

如果你爱一个人,让他到网络中来,因为这里是他的天堂;如果你恨一个人,让他到网络中来,因为这里是他的地狱……
文章 - 799,收藏 - , 评论 - 337, trackbacks - 13

导航

公告

网吧帝国网:www.netbarcn.net 版权:本人blog原创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媒体转载。联系QQ:43471982;MSN:zhaofujun@hotmail.com feedsky
抓虾
狗狗
google reader
有道

文章

收藏

相册

合作网媒

媒体阅读

推荐博客

我的BLOG

我的网站

存档


正在读取评论……

网游咨询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七)

    摘要:不知道你所谓的执法队员是具体指那些人?义务监督员?网吧业主或员工?还是公安,工商管理人员?如果是义务监督员则他们是没有权利要求你出示身份证的。     (全文共347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55 PM | 评论 (0)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六)

    摘要:可以先继续联系他,并搞清其具体的地址,保留对你有利的证据,比如汇款凭证,交易聊天记录等,当还是无法解决的时候,你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     (全文共3540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54 PM | 评论 (1)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五)

    摘要:刑法中追求的是无罪推定,当他们没有证据证明你是盗号者的时候,你就不是,另外我认为她的漫骂行为已经有名誉侵权的嫌疑,你可以警告她,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以提民事诉讼。    (全文共4801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51 PM | 评论 (1)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四)

    摘要:游戏运营商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提供公平,稳定的游戏环境,假如他有能力改进自己的服务器而没有改进则存在违反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条款是否无聊,要具体分析,具体的法律法律条文参看《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     (全文共2197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50 PM | 评论 (0)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三)

    摘要:作为游戏运营商,有权利设置一定的游戏规则,比如规定对于复制装备进行删除,而玩家的复制装备是从别的玩家那里通过交易的来的,因此一般而言,虚拟物品买卖双方之间构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虚拟物品出卖方应该保证其欲出卖的虚拟物品没有缺陷,包括虚拟物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虚拟物品是完整的以及虚拟物品与买方所付之款主观上是等值的等等,否则虚拟物品出卖方出卖方则构成违约,对买方带来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显然,装备复制带来虚拟装备价值的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即便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欲交付的虚拟装备不得复制,依据一般交易惯例也可确定这是合同的默示条款,出卖方不得违反。当然如果装备复制并不是出卖方所为,也不为其所知情,则出卖方在向买方赔偿之后可以对向其出卖虚拟物品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另外假如买方在买装备的时候就知道是复制装备,那么他就不能向卖方求偿。 在现今,游戏运营商是有权利删除复制装备。     (全文共4774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48 PM | 评论 (1)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二)

    摘要:由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地位的天生不平等,导致了游戏服务合同这种网络包装合同通常都存在着霸王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游戏运营商往往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单方面拟订合同条款。因此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为了维护双方的公平,对于格式合同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要求拟订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对方则热难道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说明。当合同条款存在免除自己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或者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当然对于具体的合同还要具体的分析具体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是否无效。就你提出的“对违规的帐号都是封停帐号1万天”,我认为封号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封1万天,明显是不公平的,想想一款游戏运营周期才18个月到3年呢。另外你提到帐号被盗当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根本不受理,这个也是现实情况,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虚拟财产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导致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不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找回装备。     (全文共7138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47 PM | 评论 (0)

网络游戏法律咨询回答系列(一)

    摘要:玩家之所以选择以款游戏是因为它能够带来乐趣,当游戏的公平性破坏了这种乐趣的时候,玩家就会以自己的脚来投票。鉴于先进一些游戏运营商紧紧看重眼前的利益,自己创造甚至是复制超级装备并高价卖给玩家以赚取钱财的行为,是违反游戏公平的行为,可能存在着侵犯游戏开发商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对于玩家而言花钱却买不到公平的消费服务,在现今除了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外就是选择不玩这款游戏。     (全文共7803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3日 10:45 PM | 评论 (0)

第1页,共1页